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印象中,破产是企业法人的事情。其实,过去的企业破产法只是“半部破产法”,个人领域是空白的。现如今,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加速改革,个人消费信贷急剧增长,这意味着中国人长期信奉的量入为出的消费原则已被打破,超前消费作为一种时尚的生活方式与理念,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大众所接受。鉴于此,推出个人破产制度,正当其时。
一、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者创造重生之机
呼某是一名单亲妈妈,曾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一家门店,5年前,受商场倒闭影响,门店不得不关闭,这让呼某背负上了480余万元的债务。为还清债务,呼某想尽各种办法,甚至不惜卖掉了自己的房子。然而2020年后,由于各方面原因,呼某的收入急转直下,再也无力偿还高额债务。为此,呼某进入人生中的黑暗时刻,倍感迷茫。2021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让呼某看到了希望,呼某抱着试一试的态度于同年6月向法院递交了个人破产申请。同年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呼某破产,呼某现有140余万元债务,3年免责考察期后,如果能通过法院审查,就可免去其剩余债务。
个人破产制度为呼某等“诚实而不幸”的人带来了“重生”。在个人破产制度框架下,一旦出现个人欠债不还、逃债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宣判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如果资不抵债,也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在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个人声誉受损的条件下,债务可以得到一定免除,防止出现背上沉重债务后四处逃债的现象。
二、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化——正在进行时
2019年6月,国家发改委、最高法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2020年8月,深圳市发布了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这意味着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补足了我国市场主体救治的制度空白,在个人层面完善了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机制,并建立了“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
与此同时,2020年12月,东营中院发布《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作为试点法院探索推进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重点探索企业破产情况下,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负债的依法合理免责路径,为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奠定基础。
三、个人破产制度审查核心——“诚实而不幸”的甄别
个人破产制度不是对“欠债还钱”的颠覆,而是以债务人诚信为前提,更好地实现“欠债还钱”。那么,如何来界定一个债务人“诚实而不幸”?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在债务人申请破产时,要把全部财产进行申报。这就涉及很密集的程序,包括法院、管理人,也就是专业人员:律师、事务所的人员,还有债权人,都可以全面考察债务人能不能还得起这笔钱。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包括银行账户、住房不动产、生活用品等全部都要在申请时进行申报。
实践中,深圳中院将“债务人是否尽力偿债”作为判断债务人是否“诚实”的重要标准。即便进入破产程序,尽力偿债仍是对债务人关键性的要求。企图通过破产“赖账”的行为既不被制度允许,也无法通过程序检验,无法获得破产救济。东营中院则通过制度层面严格把控,坚持事前审查、事中审查、事后审查的原则,规范高效审理,防止利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逃废债”。
四、个人破产制度的未来——机遇与挑战并存
个人破产制度让对于未来没有希望的债务人产生希望,对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个人破产制度也是一个不断探索、实践的过程。个人破产制度要充分吸收国内外先进实践经验和技术手段,打破个人存款、房产、股权、虚拟资产等多领域财产的信息“孤岛”,不让逃废债钻空子。
最后,个人破产制度要有法律支撑。当一个人陷入到财务困境,法律不提供救济的途径,那么这个人轻则可能会沦为国家救助的对象,重则可能做出违法的行为。因此,个人破产制度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撑,并配套相关机制措施,让真正“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能够获得社会宽容与鼓励。
为“诚实而不幸”者创造重生之机——个人破产制度
作者:赵婷 张家豪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很多人印象中,破产是企业法人的事情。其实,过去的企业破产法只是“半部破产法”,个人领域是空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