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说的区分表中包括很多商品和服务类别,但这些尚不足以涵盖全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会涌现出许多新兴商品或服务,市场交易状态也在不断更新,分类表也会不断进行调整。近日,商标局公布了2020版区分表,在3602群组增加了“众筹”等服务。事实上,众筹此前作为非规范服务,在实践中已经有成功注册下来的先例。那么此次分类表的修订对我们寻求商标权利保护有哪些影响呢,笔者希望通过本文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背景介绍
1957年,《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由《尼斯协定》建立。《尼斯协定》每个成员国派代表出席专家委员会。2012年起,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就尼斯分类的变动作出决定,每五年出一个新的版本,每年出一个新文本。
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尼斯分类,并在此基础上加入中国特色的商品,增加类似群制度以及类似关系,形成国内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区分表)。区分表是在总结多年的实践工作的基础上,把某些特定联系、容易造成误认的商品或服务组合到一起编制而成。与尼斯分类保持一致,区分表也是每年修改一次,增加新的商品或服务,并将已列入分类表的商品或服务按照新的观点进行群组调整,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统一性。
今年也不例外,尼斯分类版本(第十一版2020文本)中增加了“360127 crowdfunding”一项,相应的,区分表也作了调整,将“众筹360127”服务在纳入了到第36类3602“金融事务”群组中。
二、众筹为何被纳入第36类金融服务?
众筹翻译自crowdfunding一词,意为大众筹资,起源于美国。2001年,世界上第一个众筹网站ArtistShare开始运营。2008年和2009年,美国 IndieGoGo和Kickstarter平台分别上线,国外互联网众筹逐渐蓬勃发展。而除了众筹平台增多外,众筹融资金额也大幅增多,2009年,全球众筹融资交易金额为32.1亿元,至2016年,数值就达到了1989.6亿元。更有众筹调研网站预测,到2025年底,众筹金额将超过3000亿美元。
从众筹服务的内容来看,众筹平台至少有三方主体的参与,一是发起人,即需求方发起一个项目;二是支持者,即出资方看到这个项目愿意投入资金支持;三是众筹平台,把前两者通过平台对接起来。一个筹款项目从发起到筹资成功的过程中,众筹平台制定筹款项目规则、对项目发起者填写的信息进行审核,对筹资过程进行全程监管,保证资金安全,以及最终将筹集资金结算给各项目发起人,完成筹款。针对其提供的服务,众筹平台会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可见,众筹服务的确具有金融/融资属性,因为其最直接的作用就是筹款,尼斯分类将众筹纳入第36类应是有这方面的考虑。
而我国区分表将其归入3602“金融事务”群组,也跟众筹的整体行业定位和监管部门有关。在2020年1月1日之前,企业在实践中申请非规范服务 “众筹服务”,一般都是伴随着3602群组进行申请。2015年6月,国务院《关于信息化建设及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互联网金融创新活跃,以第三方支付、P2P(个体网络借贷)、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快速发展。2019年,证监会拟制定的规章类立法项目即包括《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可见,我国对众筹的定位为互联网金融业,而其中的股权众筹,则由证监会进行监管,具有较强的金融属性。
三、面对新的调整,企业如何应对?
众筹在我国尚属于新领域,在此次区分表更新之前,尽管有企业申请注册了当时作为非规范服务的“众筹服务”,但大部分众筹平台尚未进行注册或仅在与之关联的服务上进行了注册。此次众筹作为规范服务加入到区分表中,会对相关企业产生较大影响。那么,企业应当如何应对呢?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2款对因新开放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而引发的在先使用进行了规定:已连续使用至商标局首次受理新放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之日的商标,与他人在新放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首次受理之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也就是说,此前已在3602群组或类似群组上注册过商标且连续使用至2020年1月1日的众筹企业,或者此前成功申请注册过“众筹服务”的企业,还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也可作为在先使用抗辩的理由,且相较于《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的在先使用,限制条件要少得多。
事实上,在1993年7月1日初次放开服务商标申请时,针对我国已有大量服务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为保护已使用商标权利人,权衡在先使用人和商标注册人的利益,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3年5月24日作出《关于受理服务商标注册申请的通知》(工商标字[1993]第148号)中规定了3个月的过渡期,给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在3个月过渡期提出的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均视为同一天的申请。若属于已经使用的服务商标,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应提交在中国的有效使用证明。
后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2012年也出台过《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再次规定了与1993年类似的过渡期条款。在这一个月过渡期内,在相同或类似新增服务项目上提出的注册申请,视为同一天申请。但因为商标法制度逐步完善,《商标法》第31条对“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且服务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1993年最开始放开申请时大有不同,该过渡条款在安徽华源诉商标局案中【二审案号为(2016)京行终2345号】被认定为违法。
此次“众筹”作为规范服务正式加入区分表,并无过渡期一说。《商标法实施条例》也仅能作为不侵权抗辩,无法阻止他人恶意申请。因此,建议企业梳理此前申请的商标所覆盖的服务项目,结合自身实际经营,对于主营业务为众筹的企业,应尽快重新申请商标,防止因他人恶意抢注而造成的损失,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利。
四、众筹服务加入3602群组是否已尘埃落定?
区分表作为商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商标检索、审查、管理的依据,是对已出现事务的总结和分类,往往落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即先出现新鲜事物,后跟上规范管理。因众筹尤其是股权众筹金融属性较强,将其纳入区分表3602群组,相信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众筹行业的规范发展。
但值得注意的是,众筹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聚合性概念,根据其服务内容、目的及资金用途的不同,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类型的众筹。如《中国众筹行业发展研究2017》指出,众筹可分为权益型众筹、股权型众筹、公益型众筹、收益型众筹、物权型众筹、债权型众筹等多种模式。不同的众筹类型,尽管均涉及到资金的流转,但其运营特点和风险大有不同。
以其中的公益众筹为例,通常是由个人或非营利组织发起,支持者在投入资金后无任何物质回报,相当于无偿捐赠,众筹平台针对此类众筹业务也大多并未收取服务费,因此公益众筹的公益性和慈善性更突出,其金融性相对而言较弱。笔者认为,此次将众筹服务整体纳入第3602群组,并不意味着能一劳永逸。尼斯分类对类别的区分并非绝对,实践中也存在着跨类检索、跨群保护的情况。随着众筹业务的细化,不排除今后区分表会对其进行新的更新和调整。
商标法22丨对“众筹”正式加入区分表3602群组的思考
作者:王艳 郑晓霞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我们常说的区分表中包括很多商品和服务类别,但这些尚不足以涵盖全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会涌现出许多新兴商品或服务,市场交易状态也在不断更新,分类表也会不断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