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天津至臻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疆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行政诉讼案
01基本案情
2018 年 1 月,天津至臻公司就两个集装箱货物自天津港出运向泉州安通物流公司订舱,申报货物名称为“陶瓷熔块” 。1 月 17 日,北疆海事局实施开箱查验,并就样品委托鉴定。《检验报告》和《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结论均表明样品主要成分为氢氧化钠,应按危险化学品储运。3 月 23 日,北疆海事局以至臻公司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为由,依据相关规定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至臻公司处以109000元的行政处罚。至臻公司不服,向天津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天津海事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北疆海事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并送达至臻公司。至臻公司不服,诉至天津海事法院。
02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涉案行政处罚和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原告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案件承办人:杨玲)
03典型意义
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证。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货方瞒报或谎报危险品致使承运人将危险品货物按照普通货物运输极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本案中,原告至臻公司认为在相似违法情形下,我国其它地方海事行政部门的处罚数额少于北疆海事局处罚数额,存在“同案不同罚”的问题。合议庭在严格审查行政处罚行为基础上,结合本案具体违法情形,认定北疆海事局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范围内做出罚款 109000 元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该案入选天津法院 2019 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件。
危险品:可以运输,不能瞒报!
作者:天津海法来源:天津海法

案例:天津至臻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疆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行政诉讼案 01基本案情 2018 年 1 月,天津至臻公司就两个集装箱货物自天津港出运向泉州安通物流公司订舱,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