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以案例来认识、推动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最直接、最生动的表达。
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核心价值观
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
助力营造崇尚法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乐山中院
选出 3 起典型案例
予以发布
2024年度
乐山法院典型案例
1.汪某某诈骗工伤保险基金案
2.某农场诉某县农业局不履行查处农药违法行为职责及行政赔偿案
3.徐某某交通肇事案
案例一
汪某某诈骗工伤保险基金案
01
基本案情
2022年,被告人汪某某在未患病情况下为享受尘肺病工伤待遇,通过中间人杨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舒某某(另案处理),汪某某向二人支付16万元后,舒某某为其办理了虚假的“职业性煤工尘肺贰期”职业病诊断证明,汪某某以此通过原所在单位乐山市某煤业有限公司成功申请了工伤保险,并在2022年10月17日至2024年3月18日期间领取工伤待遇共计14万余元。2024年4月,被告人汪某某退回全部违法所得。
02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他人办理虚假职业病证明书,骗取工伤保险基金,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汪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前主动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案件查明事实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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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惩处工伤保险骗保犯罪的典型案例。工伤保险基金是国家设立的专项社会保险基金,用于保障工伤职工或职业病患者的医疗和生活权益,系国家、社会对劳动者的权益补偿,也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本案中,被告人汪某某以虚构工伤事实,伙同他人伪造证明材料,欺诈骗保牟利,数额巨大,严重侵害国家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破坏了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应予惩处。
该案判决不仅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工伤保险骗保犯罪行为、有力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的决心,更是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也提醒广大劳动者要诚实守信,不要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谋取不当利益。同时,也提醒相关企业和部门要加强监管,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二
某农场诉某县农业局不履行查处农药违法行为职责及行政赔偿案
01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某农场购买了某经营部的农药和肥料,用于果树防虫、防病、保花、保果,施药后没有达到防治病虫害和保花保果的效果,与某经营部协商赔偿无果,遂向某县农业局提交《投诉处理登记表》,举报某经营部提供的农药无效果,造成经济损失,并要求赔偿。
同年5月,某县农业局工作人员到农场实地察看,并陆续对某农场经营者、某经营部经营者、某农资公司总经理、某农业公司销售部长等进行询问和协商调解,在此期间,农药生产厂家向某农场出具《告知书》,告知经排查其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7月,某县农业局回复某农场经营者,表示经询问调查,农药零售商、农药批发商及农药经销商资质没有问题;就农药实际效果认定需某农场提供证明农药系假药的检验检测报告,某县农业局作为行政部门没有检测职能,但可以帮助其联系具有法定资质的农药检验检测机构;对某农场提出要求商家赔偿果树和柑橘的损失,建议走司法途径索赔。
8月,某县农业局再次组织调解未果。11月,某县农业局组织对农药样品进行现场确认并封存。后某农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某县农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判令某县农业局依法继续履行法定职责;3.判令某县农业局赔偿某农场经济损失暂定30万元。
02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县农业局以较大可能存在其他导致防治效果不好的原因为由,直接排除农药存在质量问题的可能,而没有进一步调查处理,未依法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遂依法作出判决:1.责令某县农业局对涉及的农药违法行为线索重新作出处理;2.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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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晚熟柑橘是乐山市四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之一,果树防虫、防病、保花、保果的成效直接影响着柑橘产值与果农收入,农药质量安全不容忽视。
农业主管部门应审慎履行农药监管职责,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本案中,某县农业局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主动依法全面履行相关调查处理职责。
本案的判决为行政机关如何正确依法履行查处农药违法行为职责提供了司法指引,也为同类案件的审判树立了裁判规则,有助于更好促进依法行政、助力乡村产业振兴,对于保障农业生产、保护农民权益具有典型意义和积极价值。
案例三
徐某某交通肇事逃逸案
01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日傍晚,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梅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梅某某受伤昏倒在机动车道内。徐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推车逃离现场。
19时48分,李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过事故现场时与昏倒在机动车道内的梅某某相撞,李某在现场打电话报警等待。
19时52分,陆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经过事故现场时与昏倒在机动车道内的梅某某相撞并拖行,造成梅某某当场死亡,陆某某在现场打电话报警等待。
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与陆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梅某某不承担责任。
02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使被害人被后车碾压致死,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
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徐某某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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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交通肇事逃逸,不仅违反法律法规,破坏交通事故现场完整性,给事故调查和处理增加困难,还会延误救援时机,加大被害人死亡和发生二次事故的风险,同时也反映了肇事者对事故后果的逃避心态,主观恶性大,依法应当严惩。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将被害人梅某某撞倒在光线黑暗、车辆频繁行驶的公路上后,完全能够预见此时被害人可能因得不到救助而继续遭受伤害,但徐某某未将被害人送医救治,也未设置警示标识等待救援,置其生命处于高度危险状态,导致梅某某再次遭受李某、陆某某所驾车辆的相继碰撞碾压;虽梅某某最终系多车先后碰撞碾压死亡,但后车事故不是偶然的、异常的因素,不会阻断前车肇事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定徐某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依法厘清了肇事逃逸致被害人遭二次伤害案件中的法律责任,明确了正确的价值导向,彰显了公平正义。
END
乐山中院
文 稿:谌俊吉(研究室)
编 辑:黄亚煊
审 核:杨雅惠
签 发:汪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