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泄露他人个人信息可能获刑

来源:路北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路北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候某某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侯某某与易某某(另案处理)系男女朋友关系。

近日,路北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候某某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侯某某与易某某(另案处理)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侯某某在唐山市某单位借调工作。2017年7月,易某某借口要向唐山市某单位领导任某购买房产,指使被告人侯某某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任某的个人信息,被告人侯某某遂违规使用涉密电脑査询并将任某名下房产、其妻子姓名及工作单位等信息泄露给易某某。后易某某到任某妻子李某某工作单位,请求李某某帮忙给被告人侯某某办理工作转正之事,未果。2018年1月3日,易某某通过电话约李某某见面并骗李某某进入易某某驾驶的轿车,后在该车内易某某将李某某故意杀害致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与李某某的死亡有一定间接的因果关系,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列举的第十项规定属“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候某某在公安机关调查易某某所犯案件过程中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且其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因其犯罪较轻,依法免除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本案中,被告人候某某非法获得被害人个人信息,并将其提供给易某某,对李某某遇害起到一定作用。同时考虑被告人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性小、未获得任何利益等,法院作出定罪免处的判决。
该案提醒我们,不要向他人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获得刑罚。另外,现在虚拟网络迅速发展,个人信息极易泄露,我们每个人都要提高警惕,保护好个人信息,打赢“个人隐私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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