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城市排水规定

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文章摘要
昨日下午18:00,榆林神木市突降暴雨,一个小时降雨量超过20毫米,整个城区开启“看海”模式,神木市区积水严重,最深处超过50厘米。 法国作家雨果说,“下水道是城市的良心。

昨日下午18:00,榆林神木市突降暴雨,一个小时降雨量超过20毫米,整个城区开启“看海”模式,神木市区积水严重,最深处超过50厘米。
法国作家雨果说,“下水道是城市的良心。”
台湾作家龙应台曾经这样说过:“检验一个城市是否发达,最好来一场倾盆大雨,足足下它三个小时,因为它或许有钱建造高楼大厦,却还没有心力来发展下水道,高楼大厦看得见,下水道看不见。你要等一场大雨才能看出它的真面目来。”
在城市化建设快速推进的过程中,城市的房子越盖越高,马路越修越漂亮,但是城市地下管网建设严重滞后。昨天的一场暴雨,城市看海、汽车被淹、警察涉水救人的场景再次出现。当我们为那些一线抢险救灾的警察、城管点赞的同时,还是默默希望类似的场景不再发生。应部分网友的要求,今天我们特地讲讲城市排水的相关规定。喜欢的小伙伴可以点击收藏。欢迎在线和微信留言发表自己的看法。
【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给社会公众使用或享用的公共建筑或设备,按照具体的项目特点可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交通、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邮政电信和商业金融服务等。
按经济学的说法,公共设施是公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
从社会学来讲,公共设施是满足人们公共需求(如便利、安全、参与)和公共空间选择的设施,如公共行政设施、公共信息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教育设施、公共绿化设施、公共屋等。
城市公共设施不同于农村公共设施,具体来说,城市公共设施是指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城市垃圾(包括粪便)处理系统、城市道路、城市桥梁、港口、市政设施抢险维修、城市广场、城市路灯、路标路牌、城空防空设施、城市绿化、城市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等。城市公共设施按收费与否,有收费和不收费之分。
从空间布局来分,有全市性公共设施、区域性公共设施、邻里性公共设施三种。
【城市排水系统】
城市排水系统是处理和排除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工程设施系统,是城市公用设施的组成部分。城市排水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城市排水系统通常由排水管道和污水处理厂组成。
在实行污水、雨水分流制的情况下,污水由排水管道收集,送至污水处理后,排入水体或回收利用;雨水径流由排水管道收集后,就近排入水体。
城市排水系统日常主要由城市市政部门管理。
【排水管理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13〕23号
施行日期 2013年03月25日
(八) 加大资金投入。
各地区要提高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城市防洪经费等用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比例。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环保等部门要结合相关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项目予以支持。
(九) 健全法规标准。
加快推进出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范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和完善强制性城市排水标准,以及城市开发建设的相关标准。
(十) 完善应急机制。
各地区要尽快建立暴雨内涝监测预警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气象、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与协调联动机制。要在2013年汛期前制订、完善城市排水与暴雨内涝防范应急预案,明确预警等级、内涵及相应的措施和处置程序,健全应急处置的技防、物防、人防措施。针对城市交通干道、低洼地带、危旧房屋、建筑工地等重点部位,要切实加强防范,并设立必要的警示标识。要加强应急能力教育和预警信息宣传,经常性地开展应急演练。
(十一) 强化日常监管。
各地区要加强对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运行状况的监管,将规划编制、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落到实处。要严格实施接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避免雨水、污水管道混接;加强河湖水系的疏浚和管理,汛前要严格按照防汛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和清疏。
(十三) 落实地方责任。
各地区要把城市排水防涝工作作为改善民生、保障城市安全的紧迫任务,切实落实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排水防涝工作行政负责制,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明确城市排水、交通、气象、消防、园林绿化、市容、环卫、防洪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十四) 明确部门分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统筹,指导监督城市排水防涝规划、设施建设和相关工作;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积极安排资金予以支持;水利部要加强对堤坝等防洪设施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建办城函〔2019〕176号
(一)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2019年全国城市排水防涝安全及重要易涝点整治责任人名单的通告》(建城函〔2019〕37号)要求,督促本地区城市按照国办发〔2013〕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实行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对照本城市排水防涝责任清单,将工作部署、项目建设、汛前准备、指挥调度、应急管理、物资保障、组织协调、巡检问责等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项目、岗位和人员。向社会公布城市重要易涝区段、责任人和应急措施,接受公众监督,严肃考核问责,杜绝出现责任盲区,避免出现因暴雨内涝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财产损失,确保城市安全度汛。
(二)落实管渠河道清疏维护责任。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排水管道清疏,按照管网的实际工况和存泥量,科学确定清疏次数,做到下井清淤、入管除积、错峰施工,消除管道堵塞、淤积、损坏等问题。对施工工地周边、低洼易涝区段、易淤积管段,增加清掏频次,确保排水管网过水能力。及时整治疏浚具有排涝功能的城市河道,保障雨水行泄通畅。
(三)落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组织加强对涵闸、调蓄池、截污堰、溢流井、拍门、鸭嘴阀等设施及各类机械、电气设备的养护,保证闸门阀门能够灵活开启关闭、雨水调蓄设施无积水积泥、各工作部件正常运转、电机可靠安全。对排涝泵站进行汛前维护,做好水泵维修保养、捞渣机清理除锈、闸门口垃圾漂浮物打捞、泵站前池清理等工作,定期进行试车。及时清理和改造道路雨箅子等雨水收集口,清掏检查井中的沉积物。加强对窨井盖的管理,及时补齐或更换丢失、破损的井盖,检查井要安装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车辆、行人坠落导致的伤亡事故。加强对易积水路段周边的路灯、通信等配电设施的安全防护,避免积水时发生漏电事故。
(四)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2016)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维护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7〕443号)等要求狠抓安全管理,在进行管道清淤、带水(火)作业、电气维护和地下有限空间施工时,安排安全员进行现场管理,监督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作业备案、现场应急等安全生产措施,避免发生中毒、触电、爆炸、溺水、坠落等各类伤亡事故。
(五)落实信息共享与联动责任。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汛期雨情、涝情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加强与气象、水利、交通运输、公安、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准确了解降雨趋势、强降雨预测和实时雨情等气象信息;全面掌握流域洪涝情况、河道水位、堤防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做好河道与市政排水管网的水位协调调度,汛前要预先腾空或降低河道水位;根据雨情涝情协助做好城区交通组织、疏导和应急疏散等。
(六)落实宣传引导信息公开责任。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在汛前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告知公众本地区的城市排水防涝应对的降雨标准、可能发生积水内涝的区域,引导公众主动应对;广泛宣传城市排水防涝安全常识,提高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能力。在汛中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对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宣传报道,主动发声回应舆论关切;按职责及时准确发布预警预报、交通管制、应急措施、疏散转移等实时动态信息,引导公众配合应急指挥。

【排水相关国家标准】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GB50442-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804号
施行日期:2 0 0 8年7月1日
1.0.3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表1.0.4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城市规模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人口规模(万人)

<20

20~<50

50~<100

100~<200

≥200


1.0.5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表1.0.5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分项\城市规模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

8.6~11.4

9.2~2.3

10.3~13.8

11.6~15.4

13.0~17.5

人均规划用地(㎡/人)

8.8~12.0

9.1~12.4

9.1~12.4

9.5~12.8

10.0~13.2


1.0.6 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47号
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原则,满足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3.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确定规划目标与原则,划定城市排水规划范围,确定排水体制、排水分区和排水系统布局,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设施的规模与用地、雨水滞蓄空间用地、初期雨水与污水处理程度、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处置要求。
3.1.2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近、远期结合,并兼顾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3.1.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道路、竖向、防洪、河湖水系、给水、绿地系统、环境保护、管线综合、综合管廊、地下空间等规划相协调。
3.1.4 城市建设应根据气候条件、降雨特点、下垫面情况等,因地制宜地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削减雨水径流、控制径流污染、调节径流峰值、提高雨水利用率、降低内涝风险。
6.1.1 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分区与布局应综合考虑污水的收集、处理与再生回用,以及雨水的排除与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6.1.2 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分区应根据城市的规模与用地布局,结合地形地势、道路交通、竖向规划、风向、受纳水体位置与环境容量、再生利用需求、污泥处理处置出路及经济因素等综合确定,并宜与河流、湖泊、沟塘、洼地等的天然流域分区相一致。
6.1.3 合流制收集系统应根据地形地势进行布置,降低管道埋深。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68-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300号
施行日期:2017年3月1日
1.0.1 为规范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的运行和维护,统一技术标准,保证设施完好和安全稳定运行,充分发挥设施的功能,制定本规程。
2.0.1 排水管渠 sewer
收集、输送径流雨水、污水的管渠,包括管道(圆管、暗渠)、倒虹管、明渠、盖板沟及检查井、雨水口、接户井、调蓄池等附属设施。
2.0.2 排水设施 drainage facility
排水系统中的管道、构筑物和设备等的统称。
3.1.1 排水管渠应保持良好的水力功能和结构状况,排水管渠的运行维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管渠巡视;
2 管渠养护;
3 管渠污泥运输与处理处置;
4 管渠检查与评估;
5 管渠修理;
6 管渠封堵与废除;
7 纳管管理。
3.1.2 排水管渠维护工作的安全操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及其他有关规定。
7.1.1 排水防涝工作应落实防涝责任。
7.1.2 排水防涝工作应建立健全防涝工作责任制度、预警与应急响应制度、培训与演练制度、灾情险情报告制度、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
7.4.1 排水管理单位应制定雨中巡查制度,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排水。
7.4.2 排水防涝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道路积水巡视路线进行巡视,测量道路积水深度和范围,及时统计有关积水和退水信息;
2 根据现场道路交通和积水情况,可采取打开雨水排水井盖、雨水箅加强排水,并应专人值守与维护,结束后应及时恢复;
3 桥涵、下穿式立交及地道最低处路面积水深度达到警戒水位时,应及时协助封闭交通,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安排专人值守,并应采取应急排水措施;
4 工作人员应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7.4.3 在遭遇大暴雨、台风等极端强降雨前,对于采用强排水模式的防涝排水系统应按防涝预案要求预先降低管道水位,增加管道雨水调蓄能力,减小积水风险。
7.4.4 具有排涝功能的城市河道和水体,在降雨预警发布后,应及时降低水位,满足城市排水防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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