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4月13日开庭审理了台湾诗人席慕蓉与南海出版公司、上海英特颂图书有限公司作品版权侵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席慕蓉案”),受到了媒体的高度关注和大量报道。本案的关注点,除了席慕蓉作为著名诗人的社会影响力以及500万高额赔偿请求以外,还涉及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管辖权确定问题。据报道,本案的被告曾经提出管辖权异议,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武汉能买到这些作品,也属侵权行为地,因此最终确定武汉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媒体的报道并未指明这一观点到底由谁提供,但从法院最终开庭审理来看,似乎也接受了“只要能买到侵权作品的地方就是侵权行为地”这一论证。如果这种观点被广泛接受,那就意味着,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用户的行为有可能在任何一个地方遭到起诉,如果是涉外案件,甚至可能触犯一个与自己八竿子打不着的国家的法律,这显然给互联网上的经营者以及使用者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一、无处不在的侵权及其后果
管辖权确定的不便
传统上对侵权行为的管辖以侵权行为地为准,侵权行为地既包括行为发生地,又包括结果地。在互联网时代以前,一个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影响的地域有限,侵权地的确定比较方便。但随着互联网突破地域约束,一个行为(如未经授权上传他人作品的行为)可能会在全世界范围内发生损害结果,这种情况被称为“无处不在的侵权” (ubiquitous infringement)。如果固守对侵权行为地的传统理解,那么全世界各地的法院都可因此获得管辖权。席慕蓉案中,原告在并非被告所在地的武汉提起诉讼的理由正是如此。
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可能导致权利人选择法院。由于不同法域经济发展、政治气候、文化程度以及程序和实体规定、公共政策甚至司法的运作情况不同,权利人会从中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法院进行起诉。有些情况下,往往可能出于让自己或者代理人便于进行诉讼活动的考虑进行法院选择。而实际上被选择法院和侵权行为以及被告的关系可能极为薄弱,这种法院选择在程序上会导致不合理的结果。
准据法选择的不便
如果案件具有涉外因素,那么还可能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传统上对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采取“被请求保护地法”原则,具体到版权案件,往往是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律。然而无处不在的侵权造成了一个行为可能适用全世界所有国家的版权法。这种情况被学界称为准据法的“马赛克”现象,即一个案件中涉及不同国家的多个准据法,像马赛克方块那样拼凑在一起,而这些法律之间很可能互不兼容、互相矛盾。这种情况导致的后果,一是权利人必须证明侵权人的行为侵犯了多个国家的法律,给权利人增加诉讼负担;二是侵权人可能面临多个法律的制裁,承担过重的责任。
二、他山之石:西方学界对无处不在侵权的解决方案
有鉴于互联网发展给传统司法带来的新挑战,西方学者对此早已高度重视,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方案,其中最为典型的,莫过于美国法学会(ALI)的《调整知识产权国际争端中的管辖权、法律选择以及判决原则》(简称ALI原则)以及欧洲马克思-普朗克研究所的《知识产权冲突法原则》(Principles for Conflict of Law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CLIP原则)。这些学术观点,对于互联网时代无处不在的侵权都做出了特殊的规定。
管辖权的规定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ALI原则和CLIP原则虽然都采取了传统的侵权行为地,但都作了限制性解释。例如,ALI原则第204条要求该行为地是实质行为地(substantially acted),而CLIP原则的要求更为明确,第2:202t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侵权行为地法院不包括侵权行为开始或加剧的地方,以及该行为不能被合理预料所指向的国家。换言之,即便网络侵权理论上结果可以发生在全世界各国,但只有具有实质性影响,或者侵权人从一开始就指向的地方法院才有管辖权。并不是只要发生在一个地方或者理论上可能发生在该地,法院就当然取得管辖权。
准据法选择的规定
ALI原则和CLIP原则都明确规定,在无处不在侵权的案件中,法院可以采用最密切联系地原则来决定准据法,只是对于何为最密切联系地,ALI原则采用的标准是原被告双方的住所、关系的中心地、行为的程度与双方的投入和双方行为所指向的主要市场,而CLIP原则则更注重被告的住所地。两者在适用结果上会有区别,例如住所地在A国的甲在网站上传播了若干未经授权的图片,而住所地在B国的乙则是该图片的权利所有人。这些图片在A国和B国均未过保护期,而在C国保护期已过。一旦法院发现该侵权行为是“无处不在的”,根据ALI原则可以适用B国法律,因为B国是原告乙的住所地而其拍照行为是在B'国,同时,由于C国保护期已过,可以考虑适当减少赔偿金。但如果按照CLIP原则,则更可能适用A国法律。
采用最密切联系地的原则,能够使当事人的行为有更高的可预测性,从而导向更为公平合理的结果。
三、总结
席慕蓉案反映了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无地理边界和法院管辖地域性的矛盾,如果仍固守传统的侵权行为地原则来处理案件,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对此,西方学界提出的ALI原则和CLIP原则均可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参考,当然,这些原则都是关于涉外案件的,然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各地发展不平衡的国家来说,即使对于纯国内案件来说,也不无助益。对于无处不在侵权的案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实质结果发生地、侵权人行为的主要指向地以及原被告的所在地等与侵权行为密切相关的因素,确定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在涉外案件的情况下),而非仅仅因为现实存在或者可能的结果发生,就不当扩大管辖权或者法律适用的范围。
广仲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席慕蓉案:无处不在侵权案件的困扰及解决方式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据媒体报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4月13日开庭审理了台湾诗人席慕蓉与南海出版公司、上海英特颂图书有限公司作品版权侵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席慕蓉案”),受到了媒体的高度关注和大量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