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涉及的刑事责任分析

来源:汉盛律师

文章摘要
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之中强调: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

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之中强调: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要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通观新冠状病毒在全国爆发以来社会百态,“天价白菜”、“吐口水”式传播病毒、抗拒检疫、明知道自己被感染还故意接触他人、编造关于疫情的虚假信息、泄露病人隐私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各地执法机关均采取了零容忍的做法,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习近平同志讲话之后,在整个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执法司法力度会进一步增强。为此,本文拟对公民在疫情期间实施的比较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列举分析,以便对公民在疫情期间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引。
一、疫情期间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传染病疫情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以下几类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一) 传播新冠状病毒
1.故意传播新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 制造、传播谣言
1.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类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分类国家政权罪;
2.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三) 抵抗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等防控措施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涉嫌妨害公务罪。
(四) 利用疫情实施诈骗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涉嫌诈骗罪。
(五) 疫情期间贩卖公民健康信息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六) 生产、销售假药、不合格医药器材
1.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
3.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涉嫌构成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4.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七) 假借疫情名义虚假宣传产品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涉嫌虚假广告罪。
(八) 疫情期间恶意哄抬物价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九) 疫情期间起哄闹事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将涉嫌寻衅滋事罪。
(十) 违反规定倾倒、处置含病毒病原体的废物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罪。
二、案例分析
梳理完上述在疫情期间可能涉嫌犯罪的几类行为后,我们再通过以下几个最近新闻报道的案例来具体分析存在的刑事责任法律风险。
(一) 某确诊患者举办配合社区调查可以隐瞒行程与他人接触案
2020年1月17日至20日,张某芳离开潍坊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张某芳因咳嗽、头疼在医院就诊;2月2日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专家组评估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然而此前,张某芳在返回潍坊后,拒不配合当地社区调查,就医时面对大夫问诊,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致使与其接触的多人存在被传染的严重危险。目前,张某芳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在本案之中,张某芳在明知道个人旅行史和接触史有可能导致其本人被感染,从而进一步传染他人的可能性,却不配合社区调查,并且隐瞒相关情况而与多人接触;更为恶劣的是,其隐瞒相关情况直接导致与其接触68名医务工作者和其余49名人员被隔离,而且还要通报外地排查与其亲密接触者。其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可能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关于传染病疫情的司法解释》第1条、《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类似案例,目前在多省市均有相关案例发生。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全国多地公安机关通报患者因刻意隐瞒行程史、接触史及发病史甚至拒绝隔离、外出传播病原体而被立案调查的类似案例已有近20起。
(二) 夏某某等三人拒不配合接受检疫案
2020年1月23日,夏某某、周某某、焦某某三人驾车由武汉来马鞍山市的刘某家中过年。1月26日,湖东街道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开展核查登记武汉来马人员信息工作时,刘某采取隐瞒等方式拒不配合,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5日并处200元罚款,同时对夏某某等三人分别予以警告处罚。
本案中,夏某某等人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假如夏某等人还存在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防疫、检疫等防控措施,情节严重的,则就涉嫌违反《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最高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三) 晋州网民通过网络散步关于疫情的谣言
2020年1月26日,晋州网民李某在百度贴吧-晋州吧,发布“晋州会议紧急通知,全县各村封村”的虚假疫情信息,导致多人转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了疫情防控秩序,被晋州市局处行政拘留5日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将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如果李某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则可能会按照《刑法》第291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 为推销产品散布关于疫情的虚假信息
2020年1月22日,田某为推销其孕婴店产品,在微信朋友圈中散布“新型冠状病毒已进入香河,并有2例确诊,各位要给孩子准备好提升免疫力的益生菌和乳铁蛋白,不要让一次错过演变成遗憾”的不实广告,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本案中,若田某发布的不实广告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应当按照《刑法》第222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处罚,处2年以下有限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 西安商超哄抬物价案
2020年1月25日,西安市华润万家未央路店大白菜每斤售价还是1.58元,然而1月26日至27日上午,大白菜的价格调整到了每斤5.98元,一下子涨了4.4元,买一颗白菜就得掏30多元,该店涉嫌哄抬价格,被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应当根据具体情节予以行政处罚。如果本案进一步发展,商家通过哄抬物价的行为获取了暴利,扰乱市场秩序严重的,会进一步涉嫌构成《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最高可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 晋城陈某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0年1月30日,陈某通过微信收到其在某医院上班的儿媳发来一名发热患者住院信息的图片,内容包括该患者个人及病历信息。陈某随即将图片转发微信群,误导网民以涉疫病例大量转发,不仅对该患者及家属的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造成影响,还一定程度引发社会恐慌,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散布他人隐私的应当被处以拘留,并可以处罚款。与此相关的是,根据《刑法》第253条的规定,若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陈某最高可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风险提示
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关于传染病疫情的司法解释》以及法律法规,对于疫情防治期间的各方面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均有明确规定,无论是实际生活还是网络空间,皆不存在法外空间,尤其在疫情防控这一紧迫时刻,我们的一举一动都将会受到严格管控,一旦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通常要高于我们所能预想的后果。因此,建议每个公民都能自觉规范自身行为,积极配合政府及各部门的指挥协调以及其他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能被稳步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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