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案
2024年12月,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能源中心编著的《新能源项目典型争议法律解决实务》一书,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为方便业界同仁的批评指正,能源中心将本书文章精简改编后,在公众号刊发,期待大家的宝贵意见。
2014年,原告B光电公司(乙方)与被告A齿轮公司(甲方)签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一份,在服务期间,双方因屋顶施工现场清理和受损部位修复等问题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能源项目纠纷。本案原文由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杨兰律师撰写,重点分析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项目合同条款与履约风险等,本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摘录改写。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所有权保留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效力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下,更多是由节能服务公司负担前期项目投入,故为了担保能按时获得合同款,其常常与用能单位约定项目设施设备所有权保留。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用能单位未能按时支付价款的情形,节能服务公司一般会要求行使取回权,并就此常常发生争议。
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适用于买卖合同之中。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作为有偿合同,其项目设备设施虽在使用功能上移动受限,但仍属于动产范畴,并非不可移动的地上定着物,故所设置的所有权保留亦是被人民法院所认可的。
故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如果设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则节能服务公司将项目交付用能单位运行管理后,仅代表将设备的占有、使用权交付给用能单位,用能单位未按照约定付清全部款项之前,设备所有权、处分权属于节能服务公司,如遇征收、拆迁等必须处分设备的情形,未征得节能服务公司同意,用能单位不得作出任何处分设备的决定,处分所得属于节能服务公司;如果用能单位未按约支付合同款,节能服务公司有权取回设施设备具有法律依据,并能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以此保障节能服务公司合同款的回收权益,保障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顺利推广。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保留不能对抗强制执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中若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那么,项目设施设备的实际占有人为用能单位,但其所有权实际归属于节能服务公司,物的实际权属与权利外观不一致,容易使第三人对项目资产权属产生错误判断。若用能单位正好是某强制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对项目设施设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作为所有权人的节能服务公司以所有权保留为由提出的执行异议,能否被人民法院支持、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关键看申请执行人对项目设施设备是否产生信赖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案外第三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需要审查案外人是否是权利人(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其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并以及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案外第三人是否为权利人,人民法院应遵循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在原有《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基础上,对所有权保留制度亦进行了完善,进一步明确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上述规定,节能服务公司的所有权保留要取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的效力,必须进行所有权保留登记,否则,只根据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提出执行异议,将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征收补偿款归属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项目设施设备实际安装在用能单位享有权利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上,由用能单位实际占有使用,一旦在合同期内发生政府征收、要求转产等事项,常常引发补偿款归属纠纷。 - 双方当事人对补偿款归属有约定时
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对合同双方矛盾及争议解决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若合同有效,当事人对补偿款归属有明确约定的,则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即可。 - 双方当事人对补偿款归属没有约定时
经分析已经公开的裁判文书,如果当事人未就合同履行中征收补偿款归属进行明确约定,一旦发生补偿款归属争议,节能服务公司可能面临着更大的法律风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故目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被征收人仅为房屋所有权人,节能服务公司虽是项目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但并不具有被征收人地位,一般无法直接参与征收补偿活动。
但不能作为被征收人,并非意味着征收补偿款与节能服务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是否能获得补偿,应分析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报告,分析用能单位获得的补偿款中是否包含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设施设备搬迁费、补偿费等内容。如果确实包含了该部分费用,基于所有权人身份及需要承担搬迁、腾退义务的客观实际,节能服务公司对该部分费用应享有权益。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争议时,亦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解决双方争议,保证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的利益平衡,避免一方权利无端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