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后能否撤销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破产案件审理期间,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及不动产市场价格上涨,债务人资产超过负债。债务人认为破产原因消失,希望通过变卖部分不动产清偿债务,于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终止破产程序的申请,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在破产案件审理期间,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及不动产市场价格上涨,债务人资产超过负债。债务人认为破产原因消失,希望通过变卖部分不动产清偿债务,于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终止破产程序的申请,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否支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效力和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我们在日常办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也遇到过申请人因为种种原因想要撤销破产申请的情况。那么申请破产后是否可以撤销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所以破产申请是可以撤销的,但最好是在法院还没受理时进行撤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则不得请求撤回申请。首先,破产程序一旦启动便是集体清偿程序,而不仅是申请人的个别清偿程序,案件受理后再撤回申请,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次,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目的一般都是为获得债务人的个别清偿。但这一问题在法院批准撤回破产申请时往往也是无法查明的,因为撤销破产申请之后还可以再提,但钱一旦偿还可就很难再要回来了,所以个别清偿通常都是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后进行的。另外,在破产法中还规定有根本不需经过破产宣告就可以进行的和解与重整程序,即使申请人申请的是破产清算程序,也可以依法转换到和解与重整程序,如果在破产宣告前申请人随时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和解与重整程序就会受到不利影响,甚至根本无法进行。
如果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申请人不想继续进行破产清算程序,应当如何处理呢?《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据此,破产申请受理后,法院发现债务人不具有破产原因时,可以驳回破产申请,但是不能由申请人自己撤回申请。破产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如果不想对债务人继续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程序解决。如果想不经法院干预自行终结破产程序,还可以适用《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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