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收到了一份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书。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是1960年生日,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其在家附近的工地上做杂工,不慎在一次施工中,被机器割到左手,导致受伤,送往医院救治,住院十余天。后经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在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积极与当事人沟通案件基本情况,并且准备立案材料为其申请劳动仲裁,整个庭审都很顺利。因为公司曾于之前提起过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但已被判决驳回,因此就工伤认定这一块无任何异议,庭审中也主要围绕的是工伤赔偿的项目及具体数额等相关问题来辩论。
当然在前期我们与当事人沟通准备材料时,他一直有个疑问,为什么年龄大了就不能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了?因为这两项加起来也有几万块钱,对于一个受过伤且后面无法再工作获得收入的老人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我们只得耐心向其解释,当事人最终也表示理解,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我们第一时间发给当事人,他一直表示感谢,并认可了仲裁裁决书所支持的赔偿金额。
2022年,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市法院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第五个案例就解答了本案中当事人的疑问: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可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依据该规定,要想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自然也不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也就不具备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该补助金本质上也是对工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对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以及再就业提供的生存保障。一般也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自然不存在再就业问题,就算再就业了亦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所保护的范围。故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即便被认定为工伤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超龄劳动者受工伤后这几笔钱领不了?
作者:李予珂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前段时间收到了一份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