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巴马签署美国联邦商业秘密保护法案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

文章摘要
当地时间2016年5月1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通过了《保护商业秘密法案》(Defend Trade Secret Acts, DTSA),这标志着美国历史上第一部针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联邦法正式生效,也

当地时间2016年5月1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通过了《保护商业秘密法案》(Defend Trade Secret Acts, DTSA),这标志着美国历史上第一部针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联邦法正式生效,也意味着美国对于商业秘密保护将一改以往各州法“自扫门前雪”之态势,联邦法将与州法一起“并驾齐驱”,为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注入一针强心剂。
本次新法案的出台试图建立起保护商业秘密的联邦“统一战线”。一旦离职员工远走高飞跨州另起门户,就涉及到不同州法律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不同规定,且美国国内频繁的跨州贸易往来,统一的联邦法对解决上述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起到了重要帮助。此外,新法案还规定了雇主可以对境外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起诉,也大大方便了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当然,这和联邦法院体系中法官对于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度提高也是不无关系的。
作为一个保护商业秘密历史悠久的国家,此次法案的出台也引发了其他国家商业秘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密切关注。本文将从以雇主群体为代表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和以雇员群体为代表的商业秘密“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出发,谈谈新法案对于二者各自的保护亮点。
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救济与保护
新法案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而言,其在诉讼争议解决上的操作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然而联邦法案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诉讼程序,并在对权利人的救济方式上有所创新,提供了州法所不能给予的保护。
财产保全——根据法案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请求联邦法院授予禁令救济、损害赔偿、财产保全等方式保护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然而,申请财产保全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在诉讼中有较大的胜算,其他救济方式无法达到相应效果,被申请人将以毁灭、转移、隐匿涉案物品等方式使法院无法获得侵权证据。此种财产保全属于单方救济,在之前的州法中并不存在。事实上,该规定存在一定争议,为了尽量降低错误的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害,法院规定:第一,申请人必须缴纳一定的保证金;第二,发布财产保全命令的法院必须详细清楚地告诉执行机构财产保全的执行范围;第三,法院应当尽快安排双方听证来论证此次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第四,如果查封被证明是错误的,那么申请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了确保财产保全的安全性和高效性,法案要求联邦司法中心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禁令——禁令不得针对雇佣关系,禁令的颁发必须建立在有切实证据证明商业秘密正面临被他人不当使用的威胁之上,单纯仅仅依据个人所知道的信息无法申请禁止令。区别于传统的禁令救济,本法案还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禁令可以为今后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时间设定限制——该时间不得长于禁令可能禁止被申请人使用商业秘密的时间。实践操作中,商业秘密不像专利权和著作权保护般具有一定的保护期限,如果某一秘密配方被成功保护50年且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该配方处于被公众所知悉的状态,那么权利人仍然有可能获得更长时间的禁令保护。因此,如果竞争对手不当使用该秘密配方,法律在提供传统救济之外,还会要求该竞争对手支付任何使用秘密配方研制而成的产品的使用费。
损害赔偿——如果他人恶意使用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申请的高达其他赔偿费用2倍的惩罚性赔偿,并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当然,此种情况下,雇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雇员已经被告知特定情况下(在向政府或者向法院提交商业秘密时)的免责条款。也即雇员对于雇主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举报时,向相关政府机构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对于美国持有商业秘密的企业而言,在所有和员工签订的协议和员工手册中标识出免责条款是非常有必要的。
对雇员的保护
对于雇员而言,新法案对于劳动合同和相关协议中的保密条款的规定所产生的影响是比较大的。
新法案对雇员的保护体现在刑民事责任的免责条款。如果某一商业秘密的披露是(1)雇员以保密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向联邦、州或地方政府官员、律师做出;且(2)仅出于举报或调查涉嫌违反法律的行为的目的,那么该披露行为就无需承担责任。
新法案要求必须在所有涉及保密信息的协议中向雇员告知免责条款,除此之外,雇主还可以选择向雇员提供相关保护雇员(在雇员举报雇主涉嫌违法后对雇员进行保护)的政策文件。
雇主如果没有遵守新法案在保密协议中加入免责条款的规定,将无法得到完整的损害赔偿。此外,没有遵守该条款会导致雇主无法得到惩罚性赔偿,亦不能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前文已述)。由此,为了尽可能地获得更多的保护,此处对于保密协议免责条款的规定雇主还是应该好好遵守。
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上,雇主和雇员似乎一直都是站在对立面而难以“和谐共处”。在此种情况下,法律对各方利益的权衡颇为重要。让双方各得其所,才能相看两不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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