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二)视野下的民企刑事合规

文章摘要
引言 随着经济发展,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日显重要,民营企业中的人员违法腐败问题也逐渐突出,为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助力经济发展,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

引言
随着经济发展,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日显重要,民营企业中的人员违法腐败问题也逐渐突出,为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助力经济发展,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并于2024年3月1日生效,对以前不属于刑法调整范围的民营企业腐败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制,使民营企业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刑法层面得到同等保护。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亦应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期合法合规。
No.1民企涉刑风险梳理
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风险中的一种,指基于法律规定、监管要求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不作为,对企业目标产生的影响。民营企业因缺乏系统的风险防范体系,较易受外部环境及利益影响而失范涉及刑事,而一旦涉刑,给民营企业带来的往往就是致命性的打击。因而,笔者认为民营企业面临最大的风险就是刑事风险。刑法修正案(十二)扩大了犯罪主体,将民营公司、企业人员纳入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罪犯罪主体,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同等规制。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该罪名是指民营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致使公司、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二)将以前的该罪的犯罪主体中的“经理”改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该罪是指民营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法牟利的范围不再局限于“商品”,新扩展到了“服务”,相较于前更加全面。
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罪
该罪是指民营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是指折算的股份价值或者出售价值低于市场实际资产现存价值量。常见的形式有在公司、企业资产处理前不进行评估,或者虽然进行评估但背离评估的价值,以及未将公司、企业的商标、信誉等无形资产计入资产价值的。但是对设备、厂房等正常折旧、更新改造的,不存在徇私舞弊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4、行贿罪
该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二)除调整了行贿罪的刑期外,主要是明确了行贿的从重处罚的七种情形:(1)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2)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3)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4)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5)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6)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7)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No.2民企刑事合规构建
企业合规近年来一直是一个热议的话题,但同时又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在不同的维度有着不同的认识。作为刑法激励机制的合规,亦即将合规作为对涉嫌犯罪的企业予以宽大处理的依据。从刑法修正案(十二)视野来看,笔者认为主要是民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自身规章、合同管理及人员培训等涉及刑事合规制度,预防民营公司、企业人员实施侵害民营公司、企业权益的犯罪行为。
1、规章制度的刑事合规
规章制度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准则,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意义重大,是企业的“法律”。实践中,不怕企业出问题,就怕企业没规章,一旦出现问题因没有规章制度而不知所措。但是民营企业因为经营规模限制,一般没有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一旦企业出现问题,往往因缺少处理依据而束手无策,甚至因处理违法而涉刑。因此,民营企业应当聘用专业人员,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特点,结合企业经营状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使企业生产经营有规可依,出现问题有章可循。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二),民营企业应在建立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增加竞业经营相关规定,一旦出现员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为公司、企业提供处理制度层面依据。
2、劳动合同中的刑事合规
劳动合同作为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协议,不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同样保护着企业的合法权益。随着经济发展,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加强,作为民营企业更应规范遵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契机,根据员工的职务特点,有针对性的增加禁止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实施非法经营,为亲友牟利,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财产的规定,明确相应的追偿标准,在出现上述侵害企业利益行为时,为企业维权提供合同依据。此外,还可借鉴国有公司、企业要求所聘用的员工签订《廉洁承诺书》的方式,将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为纳入《承诺书》,在员工入职时与劳动合同一起签署留存,避免制度层面的挂万漏一。
3、企业培训的刑事合
民营企业、公司的经营特点,往往是以经营者为核心,经营者决定企业、公司一切。而作为员工即便一人之下,高居副总、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很难对经营者实施有效的监督。经营者缺乏刑事合规意识,一旦涉刑,其面临的不仅是个人财产的损失,还有可能失去人身自由,导致企业因缺少灵魂人物而无法经营。因此,笔者认为民营企业、公司的合规首先是民营企业、公司经营者的刑事合规。民营企业、公司应当以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二)为抓手,引起高度重视,聘请专业讲师,对包含经营者在内的所有人员展开自上而下的刑事合规培训,使民营企业远离刑事风险,合规发展。
参考文献
1、《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3.1
2、周光权:《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8月第4版
3、陈瑞华:《企业合规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20年8月第1版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