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绿水青山!湖南法院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内附九大典型案件)

来源:湖南高院

文章摘要
6月5日世界环境日, 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湖南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和九大典型案例。

6月5日世界环境日,
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湖南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和九大典型案例。
湖南法院将切实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
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为推动我省生态文明,
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
一图带你了解,
保护环境资源,
湖南法院撸起袖子加油干!


典型案例
1、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武汉创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0民初3号
(1)基本案情。武汉创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盛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再生资源开发利用、再生物资回收、环保化工原料制造、销售(不含危化品)等,原法定代表人黄文。创盛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属于HW12类危险废物的油墨渣无法处置,而外运至有资质处置的宜昌危废处置中心处置,费用太高,配额太少,黄文遂要曹德威(创盛公司生产部经理)找人来回收,处置费用不超过600元每吨。曹德威遂通过王早新、王建福二人的介绍,联系到了无危险废物处理能力的曹盛有。三方约定了油墨渣的处置费用。截至2016年1月,创盛公司在未审查曹盛有是否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先后五次将案外人委托其处置的危险废物HW12中的油墨渣以及少量的HW49中的废抹布、手套共11车约377吨直接转交给曹盛有处置。创盛公司共支付处置费用213850元,其中,曹盛有得处置费163 190元,王建福得介绍费8710元,曹德威和黄文共得回扣41 950元。
曹盛有将从创盛公司拉回来的危险废物随意倾倒、堆放在宜章县笆篱乡平原村泰兴爆竹厂对面山地、宜章县迎春镇长村乡长启村X065县道197KM+300M路段北面山地、宜章县迎春镇山上村马鞍山S354省道201KM路段东侧山地、临武县金江镇铁坑等地,仅进行了简单的填埋处置,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案发后,经宜章县环境保护监测站、郴州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出具认可意见,倾倒、填埋在宜章县迎春镇山上村马鞍山S354省道201KM路段东侧山地的废物取样检测出铅含量为1.99mg/L,超过了国家标准,PH值为1.78,具有强酸性,系有毒物质;倾倒、填埋在临武县金江镇铁坑的废物及土壤取样检测出镉、铅、铬、铜、镍、锌含量均超过了国家标准。
(2)裁判结果。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创盛公司等被告实施了本案环境侵权行为,与环境损害的后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各被告承担处置好倾倒于临武县境内的危险废物、消除危险并修复被损害生态环境(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民事责任,并连带支付危险废物处置费、环境修复费、环保部门处置环境损害的费用损失等共计265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3)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发现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属于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创盛公司作为环保科技企业,不履行防治污染的职责,导致危险废物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的人员处置,致环境污染,属知法犯法,依法必须予以惩戒;黄文等被告为谋取私利,均实施了环境侵权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不仅判决各被告支付环保部门处置环境损害的费用损失,同时还承担履行处置危险废物、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等民事责任,判处金额达256万余元,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损失填平,对推进全省检察公益诉讼的审判工作也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2、宁远县合盛山泉水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1行初1号
(1)基本案情。2014年7月,原告宁远县合盛山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山泉水公司)在宁远县水市镇水市水库边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至今,随后水市水库被列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合盛山泉水公司位于该保护区范围内。2017年4月,宁远县环境保护局对合盛山泉水公司多次现场监察,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事实:1、没有办理环境评估手续;2、生产废水排入无防渗漏的坑塘后直接流入水市水库;3、生产过程的固体塑料垃圾乱丢弃厂房旁边。据此,宁远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宁环罚(2017)19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违法项目恢复原状;2、罚款人民币45万元。宁远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15日作出宁政罚(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关闭。合盛山泉水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裁判结果。原告合盛山泉水公司与被告宁远县人民政府、宁远县环境保护局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合盛山泉水公司自动停止生产,厂房整体搬迁等。原告合盛山泉水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庭外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合法有效;原告合盛山泉水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准许原告宁远县合盛山泉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3)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当事人达成和解撤诉的不服行政处罚案件。合盛山泉水公司所在地在被列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市水库旁,生产废水排入无防渗漏的坑塘后直接流入水市水库,严重威胁饮用水源安全。审理过程中,法院尊重合盛山泉水公司建厂在先、水库被列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在后的事实,通过庭外协调,促使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包含停止生产、厂房整体搬迁等内容的和解协议,兼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3、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何小勇、何铁辉、何灶义、黄利强、张志勇、黄仕洋、陈龙、何小文、蓝剑、樊红旺、黎承进等行政非诉执行十一案【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8)湘1081行审21、22、23、24、25、26、27、28、29、30、31号】
(1)基本案情。何小勇等十一名被执行人在东江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依托其水产网箱改建餐饮、住宿平台所产生的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东江湖,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资兴市环保局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拆除决定,要求被执行人于该决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在白廊镇布田村水域违法建设的水上餐饮、住宿平台。何小勇等十一名被执行人在收到该决定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 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执行。
(2)裁判结果。资兴市人民法院认为,资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拆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3)典型意义。东江湖是人工淡水湖,位于我省湘江水系耒水支流的上游,是我省最大的饮用水水源地。为了保护这一湖碧水,法院联合环保行政部门等多个职能部门依法对东江湖上建设的水上餐饮、住宿平台等进行强制拆除,有力的打击了破坏东江湖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侵权行为,有效减少湖区人为污染,确保东江湖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和增强。
4、岳阳县新开许氏碳酸钠厂诉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许可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行终381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1行初28号)
(1)基本案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认为岳阳县新开许氏碳酸钠厂(以下简称许氏碳酸钠厂)申请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定手续不全,没有排污许可证;二是聘任的三名技术人员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的技术力量。许氏碳酸钠厂申请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符合《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和《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环函[2016]477号)第三条、第七条规定,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不予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即被诉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许氏碳酸钠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被诉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2)裁判结果。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施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五条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湖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相关条件。(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及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个人履历、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从事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第七条规定:“申请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时,除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中的各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五)排污许可证”。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许氏碳酸钠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没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其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作出的被诉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许氏碳酸钠厂的诉讼请求。许氏碳酸钠厂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所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相应专业和职称要求,不符合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条件,被上诉人不予行政许可有事实依据,上诉人以其持有排污权证、聘请人员具有从业经验等为由,认为其符合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规定条件,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涉环境行政许可案件,许氏碳酸钠厂不具备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行政机关作出不予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并无不当。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综合经营许可证涉及民生,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申领条件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本案中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现场勘查、听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领条件进行了调查,严格依法履行了审批职责,人民法院应该依法支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合法履行监管职责行为。本案依法判决驳回许氏碳酸钠厂的诉讼请求,对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充分发挥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环境保护治理功能,从源头上防治破坏环境的可能因素,具有积极的社会影响。
5、吴旭丰等27人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1)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吴旭丰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越边境收购了13只猴类动物。被告人周佳梁明知猴类动物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以每只2 500元的价格向吴旭丰购买了4只。2014年11月8日,吴旭丰安排他人将4只猴托运给周佳梁。周佳梁收货后,将其中一只短尾巴猴以2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陈宇飞。
2015年1月7日,吴旭丰与被告人周均驾车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凭祥中越边境,吴旭丰以14万余元,一共收购了10箱猴类动物。次日,吴旭丰、周均等人将猴类动物运抵长沙市芙蓉区南湖宠物市场56号门面“娟娟鸟语林”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两台车上查获猴类动物113只、从“娟娟鸟语林”门店内查扣1只猴类动物。经鉴定,被查扣114只猴类动物中,113只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野生动物食蟹猴,1只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短尾猴。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泓尹、周志勇明知猴类动物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从吴旭丰等处收购猴类动物,通过QQ、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和买家进行联系。王泓尹先后5次出售猴类动物给被告人刘香琦、侯跃正、滕海阳,刘香琦、滕海阳又高价转卖给张士超、董杰、初坤等人;周志勇先后3次出售猴类动物给曲晓帆、卢威、张静静,其中滕海阳帮助周志勇出售1只猴给曲晓帆。
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清华明知猴类动物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未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明》等相关证件,非法购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帮助周志勇、王泓尹、胡广生、侯跃正等人将3只琢尾猴、4只猕猴和2只食蟹猴通过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货运部空运至全国各地。2015年1月12日,李清华以1 000元的价格向袁小冬(另案处理)购买了50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联)》。
(2)裁判结果。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旭丰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与他人非法运输并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周均、李清华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与他人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清华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还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王泓尹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滕海阳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旭丰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周均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泓尹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清华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滕海阳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周志勇等其他22名被告人分别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毛颂韶污染环境案
(1)简要案情。2015年至2016年10月12日期间,被告人毛颂韶租赁位于娄底市娄星区大科街道办事处大屋居委会大塘组的一块场地,在未获得环保部门审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冒用“娄底市大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义,擅自进行电镀锌加工业务,将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附近的涟水河。根据娄底市环境监测站的监测并经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认可,毛颂韶所经营的“娄底市大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废水排口的废水中六价铬浓度为80.0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标准限值的要求,超标399倍。
(2)裁判结果。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毛颂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毛颂韶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7、朱向东、胡小龙、朱拿珍污染环境案
(1)简要案情。2016年9月份,被告人朱向东、胡小龙与同案人胡志华经商议决定共同出资合伙建垃圾处理厂,通过焚烧电子废料回收残余金属物再返销获取利润,其中朱向东负责电子废料采购和电子废料焚烧后的返销,胡小龙、胡志华负责联系场地搭建厂房焚烧电子废料等具体事务。随后,三人以每月500元的价格租用被告人朱拿珍位于汝城县马桥乡西腊村四组的果园一空地用于建厂,并向朱拿珍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厂房搭建好后,朱向东通过他人购进20余吨电子废料堆放在厂子里,后又购进50余吨电子废料堆放在汝城县马桥镇白石岩风景区入口处。2016年11月上旬,胡小龙、胡志华将堆放在厂子里的20余吨电子废料点火焚烧,因当时焚烧产生的烟雾较大,臭味刺鼻,胡小龙等人怕引发事端被查处,几天后便停止了焚烧。2016年12月上旬,朱向东再次将堆放在厂子里的电子废料点火焚烧直至案发。在此期间,朱拿珍接受朱向东的雇请,帮其看火,并用鼓风机吹燃烧的电子废料,以加快废料的焚烧。2017年1月6日,根据群众举报,汝城县公安局联合汝城县环境保护局将该厂查获,并在现场扣押了正在焚烧的疑似危险废物23.46吨,在汝城县马桥镇白石岩风景区入口处扣押了电子废料63.93吨。经郴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扣押的固体废物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经汝城县环境保护局认定,本案中堆放及焚烧加工的固体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危险废物,危险特性T(毒性)。
(2)裁判结果。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向东、胡小龙、朱拿珍违反国家法规规定,非法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朱向东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胡小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朱拿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余长雄、彭兴图、彭满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杨士海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1)简要案情。2016年4月,被告人杨士海欲购买楠木树,叫被告人余长雄帮忙。余长雄在龙山县农车镇塔泥村村民陈某某责任山里,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二株楠木树。余长雄雇请被告人彭兴图等人对两根楠木树实施采挖,后运至永顺县城,以6000元卖给了杨士海。经鉴定该楠木树为二级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桢楠。
2016年6月5日,余长雄打探到永顺县两岔乡河边村肖某某责任山里有1个楠木树蔸后,与彭满玉到现场查看,并将该树蔸挖倒。次日,余长雄、彭兴图将该树蔸裁得原木2节, 以1000元报酬将树蔸及原木运至永顺县城被告人彭满玉租房处。后余长雄以3200元将树蔸及原木卖给魏某。经鉴定该楠木树为二级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闽楠。
2016年6月初,余长雄、彭兴图到永顺县首车镇立烈村赵家寨的山林内采挖了1根楠木树蔸和2个红豆杉树蔸。余长雄、彭兴图雇人将3个树蔸运至杨士海租屋处卖给了杨士海。经鉴定该楠木树为二级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闽楠。红豆杉为一级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
2016年7月18日晚,余长雄雇人在永顺县首车镇立烈村谢家寨山林中持手锯将一株红豆杉树锯倒。次日,余长雄、彭兴图携带手锯再次来到采伐现场,将树干裁成5节原木后运到彭顺图租赁的夜宵店内收藏。7月21日,余长雄、彭兴图再次到现场将此树的树蔸挖出运至永顺县城彭满玉租住房内收藏。7月27日,余长雄以2000元将红豆杉树蔸卖给向某某。经鉴定该红豆杉为南方红豆杉,一级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2016年7月初,余长雄、彭兴图在永顺县首车镇立烈村光土坡的山林内一起将1株楠木树挖倒。因未联系到买主,该楠木树一直遗留在采挖现场。经鉴定该楠木树为二级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闽楠。
2016年7月初,余长雄、彭满玉在龙山县红岩溪镇栈行村金某某责任山中以2000元购买了2株楠木树。7月中旬,余长雄、彭满玉、彭兴图一起来到现场将2株楠木树挖倒。
(2)裁判结果。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长雄、彭兴图、彭满玉非法采伐一级、二级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杨士海非法收购一级、二级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余长雄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彭兴图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彭满玉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士海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9、程望华、邓亚庆、卓国勋非法采矿案
(1)简要案情。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3月16日期间,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程望华、邓亚庆、卓国勋等人使用“湘岳阳挖1598”大型链斗式挖砂船,先后在长江禁止采砂水域长江岳阳段三江口水域、新港锚地水域进行非法采砂作业24次,共开采价值49万余元的江砂51116余吨,卖给了同案人吴新兵(已判刑)等人,获取非法利益6万余元。
(2)裁判结果。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望华、邓亚庆、卓国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且擅自进入禁采的长江水域范围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决:被告人程望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邓亚庆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卓国勋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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