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法院2023年度服务高质量发展十大执行案例

来源:盐城中院

文章摘要
目 录 一、府院联动“保交楼” 司法助力“稳民生” 二、“活封智取”稳民企 善意执行促和解 三、绿水青山非等闲 公检法联动解决执行难 四、府院联动执破融合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五、异地执行联动 兑现老人

目 录
一、府院联动“保交楼” 司法助力“稳民生”
二、“活封智取”稳民企 善意执行促和解
三、绿水青山非等闲 公检法联动解决执行难
四、府院联动执破融合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五、异地执行联动 兑现老人胜诉权益
六、部门联动执行 妥善腾空危房
七、逆向履行 巧促案结
八、破产重整 延展危困企业“再生空间”
九、交叉执行 化解陈案
十、严惩拒执行为 彰显司法权威
01、府院联动“保交楼” 司法助力“稳民生”
基本案
受房地产市场低迷影响,2023年以来盐城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十余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网络查控未能在其账户上发现足额财产。经开区法院在实地调查中发现该企业仍正常经营,受已开发楼盘销售不及预期影响致使资金链紧张,导致目前正在开发的项目因资金不足未能按期支付相关工程款项,但其开发的地块目前正在建设当中,楼盘位置较好且部分已经预售。
为防止受强制拍卖导致未完工项目变成烂尾楼引发风险隐患,经开区法院秉承“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联动化解矛盾纠纷:一是府院协同研判,与政府职能部门、银行、涉案企业共同研读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厘清了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为纠纷实质性化解提供有力法律政策支撑;二是联合监督执行,在相关职能部门监督下,由住建部门向银行出具工作联系函,法院依法扣划部分预售资金用于支付涉工程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使该企业绝大多数案件执行完毕。三是提供司法服务,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推动企业按程序申请政府“保交楼”专项资金,在推动工程正常建设的同时保障农民工工资顺利兑付,并联合银行等金融机构向该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司法服务,加强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减少各类纠纷发生。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件面临债权人多、利益诉求冲突大的难题,处理不慎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为贯彻落实中央“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任务,经开区法院立足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地区安全和发展的职能作用,不仅有效促使胜诉权益得以兑现,而且畅通了企业资金链,保证了被执行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正常施工、运营及交付,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经开区法院)
02、“活封智取”稳民企 善意执行促和解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江苏某饮料公司与某农商行签订《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向某农商行借款7140万元,约定借款年利率4.8%,并以其名下存货提供抵押担保。鲁中某饮料公司、宿迁某饮料公司等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宿迁某饮料公司并以其名下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担保。后江苏某饮料公司未能按时还款,某农商行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江苏某饮料公司偿还某农商行借款本金7140万元及利息,鲁中某饮料公司、宿迁某饮料公司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判决生效后,各被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农商行遂向大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江苏某饮料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其品牌也具有较高的价值。虽然被执行企业正处于资金周转困难时期,但目前产品市场比较稳定,且无其他涉诉案件,若机械采取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必将导致企业停产、工人失业。为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妥善实质解决纠纷,在不影响债权实现、不造成财产价值贬损的前提下,执行法官决定对被执行企业仓库中成品、半成品财产采取“活封”的方式,允许被执行企业继续对外出货,运用数据分析法科学确定查封期间每天偿还债务的具体数额,按比例提取营业额,并促成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方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也得以稳步实现。
典型意义
执行之道,在于因案制宜。本案是人民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比例原则的典型。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增长、促创新、保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案中,执行法官坚持能动履职,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对企业库存产品采取“活封”措施,稳妥化解了矛盾纠纷,增强了申请执行人的回款信心,保障了被执行企业的正常经营,维护了民族品牌的“造血能力”,实现了被执行企业与债权人利益双赢,也展现了新时代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智慧和担当,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大丰法院)
03、绿水青山非等闲 公检法联动解决执行难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刘某、邵某在林木采伐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况下,组织人员砍伐位于县域某村的36棵意杨树。阜宁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邵某犯滥伐林木罪,各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连带赔偿因其滥伐林木造成的每年森林资源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人民币22676元及异地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1958元,连带承担专家评估费用人民币20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邵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能找到其下落,执行工作一时陷入僵局。阜宁法院迅速通过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的协作机制将情况通报至县检察院和县公安局,请予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经公安机关协查反馈,两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务工,2023年1月13日,公安机关通告阜宁法院已发现两被执行人行迹。执行法官与检察官随即前往,将两被执行人传唤至当地派出所。经公、检、法三部门从不同角度向刘某、邵某释法明理,批评教育,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义务,并当场请执行法官联系登报致歉,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林木砍伐方式和采伐量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合理利用林木资源和林木再生产问题,应当做到依法依规采伐。被执行人刘某、邵某违法砍伐的行为得到惩治后,仍然躲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阜宁法院运用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协查联动机制破解执行难题,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在守护绿水青山中践行了司法使命担当。
(阜宁法院)
04、府院联动执破融合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期间,江苏某科技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陆续向其他公司(银行)借款超亿元,被诉至建湖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该科技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就该科技公司提供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因该科技公司仍未履行,债权人陆续向建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建湖法院发现某科技公司名下的酒店一、二期工程及东侧综合楼(含附属设施)有较高价值可供执行,便依法对上述酒店移送司法评估。评估过程中,其他债权人及某科技公司的职工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清偿,便阻挠法院执行。法院经关联案件查询、走访调查发现某科技公司差欠的外债较多,涉及职工工资、国企债权、金融债权、社会融资高达数亿元,社会影响面广,矛盾比较尖锐。按照传统的评估拍卖程序,必然导致职工债权、社会融资债权的清偿比例过低,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为有效解决职工工资、国企债权、金融债权、社会融资等多方矛盾,建湖法院第一时间将涉案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主动争取支持,形成了县委县政府主导,法院、税务、自规、公安等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经多次多部门联席会议讨论, 最终,制定出完善的执破融合方案,倒排工期共同推进财产处置工作,及时化解重大矛盾风险。一方面,建湖法院将案涉酒店如期上拍,经过两轮拍卖后,酒店一期工程无人竞拍流拍,酒店二期工程由申请人某投资公司竞得,建湖法院及时交付,尽早让其筹划经营事宜。另一方面,拍卖所得的3亿余元资金,在清偿抵押权等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后,剩余案款及酒店一期工程等资产,积极引导职工债权等劣后债权人申请破产,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目前,工人工资等职工债权已在破产程序中得以优先清偿,涉及某科技公司的所有案件及隐形矛盾均一一化解。
典型意义
司法有温度、执行有力度。本案中,建湖法院在执行涉企案件财产时,不拘泥于传统的评估拍卖程序处置财产,也不局限于法院执行机构单个部门,而是通过内部部门协作、执破融合,外部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共同推进执行,既促进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又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实现优胜劣汰、腾笼换鸟。同时依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建湖法院)
05、异地联动执行 兑现老人胜诉权益
基本案情
冯某某与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程某某承包了连云港某工程的部分工程项目,招募冯某某夜间看门,并承担部分杂工活,后因双方就支付的劳务工资意见不一致,冯某某诉至东海县人民法院,后经江苏高院指定由盐都法院审理。盐都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程某某支付冯某某工资人民币31850元。判决生效后,程某某一直未能履行,冯某某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及时与冯某某进行沟通,了解程某某住址及生活区域,赴连云港进行执行。经沟通,在征求冯某某意见后,由程某某当场履行部分工资,剩余部分由程某某儿子程某甲担保分期还款。2023年,盐都法院搭建童叟无忧执行直通平台,定期定时对涉老涉少案件进行摸查,了解到该案达成和解后程某某未能按约履行。经程某某申请后,盐都法院对该案恢复执行,并调查程某某及程某甲名下资产。在掌握二人下落后,执行团队通过指挥平台发起协助申请,委托东海法院执行局协助,依法拘传程某某和程某甲至东海法院执行局,经耐心沟通释明、核销已还账目,程某某当场找人代为履行了剩余工资及1000元违约金。
典型意义
盐都法院针对涉老涉少案件,打造童叟无忧专项执行平台,搭建绿色快执通道。本案申请人已近七旬,且被执行人拖欠的是农民工工资,在定时定期摸查过程中,盐都法院发现了和解协议未履行的情况,及时恢复执行。本案亦属于跨区域执行案件,东海法院执行干警提供了大力支持,解决了因当事人年龄较大、沟通上出现的方言障碍等异地执行中的“水土不服”问题,大大提高了本案的执行效率,最终促使本案顺利执结。
(盐都法院)
06、部门联动执行 妥善腾空危房
基本案情
射阳某运输公司名下宿舍楼于1982年建成,有42户原公司职工或职工家属居住,该宿舍楼于2019年被鉴定为D级危房,射阳县住建局根据有关规定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限期搬离决定书》,责令运输公司予以腾退,排除安全隐患。运输公司虽愿履行,但实际居住的42户住户认为住房系安置用房,具有福利性质,且已居住多年,要求解决安置用房并按拆迁标准给予补偿。多方协调无果后,射阳县住建局在取得《准予强制执行决定书》后,向射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射阳法院高度重视,立即主动接洽运输公司工作人员及各户居民,理顺关系、稳定情绪、把控态势。组织干警上门,释明当前居住危房的风险隐患,引导住户主动腾退,并动员住户近亲属及老领导、老同事协助做释明工作,争取最大支持,但收效甚微。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刻不容缓,且进入夏季以来,台风暴雨等恶劣多变天气,随时可能对涉案房屋安全造成灾难性事故,射阳法院快速反应,依托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联席会议,联合住建、交通、公安等九部门开展联动执行,凌晨4点集合,出动240余人次,用时12个小时,顺利腾空涉案危房。执行行动结束后,住建部门根据法律规定,第一时间对案涉房屋进行整体拆除,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避免群众回流居住而产生人身财产损失。同时,射阳法院协同交通局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做好居民安置工作,实现纠纷矛盾快速降温、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危旧房分布在城市的各个角落,犹如城市建设肌体上的“肿瘤”,不切除则难以健康发展。尤其近年来,全国各地住房安全事故频发,党中央高度重视,强调要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和安全发展能力,压紧压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责任,大力提高基层安全治理能力。本案中,执行法院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至上理念,凝聚各方力量,把破解执行难的工作主体从单一依靠法院力量转变为统筹依托社会资源,举全县之力使得案涉矛盾纠纷在法治轨道上得以高效化解,切实保障了居民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射阳法院)
07、逆向履行 巧促案结
基本案情
周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阜宁法院依法审理,依法判决:一、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共同共有的位于阜宁县阜城镇扬州路扬州花苑房屋所有权及附属车库归被告王某所有,被告王某折价补偿原告周某242037.5元;二、原告周某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所缴纳的物业费及房屋契税合计3609.78元,由被告王某给付周某1804.89元。
判决生效后,因王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周某向阜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阜宁法院立案执行后,除查封了王某的不动产外,未发现王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涉案房屋系经济适用房,还需补缴土地出让金、补齐购房款差价,处置后将无剩余价值。执行法官转变执行思路,既然被执行人王某无力支付共有房屋的折价款,是否可以由申请人周某取得房屋,补偿差价给周某。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周某同意后,阜宁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予以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接受了逆向履行方案。申请执行人周某将160000元款项交至执行案款账户后,被执行人王某协助将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周某名下,法院再将案款支付给被执行人王某。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绝不是简单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需要执行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症下药。本案执行过程中,阜宁法院在穷尽执行措施的情况下,发现被执行人不具备履行生效裁判的能力。执行法官及时转换执行思路,使原本由被执行人履行金钱义务而获取物权,但因履行能力不足进退维艰的情况,转变成由申请执行人履行金钱义务后取得物权,最终案结事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阜宁法院)
08、破产重整 延展危困企业“再生空间”
基本案情
滨海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后因经营不善,无法清偿货款欠付、金融借款、职工工资等诸多债务,涉及金额高达1800余万元。执行过程中,抵押权人要求整体拍卖厂房、土地等企业附属资产,普通债权人则申请平均受偿,各方权利冲突严重。滨海法院认为,被执行企业的年产铸件1000吨项目系非淘汰类项目,若直接拍卖处置其主要财产,将导致企业资产价值受损,同时相关债权人合法利益也无法得到全面兑付。于是拟依托“执破融合”机制,将案件导入破产程序,发挥破产重整功能,在保护债权人权利的基础上,为暂时陷入困境企业提供更加高效的“再生”之道。
滨海法院执行法官会同破产审判法官召集被执行企业股东及相关债权人召开座谈,积极引导债权人申请执转破。一是厘清债务情况。在破产公告期满后及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细致梳理被执行企业名下资产查封、抵押及职工债权兑付情况,结合现有案件及股东陈述,发现企业亏损严重、债务繁杂,遂于2023年6月27日裁定重整。二是强化府院联动。摸清债务底数后,联合县工商、税务等部门组建专班,迅速研判破产重整堵点、难点,对职工债权、银行贷款等疑难问题提出合理化解方案。三是引入外部“活水”。积极寻找到投资人张某某以850万元购买被执行企业100%股权及项下重整资产,为“病企”注入资金,成功帮助解决职工返聘、厂房承租等实际问题,并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预重整计划草案。目前,通过破产重整,实现了抵押权、职工债权等优先债权100%清偿,其他普通债权清偿10%以上。
典型意义
该案是滨海法院“躬身暖企”提供精准服务,帮助危困小微企业“破茧重生”的生动例证。滨海法院联合县工商、税务等部门成立专班,通过“力量整合、资源相融、优势叠加”,引入投资活水,帮助企业解决职工返聘、厂房承租等实际问题,以司法资源的最优配置推进企业资源更优配置,真正意义上实现了调和冲突、化解矛盾、稳控风险,为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供了“执行路径”。
(滨海法院)
09、交叉执行 化解陈案
基本案情
2013年,严某某与响水县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该村一千余亩土地用于养殖。但该村民委员会在签订合同后几年时间都未按约交付土地、也未解决部分土地上存在的争议,致使严某某租赁土地进行养殖的目的不能实现。2019年,严某某一纸诉状将该村委会诉至法院,最终响水法院判决解除该《土地承包合同书》并由村委会赔偿严某某损失及利息近400万元。
因双方矛盾较大,对立情绪严重,案件一直未能执行到位。为了有效化解矛盾,响水法院申请异地交叉执行。盐城中院经审查后指定盐都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盐都法院执行法官在熟悉案情后,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谈话,详细了解双方的诉求、土地的现状以及各自的财产情况。经了解,该村委有还款的意愿,但无力一次性承担过多;而严某某当初投入一百多万元资金未获分毫收益,且因该案时间跨度太长,也导致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数个案件无力偿还,损失巨大。在指定交叉执行后,盐都法院高度重视,精心制定执行方案,与双方当事人多次释明沟通,双方之间的矛盾逐步得以缓解,并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村委会按约履行了三期义务,既弥补了严某某的部分损失,促成严某某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得以清偿或和解,又让村委会不至于一次性背负巨额债务,村集体经济亦得以顺利发展。
典型意义
本案是比较少见的承包村集体土地的群众与当地村民委员会的民事纠纷。在土地承包、村民调换土地、用款审批等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带有行政案件的部分特征,且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发回重审,从矛盾之初到判决之终历时数年,造成各方诉累。该案经上级法院指定后交由盐都法院执行,盐都法院第一时间缕清事态发展脉络、掌握案情,了解双方目前的财务状况并多次谈话沟通,取得当事人对法院的理解和信任。盐都法院在促使本案最终顺利达成和解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带动其他数起执行案件一并解决,较好地平衡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另案申请执行人等多方权益,有效化解了一起陈案。
(盐都法院)
10、严惩拒执行为 彰显司法权威
基本案情
东台市某材料厂与夏某、姜堰区某加工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夏某给付东台市某材料厂质量问题损失50928元。因夏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东台市某材料厂向东台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夏某拒不申报财产,以申诉为由阻碍执行。2022年12月9日,夏某对上门调查的执行人员出言不逊,被依法传唤至法院。期间,夏某拒绝与申请人协商,亦不配合法院财产调查,态度恶劣。东台法院依法决定对夏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按规定要求对其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夏某女儿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0000元,遂责令其将此款作为执行款汇入法院账户,夏某拒不配合,口中辱骂声不断,并咬伤执行人员,后经鉴定,执行人员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东台法院将夏某妨害公务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后东台检察院对夏某提起公诉,期间,夏某家属代其履行完毕。2023年6月12日,东台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夏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
典型意义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但以暴力方法抗拒执行的拒执犯罪案件,被执行人后虽履行了执行义务,东台法院仍以拒执罪予以惩处,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坚决态度,给抗拒执行、藐视司法权威的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
(东台法院)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