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不仅是基层公安机关、检察官办案人员,甚至是法官都很难区分民事欺诈和诈骗罪。往往会把民事欺诈认定为诈骗罪,今天我们就详细谈谈二者的区别。
案例分析:1995年,被告人胡某代表A置业发展公司与B食品集团公司签订《X菜场工程联合开发协议书》,约定由A公司负责该工程建设的所有资金计人民币1.8亿元。X工程由B公司下属企业C房产开发公司负责具体开发。1997年6月,政府下文收回该工程的土地使用权。
1995年2至9月,被告人胡某向某拍卖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用于A公司归还借款和日常开支等。同年11月,胡某为应付拍卖中心经理等人催讨到期借款,派人私刻一枚“C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专用章”,又指使公司会计伪造五份C房产公司收到A公司投资X工程款人民币3100万元的收据,借以欺骗拍卖中心经理。
原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签订合同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省高级人民法院原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胡某关于本案属经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原一审判决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胡某虽然客观上有指使他人伪造C房产公司收到A公司投资款收据等欺诈行为,但在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建设用地许可证以前,X工程是经有关行政机关批准真实存在的,恒丰公司已向该工程投入人民币100万元;X工程最终下马主要是由于市房地局不允许拆迁等原因,胡某并不知道该工程会下马;胡某派人私刻C房产公司财务专用章,并指使他人伪造C房产公司收到A公司投资款收据,借以表明其已将金华拍卖中心的借款投入X工程的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应付催讨债务;认定原审被告人胡某在上述行为中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以上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2003)刑提字第4号公报案例的节选。
从以上案例可以分析出民事欺诈与诈骗罪在法律上有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法律不同:民事欺诈属于民事法律范畴,而诈骗罪属于刑事法律范畴。
主观动机不同:民事欺诈的行为人可能通过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以此谋取一定利益,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
行为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通过履行民事约定间接获取非法利益,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没有承担民事义务的诚意,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
外延范围不同:民事欺诈的外延更大,涵盖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所有不诚信行为,而诈骗罪则侧重于通过欺骗直接获得他人财物。
权利义务的对称性:在民事欺诈中,双方在权利义务上具有一定的对称性,即使存在欺诈行为,行为人依然履行民事约定。而在诈骗罪中,行为人旨在直接取得对方财物,不付出任何代价或仅支付极少的对价,因此权利义务上不具有对称性。
侵害的客体不同:民事欺诈侵害的客体可以是物权、债权或人身权,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可量化的一般物权。
欺骗程度: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手段达到了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处分财物的程度,则构成诈骗罪。如果欺骗手段没有达到这一程度,则可能只构成民事欺诈。
欺骗内容:民事欺诈可能是个别或局部事实的欺骗,而诈骗罪则是整体事实或全部事实的欺骗。
欺骗结果:民事欺诈中,当事人主观上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这种利益是通过民事行为实现的;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谋取的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供认自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而是辩解自己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或一般合同纠纷,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民事欺诈与诈骗犯罪是实践中认识分歧较大的一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表现、行为效果以及相关客观证据,审慎判断。
从表面看,两者在主客观行为上有诸多相似、相同之处。从客观上,行为人都有不同程度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从主观上看,行为人都有希望被害人在错误的认识之下作出不理智处分行为的目的;从结果上看,行为人都获得了企图追求的超额利益。实践中,区分民事欺诈和诈骗犯罪可从3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区分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人财物的目的不能等同于主观上具有获利的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人的行为与他人的财产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非法获利的目的,行为人的直接目标则是形成一个交易机会,并通过交易获利。比如,“套路贷”犯罪中,行为人欺骗行为是为了获得被害人的财产,所有的套路行为表面上是民事行为,实质是非法取财的手段。但在高利贷违法行为中,行为人欺骗行为的目的是获得一个高利放贷的商业机会,并通过高利放贷行为获得高额的利息报酬,欺骗的行为具有民事上的法律意义。
二是区分犯罪构成的主客观一致。根据刑法理论中犯罪行为主客观一致的理论,行为人在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犯罪的客观实行行为时,主观上即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行为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则需要判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是否继续实施了诈骗犯罪的实行行为,以及被害人是否基于被骗实施了处分行为。比如,行为人因为公司经营因难虚构借款理由、隐瞩公司经营困难骗取被害人借款,此时行为人虽然骗取借款的理由是虚构的,但还款的意愿是真实的,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行为人获得被害人借款后,将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获得了高额利润,但不想归还借款,于是百般搪塞,转移资产,此时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客观上没有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也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不具备诈骗犯罪的主客观一致条件,将其评价为民事违约的“老赖”行为更为恰当。
三是区分陷入错误认识的原因和程度。被害人陷人错误认识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既有行为人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原因,也有被害人自身认知能力有限的原因,还有被害人怠于行使谨慎的注意义务的原因等。对于被害人在生产经营、日常生活中,怠于行使谨慎的注意义务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审慎地判断陷人错误认识与作出处分行为的因果关系。比如,行为人许以高息向被害人借款,被害人只看到了高息回报,而不再对借款理由的真实性、履约的可行性做基本的考察分析,甚至放任欺骗内容的真假与否而做出处分行为,此时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就需要更加慎重,不能将被害人尽职调查的失职、市场投资的经营风险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作为诈骗犯罪的对象。对于谨慎注意义务的认定,实践中要结合被害人的年龄、学识、社会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民事活动中多有欺骗行为,只要是在民事活动中产生的欺骗,就不应受到刑事责任的非难。还有观点认为,刑法应当保持谦抑性,民事的救济和刑事的追责是相互排斥的,可以通过民事手段进行补救,就不能认为构成刑事犯罪。上述观点其实是,不论行为人采取了何种欺骗手段,也不考虑欺骗行为与非法获取财物之间的关系,都先纳入民事的欺诈问题进行考虑,如果能用民事理论回答,能够用民事途径进行救济,就当然排除了刑事的规制可能性。
我们认为,欺骗不是民事活动的本质,诚信原则才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欺诈行为是违反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也会违反刑法的规定。刑事的追责与民事的救济并不矛盾,二者不是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退了赃的盗窃依然是盗窃,赔偿了的伤害仍然是伤害,民事救济后的诈骗自然也是诈骗。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应按照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满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欺骗行为,理应构成诈骗罪。
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
作者:王光华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在司法实践中,不仅是基层公安机关、检察官办案人员,甚至是法官都很难区分民事欺诈和诈骗罪。往往会把民事欺诈认定为诈骗罪,今天我们就详细谈谈二者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