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285
■聊城市茌平区法院:保证人应否对16年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杨某于2009年9月向徐某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分,并出具借据一张,孙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字并捺印,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保证方式。杨某、孙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徐某多次催要,仍拒不偿还。后徐某将杨某、孙某诉至法院。庭审中,孙某认可担保事实,但认为上述保证应视为一般保证,且本案已超过保证期间,孙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借款保证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对孙某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的确定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保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徐某与孙某未约定保证方式,故担保人孙某应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保证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宽限期,至徐某起诉之日,本案未超过保证期间。
综上,孙某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某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杨某追偿。
莒南法院:国槐树下 ,“小马扎” 课堂开讲 环保法治 “好声音” 浸润山乡
6月3日下午,莒南县涝坡镇李家鸡山村的百年国槐树下,阳光透过枝叶洒在青石板上,30余名村民围坐在小马扎上,一场别开生面的环保法治课正在进行。莒南县人民法院干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群众讲解生态保护法律知识,现场不时爆发出阵阵掌声与会心的笑声。
此次普法活动,是莒南法院迎接六五环境日的系列举措之一。通过“小马扎” 课堂这种接地气的形式,将司法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既增强了村民的环保法治意识,也为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下一步,莒南法院将继续开展“送法进企业”“巡回审判” 等活动,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生态保护格局。
枣庄市山亭区法院:高效化解劳动争议 全力护航劳企和谐
当事人的笑容,是纠纷化解的最佳注脚。“感谢法官和法官助理一直帮我们耐心调解,事情才能顺利解决,谢谢!”近日,山亭法院成功调解
枣庄某公司与多名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
双方当事人现场达成和解并对法院干警表示感谢。
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优化了营商环境,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下一步,山亭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的初心,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淄博市博山区法院:安居背后的托举——记博山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物业纠纷多元化解的创新实践
2024年10月,博山区人民法院挂牌成立了以员额法官王飞牵头的王飞法官工作室,负责物业纠纷的专业化审判与调解工作。
王飞法官工作室自成立以来,已成功指导示范调解物业纠纷52件,并多次组织召开物业服务行业法律指导培训会。现在,博山区物业纠纷类案件调撤率达到了79.3%,平均审理天数仅为15.28天,较改革前缩短了7.77天。
现在,王飞法官工作室已成为博山区化解物业矛盾、服务基层治理的一张亮丽名片。2024年,博山区物业投诉量比2023年下降了57.8%,今年前5个月,物业纠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5.8%。
鲁法案例【2025】286
■烟台中院:洗浴中心意外滑倒受伤,责应如何担?
李某到龙口市某洗浴中心进行消费。结账离开时,正值该洗浴中心清洁时段,保洁人员使用湿拖把清洁大堂地面,清洁区域未设置警示标志,地面存在大块明显水渍。李某在行走至服务台途中因地面湿滑摔倒,致腰部严重受伤。经司法鉴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预估为3万元。
事故发生后,洗浴中心仅垫付急救费用。李某就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提起诉讼,主张洗浴中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洗浴中心辩称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负责,并提出李某穿拖鞋行走、行走速度过快等抗辩理由。
本案中,洗浴中心在清洁时未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滑措施,监控显示清洁区域系该洗浴中心的直接出入通道,且清洁作业与顾客离场时间重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洗浴中心未设置警示标识或采取防滑措施,违反行业安全操作规范,未能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李某穿着的是洗浴中心提供的防滑拖鞋,而且行走速度正常,也无不当行为,结合现场地面瓷砖纹路及颜色导致水渍反光不明显,普通消费者难以察觉。因此,不能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经营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洗浴中心应当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保证人应否对16年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作者:山东高法来源:山东高法

鲁法案例【2025】285 ■聊城市茌平区法院:保证人应否对16年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杨某于2009年9月向徐某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分,并出具借据一张,孙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字并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