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受保护,诚信消费是前提

来源:天津三中院

文章摘要
编者按 当权利受到挑战,法律为您“保驾护航”。

编者按
当权利受到挑战,法律为您“保驾护航”。您是否曾遇到过这些“扎心”时刻——网购商品竟货不对板、超市购物不慎买到过期食品、理财产品突然出现问题、银行卡又遭遇盗刷……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三中院整理系列案例,化身“法治课代表”,带你用法律武器破解消费难题!
315第三期 网购维权篇
如今,网络购物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动动手指,商品就能送货上门,方便又快捷。然而,网购的便利背后也隐藏着不少“陷阱”: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这些问题不仅让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更可能威胁到我们的健康和安全。
基本案情
王某从某电商购物平台自营旗舰店购买皮鞋,收到货物后,经查看发现鞋子后根部出现轻微掉漆现象,当日向平台申请退货,经与平台沟通后取消申请,次日再次申请退货,平台售后关闭审核。
双方就退货事宜协商未果,王某将电商购物平台诉至法院,主张退货、三倍赔偿损失,并提供了商品存在瑕疵的证据。
电商购物平台以其并非退赔主体、案涉产品不符合退货条件,及王某存在掉包或多次退款退货行为违反诚信消费原则为由抗辩不承担任何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在案证据显示王某所购商品确实存在瑕疵。另外从王某购货时间、频次、用途等因素审查,王某符合一般消费者的购物习惯,不足以认定其违反诚信原则。
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应为责任主体;商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商品发货前不存在瑕疵,应承担不利后果。
判令王某退货,商家退款,但不符合三倍赔偿的条件,对三倍赔偿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网络购物不同于实体店购物,消费者仅能通过图片、视频,乃至3D模拟场景等方式进行挑选,也因此产生了诸如“买家秀”与“卖家秀”、到货后发现物品有瑕疵、损坏等诸多纠纷问题。本案即是因所购物品存在瑕疵后退货受阻产生的纠纷。正因为网络购物与实体店购物存在差异,网购消费者更应当享有与实体商场购物同等的检查、试用商品的机会,并且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交易,经营者应当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网购消费者利用退换货规则挑选商品时,亦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亦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电商平台亦可通过加强监管、提升技术、完善退换规则等方式,维护公平、健康、有序的网络购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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