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与非法集资有关的案件陆续案发,有关责任主体相继被司法机关依法刑事追究后,往往因其已经陷入“资不抵债”困境,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清退与其他民事债务清偿问题需同期处理,导致各利益主体间产生冲突,处理不当甚至会引发社会矛盾。天地人破产业务团队就在当前司法环境下非法集资该如何清退问题,结合“刑民交叉”(往往是刑事案件和破产案件同时办理)有关情况,进行了专题研究,形成了一些成果。我们将陆续予以发表,以抛砖引玉。
下文以刑事程序清退集资款为主题(除非为了说明有关情况,暂不考虑“破产”问题),重点介绍非法集资款的清退顺位。
与民事案件一样,包括非法集资案在内的涉财产的刑事案件同样存在执行顺序的问题。对于非法集资等案件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由谁负责执行、当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而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应按照何种顺序执行等等。我们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了梳理,得出了一些认识。
01 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由谁来负责执行(非法集资由何机关负责清退)?
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一般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也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相关法律依据见文末)。也就是说,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判决书中有关退赔集资参与人集资款的执行机关,是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或者受托执行法院的执行局。
02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何执行生效的刑事判决?
在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相关法律依据见文末):
03 “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一般有哪些?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关法律依据见文末)
2、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和其他非典型性担保物权。
3、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优先受偿权。如:消费购房人的优先权(相关法律依据见文末),拆迁人的优先权,船舶优先权等。
需要说明的是,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一般还有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04 “其他一般民事债权”有哪些?
“其他一般民事债权”是与“优先受偿权”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普通民事债权,均属于“其他一般民事债权”的范围。
05 通过刑事程序清退非法集资需要多长时间?
通过刑事程序清退非法集资款的时间,至少取决于处理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所需时间:一是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即有关刑事判决书作出并生效;二是已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工作。
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刑事办案流程、时间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看,上述过程往往需要数年时间。
06 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全部集资款时该如何处理?
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九条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非法集资案件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执行顺序
作者:刘寒禹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与非法集资有关的案件陆续案发,有关责任主体相继被司法机关依法刑事追究后,往往因其已经陷入“资不抵债”困境,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清退与其他民事债务清偿问题需同期处理,导致各利益主体间产生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