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发电站毗邻引相邻纠纷,光伏发电要求排除遮挡妨害

来源: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不同类型发电站对于建设环境和选址有不同要求。

不同类型发电站对于建设环境和选址有不同要求。其中光伏发电取决于太阳辐射,此类发电站选址需要考虑诸多周围环境遮挡因素,例如:地面光伏电站场址要求地势开阔、相对坡度不大、无遮挡物、没有对电站造成污染的厂矿、没有草场。
尽管经营者前期对光伏发电站选址充分考量、综合评估并获批施工,但也无法排除后期周边环境不确定性变化,带给光伏发电站经营的不利影响。本文是一则光伏发电站运营阶段遇相邻风电站遮挡维权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通阳公司在马头镇承包农用地,拟利用园区内阳光温室大棚棚顶,安装多晶硅电池组,建设一座光伏发电站。现通阳公司光伏发电站已建成并网发电。
2017年3月,海宇公司在马头镇境内投资建设风力发电项目。该项目取得了当地发改委核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环评报告等各项审批。2020年,海宇公司风力发电项目进行建设时,毗邻通阳公司的光伏发电站。
通阳公司经营者认为海宇公司一台风机占用通阳公司场地,堵塞通阳公司现代农业排水。海宇公司另两台风机建成后,将遮蔽光伏设备,影响太阳能辐射,导致发电量减少;光伏设备遮蔽部分,将产生热斑效应,引发设备损坏,组件失效,甚至引发火灾等重大事故。
通阳公司还认为海宇公司风能设备倾覆会给通阳公司设备和人员人身安全带来危害。因此通阳公司以上述理由将海宇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12号、13号风力发电机组施工。
【法院审理情况】

诉讼程序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概括)
一审 驳回诉请 1.高空建筑影响必然存在,是否超过容忍范围,需进一步举证。 2.热斑效应等文章,系学术探讨观点,不能作为排除妨害的有效证据,遮挡严重才致火灾产生,存在局部遮挡不必然产生热斑效应,故原告举证并不能证明为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了重大安全影响。 3.风电机组尚未建成,对原告设施影响暂无法确定,在无足够证据证明被告对其影响超过了被告项目停止产生损失基础上,要求被告停止施工,不符合有利生产、团结互助的基本原则,因此对要求被告停止两台风力机组施工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 上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1.涉案两项目均有合同及备案或许可等。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风机建成后会对其设施和人员造成的损害。 2.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停建风机更加符合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停止施工的主张,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3.由于被上诉人的风电项目需经过环评,如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风电项目尚未通过环评或者不符合环评条件,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上诉人主张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由相邻关系引发的排除妨碍纠纷案。光伏发电站所有人或使用人,认为毗邻的风电站在行使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给自己造成了妨碍或损失,因此诉请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通过本案审理情况,我们了解此类案件涉及三个主要法律问题: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相邻权利人的容忍限度、妨碍采光的判断标准。根据法律规定、相关规范以及司法实践,我们共同分析通阳公司在本案中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的权利类型,是基于所有权或使用权产生的。在生活中行使上述权利产生冲突时,需要把握处理纠纷的尺度,既要解决矛盾又要有利生产、生活。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综上,从原《民法通则》、原《物权法》至现在《民法典》,可以看出法律规定对于处理相邻关系,一直沿用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
《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针对民法典第288条的条文理解还提到:“处理相邻关系原则审判实践中贯彻有利生产原则,要注意把握要点有:要把有利生产放在重要位置,既要定分止争,化解矛盾,又要把对生产的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尽量不要造成停工停产。”
具体到本案,可见一审、二审法院也围绕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审理此案,在原告通阳公司主张维护已方权利时,受案法院不仅立足审查相邻权利人对其妨害产生多大影响,同时兼顾相邻人的生产情况,在妨害未明确、未发生的情况下,不轻易支持停工,做好利益平衡,从而实现公平合理解决相邻纠纷。
二、相邻权利人的容忍限度
《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典》第293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物权法》和《民法典》均要求建筑物建设应遵守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这说明建筑物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要受到一定限制,即遵守建设标准,不能无限度的扩张。同时相邻方也要在建筑物被限制的范围内对建筑物权利人给予容忍。
只有当容忍超出了法定限度,相邻方受害人主张排除妨害和损害赔偿方可获得支持。
本案中,一审法院要求原告通阳公司举证证明相邻风电站建设对其影响已经超出的容忍限度,那么原告须能证明风电站建设存在未遵守建设标准的情形。
据此原告通阳公司才能向海宇公司主张停工并获得支持的可能。
三、妨碍采光的判断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采光、日照妨碍行为的判断,是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为基本判断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对住宅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间距在考虑采光、日照等要求的基础上统筹确定,并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此外对特别情况还应遵守特别规定。该部分规定具有强制性,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该遵照上述强制规定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本案是光伏发电站和风电站建设,不属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适用范围。针对风电、光伏发电建设标准,笔者检索了国内有关设计规范,未发现本案所涉两类发电站毗邻而建应遵守的详细设计标准,亦未见对光伏发电站或风电发电站周边建筑物建设距离做具体规定,仅见规定条件适当时风电站内可建设光伏发电站,以及光伏发电站应避免大部遮挡对其影响及架设高度等内容。有关规范可参见下表:
规范名称 规范内容
《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797-2012》 4.0.12:“条件合适时,可在风电场内建设光伏发电站。”
《青海省高海拔光伏电站发电设备现场检测规范DB63/T1780-2020》 9.2.2光伏组件方针基本检查,应进行以下检查: a) 方阵是否避免阴影遮挡影响,且各子方阵间应具有足够间距; b) 对于安装在屋顶的光伏系统,应考虑周围环境变化是否对光伏方阵存在影响。 9.10光伏组件热斑检测(有关数据采集)
《杭州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收规范T/HZPVA001-2017》 5 非户用项目验收 5.1前置要求专家组若发现项目存在以下情况,则不予验收:5)屋面整体朝阴或屋面大部受到遮挡影响的建筑。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通阳公司为证明被告发电机组给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了重大安全影响,提交了关于光伏遮挡产生热斑效应的文章、南昌大学实验报告、与被告设备距离的测绘图、辽宁省相关文件及相关案例。结合笔者检索到的光伏发电站设计、验收、检测规范可以看出,虽然光伏发电站对方阵间距、环境影响、热斑检测等事宜有检验要求,甚至是屋面整面朝阴或大部分受遮挡不予验收的要求,但是设计规范中没有与相邻建筑物或风电站间距的具体要求,相反设计规范提到光伏发电站在条件适合时可建设风电站。
原告上述证据虽可说明光伏发电方阵遇遮挡存在产生热斑反应的可能,以及热斑反应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以及被告设备与原告设备的距离。但本案中,由于被告风电站尚未建设完毕,事实遮挡以及遮挡导致损害尚未发生,所以原告对于被告妨碍是否超出容忍限度既缺乏法律依据,又缺少事实证据。而且被告风电站建设是经过审批、备案等合法建设项目。
在此情况下,原告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明被告风电机组建设超出其容忍限度以及损害结果的话,原告请求法院要求被告停止风电机组的施工将无法获得支持。
综上,建议光伏发电站经营者对于相邻方对其采光有遮挡情形时,要把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合理提出诉讼请求;对遮挡行为造成损害类型要有预判,无论是发电量的减少还是发电设备的损毁,要注意证据特点,及时有效、全面客观的收集损害证据,才能为维权获得支持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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