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庭暴力,你该怎么做?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一哪些情况属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形式一般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冷暴力
1、身体暴力。身体暴力主要包括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精神暴力。精神暴力是指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的行为。
3、性暴力。性暴力是指违背个人意愿,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行为。
4、冷暴力。冷暴力是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表现为通过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和漠不关心,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侵犯和伤害的行为。
家庭暴力的范围
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的范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家庭暴力不仅仅包括配偶之间(丈夫对妻子/妻子对丈夫)、亲子之间(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公婆对子女/子女对公婆)、手足间的暴力行为,还包括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寄养关系、监护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
二遭遇家庭暴力,你该怎么做?
身边正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你应当及时劝阻,防止造成严重后果。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你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你应该这样做:
(一)积极求助
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等各类原因,选择默不作声,导致家庭暴力不断持续和升级,给个人带来了无法弥补的创伤,律师建议,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当积极求助,通过以下第三方途径解决家庭暴力。
1.立即拨打110报警,或24小时内前往辖区派出所备案;
2.向家人、朋友、邻居求助;
3.拨打12338妇联公益维权电话或联系当地妇女联合会求助;
4.向所在地居(村)委会、街道办等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求助;
5.向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
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依法主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实践中可予以收集和保存的证据包括:
1.证明家庭暴力相关证据,主要包括:照片、录像、录音、聊天记录等;
2.其他家庭成员、亲友、朋友等相关目击人员的证言;
3.公安机关的报警回执、出警记录及告诫书等;
4.施暴者的悔过书、承诺书等;
5.伤情鉴定书、诊断证明等;
6.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7.妇女联合会、居(村)委会、街道办等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记录和证明。
三法律责任
《反家庭暴力法》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婚姻法》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附:维权电话
政府服务热线12345
全国妇联公益维权热线12338
西安市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 029-86521035
碑林区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 85262431
莲湖区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 87295597
新城区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 87452988
未央区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 86240411
灞桥区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 83510638
雁塔区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 85381799
长安区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 84196519
临潼区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 83812267
阎良区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 86206474
高陵区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 86917636
鄠邑区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 84812541
周至县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 87111775
蓝田县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 8273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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