医美行业法律大数据分析及风险防范

来源:天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根据艾瑞咨询于2023年4月17日发布的《2022年中国医疗美容行业研究报告》,截止到2021年中国医疗美容市场规模已经达到2179亿元,增长率达到12.4%。

根据艾瑞咨询于2023年4月17日发布的《2022年中国医疗美容行业研究报告》,截止到2021年中国医疗美容市场规模已经达到2179亿元,增长率达到12.4%。然而, “美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行业风险也随之增加。2023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揭示了医疗美容行业的常见风险隐患,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医疗美容行业机会与风险并存。
为此,我们团队从目前公开披露的裁判文书中,检索了医美行业历年纠纷案例,结合我们在为部分医美机构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医疗美容行业风险作如下分析和建议。
一、医美行业纠纷增长的趋势
从2005年至2023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披露的与医美行业相关的案例来看,目前相关案例共计有10606件(该案例数据为目前公开披露的裁判文书数据,不排除存在未公开披露的此类案件,或最终未形成判决,通过调解等方式结案的案件)。
从检索的情况来看,医美行业纠纷及风险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医美纠纷数量自2019年以来呈爆发式增长
从检索的情况来看,自2014年开始,医美行业相关的案例呈现逐年快速增长的趋势。特别是到2019年纠纷案例从2018年的913件快速增长到1932件,翻了一倍以上。在2021-2022年疫情影响期间,中国整体案件量都在减少的情况下,医美行业相关案件仍然保持着高位发展(2023年由于大部分案件尚未审结公开,故案件量整体较少)。由此可以反映出,随着医美行业规模在疫情期间的持续快速增长,相应的医美纠纷也快速增长,这也给从事医美行业的机构带来了运营风险和机会(谁能管理的好风险,谁就更具有市场优势)。

图1:医美行业纠纷数量增长情况图
(二)医美纠纷发生地高度集中在北、广、上
从纠纷发生的地点来看,案例主要集中在北京市、广东省、上海市,分别占比26.10%、11.08%、8.69%。其中北京市的案件量最多,达到2768件。这些地区的分布,基本对应了全国医美行业机构的分布,从而显示出纠纷发生地高度集中的特点。

图2:医美行业纠纷区域分布情况图
(三)医美纠纷以民事为主少量涉及刑事责任
从我们检索到的案由分类情况来看,大部分医美纠纷的案由都是民事纠纷,在10606件案件中民事案件有10376件(占比97.83%),其次是刑事案件134件(占比1.26%),行政案件96件(占比0.91%)。
民事案件中,以合同、准合同纠纷、人格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为主。
刑事案件中,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非法经营罪,非法生产销售假药罪)、各类诈骗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为主。
行政案件中,以发布违法医疗美容广告(主要形式为:使用表示治疗功效的用语、利用患者形象进行术前术后对比、广告中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广告发布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等)、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部分医疗美容、生活美容机构无证经营或者超越范围经营等情形为主。

图3:医美行业纠纷类型情况图
(四)医美民事纠纷一旦涉诉机构败诉风险较大
从民事案件一审裁判结果来看,全部/部分支持的案件有3867件,占比为46.11%;撤回起诉的案件有3080件,占比为36.73%;全部驳回、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案件合计有903件,占比为10.77%。
从民事纠纷案件的二审结果来看,维持原判的案件有1398件,占比为72.62%;撤回上诉的有219件,占比为11.38%;改判的有198件,占比为10.29%。可见大部分案件二审都维持了原判,改判的比例不高。
可见,医美民事纠纷一旦涉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的占比非常小,大部分案件不是判医美机构败诉,就是调解解决(虽然我们无法看到调解结果,但是从我们服务的医美机构来看,大部分也都是以医美机构赔钱的方式,息事宁人),对于医美机构来说,涉诉败诉风险较大。
一审

二审

图4:医美行业纠纷民事案件判决情况图
二、医美行业的三大风险及防范建议
从我们检索和分析的情况来看,医美机构运营中存在三大风险:
(一)医美行业最严重的刑事风险非法实施麻醉手术致人死亡
医美纠纷中涉及的刑事罪名,较为常见的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如给消费者使用的医美产品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系非法走私医美产品等)、各类【诈骗罪】(如以销售美容商品、提供美容服务为名骗取财物,常见形式有零首付分期贷款诱骗消费者进行医美、虚构高薪岗位诱骗整形美容、虚构医疗美容投资项目诈骗等情形)以及【非法行医罪】(没有相关资质,从事医美活动)等。
从目前检索的结果来看,涉刑案件中后果最严重的案件是:医美机构非法实施麻醉手术导致消费者死亡,在“张金玲、陈金凤等非法行医罪案”【(2019)津0104刑初237号】中,医美机构法定代表人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机构其他高管作为从犯被判处6个月到7年不等的刑期,追缴违法所得16.8万元,赔偿受害人49万元。
风险防范建议:
专业麻醉医师人数不足是导致医美行业麻醉乱相的客观原因,但是麻醉却是医美手术不可回避的医疗手段。从医美机构的运营风险来看,建议在不具备足够专业条件和资质的情况下,尽可能不要从事麻醉,特别是全身麻醉的手术。对于全身麻醉的大手术,尽量与大机构合作,规避机构自身运营的风险。对于局部麻醉的小手术,也尽可能做到医生、药品、麻醉实施过程均符合专业要求和法律规定,以避免由此给医美机构带来的严重安全隐患,甚至刑事责任风险。

图5:医美行业纠纷刑事案件罪名分布情况图
(二)医美行业最常见的民事赔偿责任消费欺诈赔偿责任
从我们检索的情况来看,导致医美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主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1]规定,认定医美机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从而要求医美机构按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
而构成机构欺诈的情形主要为:在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隐瞒情况为消费者实施医疗美容手术(例如(2019)云01民终7455号判决、(2020)鲁10民终3013号判决)、聘用未取得相应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如(2018)豫01民终19033号判决)、承诺进行手术的医生与实际实施的医生不一致(如(2017)皖06民终297号判决)、使用的医美产品与承诺不一致(如(2022)苏02民终7693号判决)等。
风险防范建议:
首先,须做到规范经营。从事医美行业的机构,除了注意机构的营运资质以外,还须特别注意人员的执业资质,所有从事医美手术的医护人员,都应当取得相应的医疗资质,且均完成相应备案才可(有资质但违规飞刀也是不允许的)。同时,须特别注意药品、产品的供应链留痕,确保所使用的所有产品都是能追索到来源和厂家,并且符合相关药品使用规范的要求。在硬件设施上,也须完全符合手术实施、药品储藏等监管要求。
其次,应注意审慎营销。基于医美行业获客成本较大,机构人员在营销时,往往容易夸大其词,虚假宣传。一旦最终医美效果不理想,这些营销话语都将成为矛盾的导火索。机构想要长远运营并取得较好的口碑,把握营销话术的尺度,合理合法合规是关键。
(三)医美机构运营最容易遭受的行政风险违法发布广告
2021年5月以来,国家监管部门陆续发布《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医疗美容行业虚假宣传和价格违法行为治理工作指引》等多项针对性规范性文件,体现了医疗美容行业广告宣传方面的执法力度与强度,从中也可以看出,医美行业违法广告问题的普遍性和严峻性。
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医疗广告的发布主体、程序、内容有着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2]广告在发布前,还需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在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3],才可以发布仅限于特定有限信息的医疗广告内容。[4]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医美行业经常出现的,利用患者形象进行术前术后对比的宣传模式(包括直播或用户评论等形式),部分地区亦已经纳入了打击的范围,将此类行为认定属于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参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之四:医疗美容机构利用患者形象进行术前术后对比违法医疗广告案以及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之三:兴义市利美康整形美容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风险防范建议
做好服务和产品,多利用口碑营销。在发布广告时,多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少一些违规运营,宁可事前多咨询,勿要事后去补救。做到合法运营的同时,也做好机构的自我保护。
我们团队近几年在为部分医美机构服务过程中,积累了不少行业风险防范及应对的经验,如对于上述相关问题的具体防范措施和解决方案有兴趣的,也可以与我们直接联系,共同探讨。
脚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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