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包承揽工作 白忙不说还流失了客户

来源:济南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文章摘要
今年4月,济南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西服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济南某五星级酒店状告山东某知名西服生产厂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该酒店定做的西服套装转交给小服装厂加工制作。

今年4月,济南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西服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济南某五星级酒店状告山东某知名西服生产厂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该酒店定做的西服套装转交给小服装厂加工制作。
原来,2013年12月,济南某五星级酒店在山东某知名西服生产厂定制了200套西服工装,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厂家按照酒店指定的布料、样式和尺寸制作西服200套,每套1300元;分两次交货,2014年1月底前交100套,2014年3月15日前交100套;酒店交定金8000元,每次交货后,酒店在5天内支付相应货款。2014年1月底,生产商按约交付了100套西服。但2014年3月15日交付的第二批服装,经酒店采购部门检验,发现与第一批西服的口袋样式不完全一致。在协商过程中,酒店通过厂家内部人员得知第二批西服系由另一服装厂生产,感到十分不满,遂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到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合同,生产商收回西服并赔偿损失。
仲裁庭受理了该案,经调查得知该生产商于2014年1月中旬与某大型服装出口公司签订了出口服装加工合同,由于工期紧,生产商将全部设备投入加工出口服装中,故将第二批100套西装的制作转给另一小型服装厂生产。
仲裁过程中,生产商辩称虽然生产厂家不同,但西服没有质量问题,只是口袋样式不太一致,愿对西服收回重作,保证与第一批样式一致。但酒店不同意,坚持要求解除合同,生产商收回西服并赔偿损失。仲裁庭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生产商作为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未经定做人同意的,定做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本案生产商未经酒店同意擅自将西服制作的主要工作交给另一服装厂完成,酒店有权解除合同。故仲裁庭裁决解除双方合同,生产商收回西服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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