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教你如何打继承官司(一)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电视剧《继承人》虽没有《人民的名义》那么火,但它更专业。作为一名法律人,我坚持看完了它。总的感觉是,编剧还是比较专业的。到网上一搜,编剧原来是有几十年从业经验的职业律师段祺华。

电视剧《继承人》虽没有《人民的名义》那么火,但它更专业。作为一名法律人,我坚持看完了它。总的感觉是,编剧还是比较专业的。到网上一搜,编剧原来是有几十年从业经验的职业律师段祺华。除了专业之外,《继承人》的故事结构也很完整。而且,《继承人》的悬疑从开始一直延续到最后,具有很强的连续性。更突出的是,《继承人》主人公的故事一以贯之,从头到尾,观众的代入感很强。作为一名律师,我更关注剧中的案件,实际上它在教你如何打继承官司,你值得一看。现将案件情况整理如下,与大家分享。
案件一
养女与亲生女争夺遗产案
这是剧中的第一个案件。
原告方丽是方桐宇的养女,被告方燕是方桐宇的亲生女。姐姐方丽起诉妹妹方燕,要求继承父亲方桐宇的遗产(一套房子)。原、被告双方手里各有一份遗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是遗嘱继承纠纷。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养女方丽也有继承父亲方桐宇遗产的权利。但被告方燕认为:三年前,父亲方桐宇就立好了遗嘱并进行了公证,将遗产留给了自己。
后来,方桐宇又立了一份遗嘱,决定剥夺方燕的继承权,将遗产留给了方丽,但这份遗嘱没有公证,是一份自书遗嘱。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第三款又规定:“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虽然方丽手中的第二份遗嘱在后,但方燕手中的第一份遗嘱是公证遗嘱,其效力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所以本案方燕占了绝对优势,方丽胜诉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如果事情就这么简单的话,那就不是电视剧了。原告律师郑昊的助理汤宁的一句话“会不会有第三份遗嘱呢”,为剧情埋下了伏笔。随着剧情的发展,原告律师发现方桐宇之所以要剥夺方燕的继承权,是因为方燕对父亲不孝,有遗弃行为,没有尽到赡养父亲的义务。这就为原告律师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但遗弃行为需要证据来加以证明,而寻找证据又是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
每一个继承官司的胜诉,都离不开律师的努力,人们往往只看到胜诉的结果,却很少有人关注到律师在背后所付出的艰辛。
经过努力,郑昊和汤宁终于查到了方桐宇生前所立的第三份遗嘱,这也是一份公证遗嘱。遗嘱的主要内容是,继承人方燕必须对父亲方桐宇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才能继承遗产。但小女儿方燕夫妇对父亲方桐宇不孝顺,在方桐宇第一次中风后,他们就嫌弃方桐宇,将方桐宇赶出了家门。遗嘱内容加上公证员证人文正义出庭作证,有力地证明了被告方燕对父亲方桐宇的遗弃行为,情节严重,适用《继承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方燕丧失继承权。
方燕遗弃父亲方桐宇后,正是养女方丽收留了父亲方桐宇,对父亲给予了无微不至的照顾,使之得以安度晚年。最终,原告方丽胜诉,体现了法律关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案件二
亲生子与非亲生子争夺遗产案
律师郑昊的大哥郑明认为郑昊不是父亲郑毅坚的亲生儿子,决定起诉郑昊,要回父亲的遗产。从这个角度看,该案的案由应该是法定继承纠纷。但郑昊并不害怕父亲的遗产(一套房子)被抢走,他只想证明自己是父亲的亲生儿子。而且,郑昊手里还有父亲的遗嘱,遗嘱中明确遗产由郑昊继承。如果郑昊是郑毅坚的亲生儿子,或者郑昊是郑毅坚的养子,或者二人之间是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这就是遗嘱继承纠纷;如果郑昊不是郑毅坚的儿子,这就是遗赠纠纷。但不管怎样,郑昊都有权继受郑毅坚的遗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从代理律师及法官的角度看,本案的焦点是遗嘱,案件非常简单,但郑昊不这么想,他想借此案搞清楚自己的身世。由于郑昊母亲何雅音不愿意出面证明郑昊是郑毅坚的儿子,而且还躲了起来,而郑毅坚又已去世,无法做亲子鉴定,郑昊始终无法证明自己是郑毅坚的儿子。
剧情要向前发展,就必须有意外发生。一份大家意想不到的证据出现,解开了这个谜团。当年,律师郑毅坚因为一拆迁案而受伤,丧失了生育能力,之后郑昊母亲才怀上郑昊,这就说明郑昊不是郑毅坚的亲生儿子。医院的这份诊断证明是剧情发展的转折点,于是郑昊做出了一个惊人的决定,他要把父亲留下的遗产让给大哥郑明。这让郑明的代理律师欣喜不已,郑明也感到很意外。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亲情比财产更重要。
案件三
小三与亲生女争夺遗产案
富豪黎小弟于某年6月立了一份遗嘱,并请两位律师做了见证,将自己的财产全都给了小三张艺玲。可当黎小弟生病住院时,张艺玲却拿着遗嘱远走高飞到国外度假去了,黎小弟一气之下,于某年7月又立了一份遗嘱,并请律师郑昊及其助理汤宁做了见证,将自己的财产(主要是房产和银行存款)给了自己的儿子(非婚生子,没有交代姓名,黎小弟和张艺玲所生)三分之二和女儿黎丹(亲生女)三分之一。根据剧情需要,黎小弟很快就去世了。张艺玲在起诉前,先将黎小弟银行账户里的钱转到了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
剧情交代,由于被告方不知道原告张艺玲在哪个银行开户,即使被告律师向法院申请到调查令,也查不出转账记录。更何况,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是不会出调查令的,因为法院出调查令,需要当事人提供所要查询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这样一来,即使被告方打赢了这个官司,也无法继承这部分遗产。因此,被告律师郑昊就利用了汤家大小姐汤静的关系,通过汤静和原告代理律师梁羽接触,从梁羽口中套出了张艺玲开户的银行。然后,被告律师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到了张艺玲的转账记录。
为了调查取证,律师有时也会耍点小聪明。
现在,司法实践中,律师查询银行及证券账户就更难了。即便律师持有法院的调查令,金融机构一般也不允许律师查询,金融机构会告诉律师让法院来查。仔细想想,如果本案被告知道黎小弟的银行存款在哪家银行,被告律师还可申请调查令直接去这家银行查到转账记录,然后通过转账记录,就可能查到原告张艺玲转账的具体数额了。
在被告律师查到原告张艺玲的转账记录后,被告方还需解决一个问题,那就是两份遗嘱的效力问题。原告律师梁羽提出,由于被告手中的遗嘱见证时,只有一名律师(郑昊),另一名不是律师(此时汤宁还没参加司法考试),因此,该遗嘱不符合律师见证业务的要求,其效力低于律师见证的遗嘱。这让被告律师措手不及,很是被动。
其实,所谓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07年制定了《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其中第十六条规定:“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这里的律师,当然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但这只是行业协会的规定,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仅具有指导意义。因此,被告代理律师搞清楚这个问题之后,就再也不用担心了。如果不是两名律师所做的见证,不成立律师见证,但可以成立公民见证。再退一步讲,即使没有人对黎小弟的遗嘱进行见证,作为自书遗嘱,其遗嘱也是合法有效的。
所谓见证,其实是一种证明活动,并不因此而导致律师见证的遗嘱效力比公民见证的遗嘱效力更高。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只有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才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此,律师和非律师公民都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二者之间的效力并不会因此而有所不同。
从本案来看,现在就只剩下一个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之规定,鉴于两份遗嘱内容有抵触,本案应以被告黎丹提供的遗嘱为准。
最后,黎丹得到了她应该得到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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