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继承人》虽没有《人民的名义》那么火,但它更专业。作为一名法律人,我坚持看完了它。总的感觉是,编剧还是比较专业的。到网上一搜,编剧原来是有几十年从业经验的职业律师段祺华。除了专业之外,《继承人》的故事结构也很完整。而且,《继承人》的悬疑从开始一直延续到最后,具有很强的连续性。更突出的是,《继承人》主人公的故事一以贯之,从头到尾,观众的代入感很强。作为一名律师,我更关注的是剧中的案件,实际上它在教你如何打继承官司,你值得一看。现将案件情况整理如下,与大家分享。
案件四
公婆与媳妇争夺股权遗产案
既然电视剧的名称是《继承人》,是一部都市情感律政剧,所以剧中的继承纠纷案件是一个接着一个。
接下来这个案件讲述的是,一家族企业天成集团公司的两大股东谢飞和谢峰是两兄弟,企业资产达三十个亿左右。董事长谢飞赶时髦,在为自己举办了活人追悼会之后邀请大老板兼大律师钟克明和汤立群夫妇吃饭。席间,钟克明建议谢飞早点立好遗嘱,一番劝说之下,谢飞当场提笔在餐巾纸上写下遗嘱:“我谢飞的财产归我两个儿子”。但没有签名,也没有落日期,钟克明小心翼翼地收好了这份遗嘱。根据剧情需要,在钟克明夫妇走出包厢之后,谢飞即被人刺杀身亡。
谢飞的妻子李芸找到律师说,谢飞的尸体还没有火化,谢峰就仗着谢家人的势力,逼迫自己交出公司的公章和法人印鉴。他的此举并不是为了支撑公司,而是要剥夺自己和两个儿子的继承权。原来,谢峰家里开了一个秘密家庭会议(所谓秘密,是指没有让李芸参加),谢飞母亲杨淑珍认为,大儿子谢飞死了,公司的股权不能交给媳妇李芸这个外人,要由小儿子谢峰来掌控。杨淑珍已经开出条件,只要李芸放弃股权,就可以得到三个亿的现金。而谢飞在天成集团占百分之七十的股份,算起来应该是二十一个亿左右。
由于双方协商不成,谢飞的父母谢东山和杨淑珍将李芸及其两个儿子谢一谢二(为啥不叫谢天谢地呢)告上了法院。由于原告方没有提及遗嘱,因此本案是法定继承纠纷,后来被告方提交了遗嘱证据,本案转为遗嘱继承纠纷。如果按法定继承,谢飞的继承人有五位,即谢飞的父母、配偶及其两个儿子;如果按遗嘱继承,谢飞的遗产只能由谢一谢二继承,由于谢一谢二还是未成年人,其财产由监护人李芸代管。正因为此,谢飞的父母担心天成集团大部分股权会落入到李芸手中。
首先,原告律师李栋天提出了法定继承,并认为天成集团的股权没有三十个亿之多。李栋天私下里还找到李芸说,天成集团不是上市公司,所有的财务都是不公开的,现在谢峰又控制着公司的日常管理,随便做几笔假账,公司的钱就可能不见了,如果李芸不答应和解,到时候可能连三个亿都拿不到。但李芸没有妥协,而且被告律师郑昊从刑侦队调出了那份写在餐巾纸上的遗嘱,要打遗嘱继承的官司。于是双方围绕遗嘱的有效性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原告律师李栋天当然对这份遗嘱提出了质疑:如果这份餐巾纸上的遗嘱是自书遗嘱,那么它缺少谢飞本人的签名和落款日期;如果它是代书遗嘱,又没有见证人。因此,这份遗嘱是无效的。被告律师郑昊针锋相对,通过努力,郑昊说服了两位关键证人钟克明夫妇出来作证,其中一位证人钟克明还答应出庭作证。
第二次开庭,钟克明出庭作证:他和汤立群于8月17日亲眼看见谢飞在餐巾纸上写下遗嘱“我谢飞的财产归我两个儿子所有”。但原告律师李栋天指出,遗嘱没有签名和日期,存在疏漏。钟克明表示:第一,自己和汤立群作证,已经就确定了遗嘱的时间;第二,遗嘱中有“我谢飞”三个字,效力等同于签名;第三,谢飞写遗嘱的时候,也大声读出了遗嘱,这就可以构成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只需要有两个见证人即可,不需要日期和签名。原告律师李栋天哑口无言。如此,遗嘱的效力问题就解决了。
但原告律师李栋天又抛出了天成集团修改过的公司章程条款:未成年人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如此一来,谢一谢二虽可继承遗产,但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被告律师郑昊对公司章程修改内容提出了质疑:一是修改公司章程的文件上谢飞的签名有假;二是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是在谢飞死后第三天才去工商局备案登记的。
然而通过鉴定,确认谢飞的签名是真实的。原告律师李栋天还提出章程备案时间并不影响其有效性。因此,谢一谢二要继承股权,成为股东,须经天成集团所有股东一致同意才行。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未经备案登记的公司章程,对外即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但对内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有约束力的。
被告律师郑昊只好另找突破口。修改公司章程,每个股东都在股东会决议上签了字,而且每个股东都写了证词。郑昊的助理汤宁经过调查,发现公司的股东里面,有很多杨淑珍的家人。她很是不解,杨淑珍认为李芸是外姓人,不让她做股东,可这些杨家人又何尝不是外姓人呢?汤宁在这些股东中发现,杨淑珍娘家的侄子杨梅山有一个十八岁的儿子——杨威廉姆,也是天成集团的股东,目前在澳大利亚留学并定居。郑昊觉得这个少年有问题,是一个突破口。
被告律师郑昊根据出入境记录了解到,杨威廉姆从今年的1月1日开始,到8月7日,也就是召开股东会那天,根本没有离开过澳大利亚,又怎么可能回到中国参加股东会并在决议上签名呢?
第四次开庭,法院传杨威廉姆出庭作证。被告律师郑昊就股东会决议内容向其提问,杨威廉姆对答如流,坚称8月7日参加了股东会。原告律师李栋天称谢飞身体健康,如果不出意外,肯定能活到八十岁,能等到儿子成年,所以修改章程时,他也没想到自己会被刺杀,才会要求不准未成年人持有股份。
被告律师郑昊拿出了出入境记录,上面显示,从1月1日起至8月7日止,也就是股东会召开当天,根本没有杨威廉姆的出入境记录,那他是怎么来上海参加股东会的呢?被告律师郑昊本以为这将是对原告方的致命一击,没想到杨威廉姆从容回答,因为股东会是在澳大利亚开的,他还拿出了全体股东在澳大利亚的合影照片,上面还有谢飞本人。如此,所有股东都统一了口径,称在悉尼召开股东会,并且,所有股东的签证上都有出境记录。被告方又落了下风。
这里还有一个细节,被告律师郑昊搞的是证据突袭,那么原告方及其证人是怎么知道并提前做好了应对准备工作?剧情交代,是郑昊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出卖了郑昊。
这说明,律师在工作中要注意保密。
通过对股东会照片的研究,被告律师郑昊发现照片上的人都穿着短袖。然而,八月份的悉尼只有摄氏2到8度,怎么可能人人都穿着短袖在室外拍照呢?毫无疑问,这是个破绽。汤宁还发现,照片背景里有圣诞老人,这说明照片是在12月份拍摄的,不是8月。
又一次开庭,被告律师郑昊就此提出疑问,杨威廉姆称记不清楚温度了,反正自己觉得很热。郑昊又问,澳大利亚的圣诞节在夏季还是冬季呢?杨威廉姆毫不犹豫地回答,澳大利亚的圣诞节是夏天,因为南半球和北半球的季节刚好相反。郑昊马上命人将照片放大,原来在照片后面的景色里,有很多圣诞老人的装饰和布置。那么,这张照片是在澳大利亚的圣诞节期间拍摄的,也就是12月份,根本不是证人股东们所说的8月份。而两年前的12月份,股东们正好去过一次澳大利亚。而且,谢飞在今年6月份,捐赠了一批衣物,清单里面就有谢飞在照片上穿过的衣服。如此,股东们的谎言不攻自破,杨威廉姆更是心虚不已,郑昊趁热打铁,告诉杨威廉姆,做伪证是要坐牢的。于是,杨威廉姆害怕了,他承认今年8月7日没有开过股东会,股东会是在谢飞过世后三天开的,也是在那天修改了章程,这都是谢峰指使的。至于谢飞的签字,谢峰那里有很多谢飞签过字的白纸,才伪造了这一切。
如此,毫无疑问,本案原告败诉,但本案剧情还有反转。自从李芸赢了官司,获得股权后,一大批公司员工集体辞职,而且还有几百个工人来讨薪水,整个公司都乱套了。李芸带着两个年幼的儿子,不知道怎么应对。李芸筋疲力尽,谢峰适时提出可以多加一些现金补偿,于是李芸决定卖掉股权,当然是贱卖了,这让其代理律师遗憾不已。
到目前为止,这是剧中最精彩的一个案件。
案件五
未婚同居女友争夺遗产案
本案的主人公叫赵晓静。赵晓静和男友王建杰没有领结婚证,一直同居并怀孕了。后来,男友意外出车祸去世了。小叔子王建成为了继承遗产,绊倒了孕妇赵晓静,目的是为了造成赵晓静流产,害死赵晓静腹中的胎儿。因为,赵晓静虽无继承权,但如果赵晓静娩出的胎儿是活体的,则孩子有继承权。如果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则没有继承权,王建杰的遗产由弟弟王建成继承。
这里有一些法律规定需交代一下。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本案中赵晓静没有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我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款:“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三款:“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如果赵晓静娩出的胎儿是活体的,不管存活了多长时间,孩子都有继承权,而赵晓静又是孩子的唯一监护人和唯一继承人。孩子父亲王建杰的父母已双亡,如此孩子就成了王建杰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如果赵晓静娩出的胎儿是死体的,则王建杰的遗产由唯一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王建成继承。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晓静娩出的胎儿到底有没有存活过。为收集证据,原、被告双方律师都煞费苦心。
被告王建成的代理律师提交了一份人民医院医生赵梅的证言,证明赵晓静的孩子出生时就是死胎。但赵晓静却坚持说,孩子生下来是活着的。赵晓静生产那天,刚好是护士黎丹当班,原告律师郑昊和助理汤宁便找到她了解情况。
黎丹称,赵晓静的孩子生下来时的确是活着的,而且还是自己亲手把孩子送进保温箱的,但负责此事的是赵医生,她说是死胎,自己只是个小护士,不敢和医生对抗,便没有声张。而且,黎丹不愿出庭作证,但她交给了汤宁一份证据。
案件开庭,赵医生出庭作证,称在8月3日晚上,自己替因摔倒而导致早产的赵晓静接生孩子,那是个死去的男婴,婴儿的死亡证明也是自己签的字。原告律师郑昊认可这份死亡证明,被告律师大喜过望。
下午继续开庭,郑昊向赵医生提问:这个遗腹子是8月3号晚上九点二十三分生出来的,也就是说,这个孩子是在当晚九点二十三分死去的?赵医生认可这些说法,坚称婴儿离开母体时就已死亡。然后郑昊想翻看赵医生手机里产科微信群在8月23号的聊天记录,但被拒绝。然后,法官周童向赵医生提问:救护车是几点几分把赵晓静送到医院的?孩子与母体分离的具体时间是什么?孩子分娩后,又是否填写了婴儿出生情况表,内容是什么?赵医生被逼问得很紧张,她只好称自己不记得了。于是,郑昊申请证人汤宁出庭作证。
汤宁称,自己有个朋友叫黎丹,是人民医院产科护士,有产科微信群。8月3号晚上,黎丹在朋友圈发了一张微信群截图,上面写着:姐妹们,刚接生了一个孕妇摔伤而早产的男孩,耽误大家时间了,现在就去聚餐,落款是梅,发送消息时间是晚上七点三十分。这个梅,就是赵梅医生。为查明事实真相,法官周童决定调查婴儿暖箱使用情况,以证明男婴是否存活过。
剧中没有交代本案的最终结果,但我们基本可以判断,通过调查,赵医生在撒谎,赵晓静的孩子出生后存活过。最后,原告方赢得了官司。
此案说明,律师的朋友一定要多,说不定哪一天哪个朋友一不小心就成了自己代理的某个案件的证人,即使不愿出庭作证,也可以为案件提供线索。
案件六
婆媳争夺遗产案
本案比较简单。
王阿姨的儿子王小军死后留下一封信,上面写着,虽然拆迁后的房产证上只写了自己和妻子张丽的名字,但其实母亲王阿姨也有份,要在自己死后把房子留给母亲。原告律师戴波认为这是一封自书遗嘱,被告律师认为该自书遗嘱还欠缺生效要件。
抛开遗嘱不谈,单从房屋产权登记情况来看,房屋属于王小军和张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在拆迁前,王阿姨对被拆迁房屋享有产权,那么在拆迁后,由于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是王小军和张丽,即表明王阿姨将自己享有的房屋产权赠送给了儿子和媳妇,自己也就丧失了该房屋产权。
王小军死后,其遗产即该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由王阿姨和张丽及其女儿三人继承。如果再加上张丽享有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的二分之一房屋产权,张丽及其女儿共享有该房屋产权的六分之五,王阿姨享有该房屋产权的六分之一。如果前述遗嘱有效的话,则张丽和王阿姨各享有该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
最后,该案是调解结案的。房屋产权归王阿姨,汤宁替王阿姨掏出50万补偿给张丽一半房价款。如此看来,前述遗嘱是有效的。
《继承人》教你如何打继承官司(二)
作者:胡奎来源:丰国律师

电视剧《继承人》虽没有《人民的名义》那么火,但它更专业。作为一名法律人,我坚持看完了它。总的感觉是,编剧还是比较专业的。到网上一搜,编剧原来是有几十年从业经验的职业律师段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