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22.2丨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程序中一标多类所引发的问题(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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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本文曾于3月10日第一次发布,因涉及案件的二审判决在近期作出,现补充二审认定部分供各位一并思考讨论。 商标法22.

本文曾于3月10日第一次发布,因涉及案件的二审判决在近期作出,现补充二审认定部分供各位一并思考讨论。
商标法22.2丨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程序中一标多类所引发的问题
一标多类,指的是商标申请人通过一份注册申请书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一标多类制度作为2013年新《商标法》修订新增的重要条款,它既是我国《商标法》与国际接轨重要变革,也方便了商标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手续,在减少商标申请人、代理组织申请手续,和减少行政管理费用、提高行政效率方面有积极作用。
后续案件进展:
为保证当事人在引证商标一、二第7类商品的诉权,针对前述案件我们提起了上诉,并在庭审过程中将上述情况向法官进行了陈述说明。二审法院最终在判决中对国知局重裁程序的范围作出指引,判决中认定:“原审判决已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知局重新作出决定,国知局在重新作出决定时,应考虑引证商标一、二的最终权利状态,对诉争商标能否初步审定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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