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便于大家更好了解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永嘉信律师特结合多年实务经验,就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相关要点及规定进行梳理,供大家参考。
01:政府采购质疑
(一)质疑提出
1. 质疑主体
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及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 质疑时效期间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注意】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超过质疑时效期间的法律后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的具体事项可以作出“不予处理”的答复意见。
3. 质疑的形式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注意】事实依据,具体包括证明采购活动存在某种违法情形的证据和证明质疑供应商所称事实成立的证据;法律依据,即政府采购活动所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效规范性文件。
质疑函形式要求较为严格,政府采购官网有相应格式模板可参考。
(二)质疑答复
1. 质疑答复的主体
质疑答复的主体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一款: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注意】能否组织原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协助进行答复质疑?
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2. 质疑答复时限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注意】(1)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3. 质疑答复内容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注意】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 质疑答复后处理结果
【注意】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三)如何应对质疑
区分不同情况对质疑事项进行处理:
1. 对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
供应商通常以采购文件设置不合理的供应商资质要求、评审因素的设定关联性不强、评分方式适用错误等方面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针对供应商的质疑事项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答复。有法律具体规定的,应当予以指明。对评审因素设定的质疑,应当结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解释和说明。质疑答复尽量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2. 对采购过程的质疑
采购过程包括采购文件的发出、澄清和修改、投标、开标、评标、公告成交结果等。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代理机构应结合相关的证据,针对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3. 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质疑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案例】2018年9月底,某采购代理机构受某机关委托对视频会议系统设备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为9月30日至10月12日,投标截止时间为10月22日。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的注册资本金应当在500万元以上,潜在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询问、质疑的期限为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逾期将不予接收。潜在供应商甲下载招标文件后,在10月15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了一份关于注册资本金作为资格条件的书面质疑函,要求修改招标文件内容。采购代理机构以甲公司提出质疑的时间晚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为由,拒收了质疑函。甲公司认为此举不妥,且招标文件明显违规,却以提出质疑时间过期为由搪塞拒不修正,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投诉到该市财政局,请求判令采购活动违法。
市财政局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质疑截止时间是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法条适用错误,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编写招标文件、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包括接收质疑和答复。经查,甲供应商于10月9日下载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日期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计算,在有效质疑期内,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函的行为不妥;且本项目招标文件把注册资本金作为资格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禁止性规定,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市财政局作出“责令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并按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02:政府采购投诉
(一)投诉前提条件
提出政府采购质疑是政府采购投诉的前置程序,提出投诉的供应商必须为质疑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和质疑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二)投诉受理
1.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的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和质疑投诉办法》的规定;
(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政府采购和质疑投诉办法》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 投诉不符合规定的处理
3.投诉处理程序
【注意】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4. 投诉处理结果
【注意】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5. 投诉人的救济方式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相关法律责任
(1)对投诉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和质疑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
(2)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法律责任。采购人、代理机构有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和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答复事宜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政府采购和质疑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机制有助于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环境。通过质疑和投诉,供应商可以对不公平的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防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滥用权力,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机制可以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在质疑和投诉的过程中,相关各方必须对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解释和说明,这使得采购过程更加公开、透明,便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相关要点及规定
作者:张旭东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