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真假公章迷云之论表见代理

来源:保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笔者近期承办的一起工程款纠纷案中,实际施工人李某依据《承包协议》要求总包按照承包协议付款,总包却主张《承包协议》的盖章系他人伪造,自身与李某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无需付款。

笔者近期承办的一起工程款纠纷案中,实际施工人李某依据《承包协议》要求总包按照承包协议付款,总包却主张《承包协议》的盖章系他人伪造,自身与李某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无需付款。假章是否就一定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显然不可一概而论,个中情况如何,且听笔者慢慢道来:
一、核心案情:分公司负责人“两头签约”引发百万纠纷
01 工程转包链条
被诉总公司中标重庆某景观工程后,其重庆分公司负责人刘某以总公司名义与李某签订《内部管理协议》,将工程转包给李某施工。后经鉴定,该合同所用被诉总公司公章系伪造。
02 款项支付争议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被诉总公司支付尾款133万元,但被诉总公司以“与李某无合同关系”为由拒付,主张实际签约方是刘某(已支付900余万元给刘某)。
03 仲裁关键认定
表见代理成立!仲裁庭认为:刘某作为分公司负责人以总公司名义签约,李某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总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裁决支付工程款130余万元+利息+律师费等)。
二、法律焦点:表见代理为何让总公司“背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2条,满足以下条件时,无权代理行为有效,责任由被代理人(总公司)承担:

仲裁庭认定:分公司负责人使用总公司名义签约的行为具有代理权外观表象,总公司应承担责任。
三、延伸风险:建筑企业面临的“连带责任陷阱”
除表见代理外,该案还暴露另两大法律风险:
01 违法分包无效但需折价补偿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条明确: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合同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3条,工程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仍可参照合同主张工程款。本案中李某虽无资质,仍获全额折价补偿。
02 挂靠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被诉总公司允许刘某以分公司形式“挂靠”经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参照《广东省高院建设工程合同解答》(已失效)第22条:“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接工程后,又将工程进行分包或转包,实际施工人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应区分情形处理: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分包或转包合同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分包或转包合同的,挂靠人承担付款责任”,被挂靠方(总公司)需对挂靠人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风控指南:建筑企业如何避免“人在公司坐,锅从天上来”?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被诉总公司曾以“刘某涉嫌伪造印章已报案”抗辩,但仲裁庭认为刑事案件不影响本案表见代理的认定,总公司依然要就表见代理承担还款责任!
五、行业启示:谁最需要紧急风控升级?
本该裁决为以下群体敲响警钟:
建筑企业总公司:分公司管控失职=百万赔偿责任
工程实际施工方:留存施工痕迹,即使合同无效仍可依法追偿
挂靠项目投资人:选择被挂靠方时需核查其分公司管理能力。
建筑企业总部的风控防线,永远比分公司的一枚公章更重要。当“假章”遇上“真代理”,法律的天平终将倾向善意相对人。唯有将分公司纳入法治化管控轨道,方能避免百万元买一纸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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