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疫情时代的三大刑事风险

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最近,广州疫情受到全国关注。6月4日,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发布报告,称发现4例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阳性病例,系5月31日乘坐G1208次高铁从从广州南站到湖北潜江市。

最近,广州疫情受到全国关注。6月4日,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发布报告,称发现4例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阳性病例,系5月31日乘坐G1208次高铁从从广州南站到湖北潜江市。消息一出,各地开始排查当日乘坐过G1208次高铁的人员,本地一商区内的某海鲜排档立马被传一厨师因乘坐该趟高铁,已被确诊新冠。商家、社区、政府接连出面辟谣,但还是难以消除大家“谈疫色变”的疑虑和恐惧。
自2020年1月新冠疫情全面爆发,“新冠肺炎”四个字大家避之不及。如今世界各地开始有序接种新冠疫苗,人类的战疫之旅逐步进入后疫情时代——疫情得到有效防控,但随时可能小规模爆发,时起时伏,需要应对疫情从外国外地回流以及季节性的发作。在这个抗疫新时期,疫情新发、人员流动、疫苗接种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话题和措施备受关注,潜伏在其中的三大刑事风险也应受到每个人的重视。
编造、传播涉疫谣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疫情以来,我国对疫情消息的都会迅速准确的发布,比如上述关于G1208次高铁四名疑似病例的消息,6月5日清晨,湖北官方即发布反馈消息:5月31日发现的4例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阳性病例,经过再次复核呈阴性。专家组研判,4人核酸检测呈弱阳性系医务人员开展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时疫苗外溢所致,不具有传染性。但还是有很多人本着猎奇、吸粉的心态或别有用心的目的编造、传播不实信息。所谓“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谣言一出,不仅引起大众恐慌,更会浪费很多资源来止谣辟谣。各地对散布谣言的人都有过行政处罚和通报,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该类行为,更可能要面临刑事责任的严厉处罚。在人民网通报的一起案例中,有网民在微信群中发布某房屋中介门店一员工核酸检测阳性的消息,引发群众问询求证。经与疾控部门核实,此为虚假消息。警方将编造传播此谣言的史某娟(女,23岁)、刘某秀(女,26岁)查获后,依法立案并刑事拘留。
那么转发朋友或网上的虚假的信息,也要担责吗?答案是肯定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则可能被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面临最高七年的有期徒刑。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就是对疫情防控的最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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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如实申报、到处乱跑——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旦出现新疫情,为了尽快防控,行程申报、排查、隔离是配合抗疫的首要工作。如前述G1208次高铁涉疫事件,虽然虚惊一场,但按规定申报相关信息,配合排查、消杀工作也是每个人的义务,否则除了扩大疫情风险,也有涉刑风险。
2020年12月25日,北京市顺义区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该区居民王某因头疼发热到医院就诊,多次隐瞒自己到过顺义高丽营镇等中、高风险地区,导致医院工作人员未将其进行隔离就诊。后王某核算呈阳性,但在随后的流调中,王某隐瞒真实行程,导致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未能及时全面掌握其活动轨迹并确认、隔离密接人员。2021年1月11日,顺义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王某立案侦查。
值得注意的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本只适用于甲类传染病即鼠疫和霍乱相关的违法行为,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针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修改,将本罪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增加规定了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犯罪行为,这是我国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和需要专门作出的修改。
如果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还到处乱跑,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经确诊的新冠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或因此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就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面临的最高刑为死刑。
疫情的防控还将长时间持续,各地、各国间因疫情影响限制的往来也将在有力的防控措施下有计划有条件的开放。为了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每个人都更应遵守疫情防控措施,按规定上报行程,按要求限制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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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扰乱防疫秩序——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
新冠疫苗的接种工作已经开展了数月,防疫部门、医院、社区等单位都为此付出了很大的人力物力,老百姓逐步开始自愿有序接种。但广州出现新的确诊病例后,很多原不着急接种疫苗的人一下子慌了,在接种疫苗的过程中,本地很多疫苗接种点就出现了人员拥挤、哄抢、辱骂医护人员的情况,甚至导致疫苗都不能运送进医院,到场的民警也没法维持秩序。
其实在防控疫情以来,因为只考虑个人利益而不顾扰乱正常防疫秩序的情况并不少见,比如在排队检测核酸中插队、发生口角、打架;在坐公交车时不听劝阻戴口罩发生争吵或是殴打司机等,这些行为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受到了行政处罚,被处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但如果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对处理纠纷的民警或者其他防疫措施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谩骂、殴打,则可能构成袭警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罪名)或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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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后疫情时代中,不自律不仅可能新冠缠身,也可能锒铛入狱。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也就是说,疫情期间的犯罪可增加基准刑的 20%。
疫情是全人类与病毒的一场战疫,在这个战场里,每个人都是战士。疫情给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也都带了不小的影响,因此,人人更应以自律为基,团结对抗,以免给防疫工作造成阻碍,更避免给自己和他人的人生带来比疫情更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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