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有何条件?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Q被征收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Q被征收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A被征收人因土地被征收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涉案占地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提供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其合法的土地权益造成损害的相关材料,否则法院将以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王日兴与应县义井乡人民政府其他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0)晋行申1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日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日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应县义井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鹏,职务乡长。
王日兴因诉应县义井乡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6行终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日兴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本案应为行政赔偿案件,再审申请人多次去乡政府申请得不到解决。再审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现又说再审申请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处理,自相矛盾。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请求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日兴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加害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是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之一。本案中,王日兴因土地被征收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涉案占地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也没有提供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其合法的土地权益造成损害的相关材料,故王日兴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综上,王日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日兴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彭志祥


审 判 员 李克恭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 伟


书 记 员 田显军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 第9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91条1款4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4条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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