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不认可,能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Q 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不认可,能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Q 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不认可,能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答:土地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属于农村集体的内部事务,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认为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政府反映情况,由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案情简介】
陈某、长治市潞州区堠北庄镇崔漳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晋0403民初637号


原告:陈某,现住山西省长治市。
被告:长治市潞州区堠北庄镇崔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原告陈某诉被告长治市潞州区堠北庄镇崔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崔漳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霞、张某,被告崔漳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176183.04元(其中土地补偿费42711.04元、安置补助费13347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的村民。被告根据原告家庭人员情况为原告分了4.9亩耕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原告依法对该耕地享有承包经营权30年。2003年9月,原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为原告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对承包的4.9亩土地进行了确权。2018年,国家修建208国道时占用了原告承包地中的1.72亩麦地。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且对征地补偿事宜采取隐瞒方式,私自与政府部门对征地补偿款进行了结算,直到2020年才陆续通知被占地村民领取征地补偿款。被告给原告发放的征地补偿款仅为24768元的青苗补偿费(按每亩1200元标准计发),未给原告发放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被告擅自截留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西省生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被告执行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方案是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开会决定的,即使该补偿方案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情形,应当由村所在的乡人民政府责令更正,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围绕诉讼请求,当事人提交的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有户口登记簿、集体土地承包证书、定期储蓄存单、土地补偿款明细表、占地补偿款发放表。对上述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有异议的证据为被告提交的崔漳村委关于208国道占地领导组分配方案、公示情况、村支两委、村民代表、党员干部大会等四次会议记录。经质证,原告认为分配方案及会议记录是事后村委内部自己补充的材料,对9月5日的村民代表签字不认可,原告陈述据其了解就9个村民代表参加了会议,征地补偿方案是无效方案,程序上不合法,且违背了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的规定。本院认为,原告虽对9月5日的村民代表会议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反证证明该会议程序不合法,对9月5日的村民代表会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陈某系崔漳村村民。2003年9月29日,原长治郊区人民政府为陈某颁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认了陈某在崔漳村承包的4.9亩集体土地。2019年5月29日,因修建208国道环城公路,长治市潞州区堠北庄镇人民政府与崔漳村委会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书,征收崔漳村土地142.5618亩,补偿金额14729956元,在被征收的土地中含陈某的麦地1.72亩。2019年9月5日,经崔漳村、支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制定了关于208国道占地补偿分配方案。根据分配方案,陈某领取了土地补偿款45695元、青苗补偿费24768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接受村民监督。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该事项。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有违反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本案中,崔漳村征地补偿分配方案,系由崔漳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通过的,崔漳村委会仅是执行了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如原告认为该补偿方案违反了《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向崔漳村所在地的长治市潞州区堠北庄镇人民政府反映,由堠北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4元,退还原告陈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王正阁


人 民 陪 审 员:胡建华


人 民 陪 审 员:刘金荣


二O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贾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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