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主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打破公众“谈破色变”局面,呼吁全社会正确认识破产、合理运用重整,在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科技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建立破产法教研基地一周年之际,双方联合开设“破产法百问百答”专栏,着眼于集中解答破产、强制清算等破产工作中各类群体关注的高频共性问题,将回应民生、服务大局从司法审判前端抓起,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法治现代化建设贡献应有之力。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且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债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主体,依法诉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破产清算制度能够让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破产重整与和解制度,更能够让“濒临死亡”的债务人“起死回生”,通过破产程序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本期就和大家分享《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当符合的条件?》。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适用对象
只有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才符合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主体要求,非企业法人的被执行人不能适用该程序。
二、意思表示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经被执行人或者至少一个申请执行人书面明确表示同意,这体现了执转破程序的启动采取申请主义,以当事人具有启动该程序的意愿为前提。当事人主动提出执转破申请,无疑表明其具有启动破产程序的意愿;在当事人未主动提出申请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询问告知,若当事人表示同意,也表明其具有启动破产程序的意愿。
三、具备破产原因
由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是破产案件的来源之一,故对破产原因的要求亦无差异。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判断是否可以执转破,同样要以《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为依据,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看“破”说“破” 破产法那些事儿: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当符合的条件?
作者:吕梁法院来源:吕梁法院

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主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打破公众“谈破色变”局面,呼吁全社会正确认识破产、合理运用重整,在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科技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