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中心:是什么?怎么做?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本文系杨玲秘书长于2021年6月15日在第二届仲裁国际法律服务论坛上(线上)的发言。 今天我们讨论的主题是国际仲裁中心,无论区域性还是国际性,都需要具备一定的要素或者标准。 那什么是国际仲裁中心?

本文系杨玲秘书长于2021年6月15日在第二届仲裁国际法律服务论坛上(线上)的发言。
今天我们讨论的主题是国际仲裁中心,无论区域性还是国际性,都需要具备一定的要素或者标准。
那什么是国际仲裁中心?
刚才有专家提及,谈到国际仲裁中心时,经常会和某个仲裁机构产生混淆。因此,需要强调接下来谈到的国际仲裁中心不指向任何一家特定“仲裁机构”,而是一个“仲裁地点”或者是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hub。英国伦敦玛丽女王大学(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和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White & Case)于2021年5月7日联合发布的《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中,把全球最受欢迎的仲裁地点做了如下排名。
那么,一个地点应具备哪些要素才可称为“好的仲裁地点”呢?
2015年,英国皇家御准仲裁员协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 CIArb)发布了关于评估仲裁地的“伦敦十原则”。即,一个好的仲裁地点,应具备以下十方面要素:
1. 当地法律是否支持仲裁。最简单的判断标准,即是否采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下称“《示范法》”)。目前,《示范法》已被全球118个司法管辖区所采纳。比如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称“HKIAC”)所在地香港,就是《示范法》的司法管辖区。
2. 司法指的是当地的司法系统是否支持仲裁。简单地理解,就是法院是否支持仲裁,是否有可追溯的、一致的、支持仲裁的司法判例。
3. 当地是否有大量法律专业人士。包括但不限于职业仲裁员、律师、机构、机构中活跃的仲裁秘书,还有国际仲裁产业链中,能够高效协助仲裁程序完成的辅助人士,比如说专业的仲裁员翻译,仲裁庭审记录等专业人士等。
4. 法律教育。是否具备完善的法律教育体系。国际仲裁是一个非常国际化的行业,引用一流的教学师资不难。几周前,我有幸被黑龙江大学东北亚仲裁学院聘为校外导师,非常感谢。
5. 选择代理权。在世界范围内,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外国律师能否在本国仲裁程序中出庭及解释本国法等存在不同的规范和要求。因此,对外国律师在本国仲裁程序中是否有完全的代理权,也是一项评价指标。
6. 可进入性和安全性。以香港为例,香港对全球168个国家和地区开放免签或落地签。这意味着,全球来自168个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或仲裁员可在不需要签证或极少材料的情况下,自由进出香港,高效促进在香港的仲裁程序进行。
7. 设施。即开庭设施,例如开庭地点是否交通便捷,开庭辅助功能是否完备等。
8. 仲裁员道德规范。仲裁员及相关人员的道德规范是否具有明确的标准以及是否适应仲裁要求。
9. 可执行性。我相信今天各位嘉宾无论来自哪个司法管辖区,都应已是《纽约公约》缔约国成员。顺便提及,香港的仲裁裁决,它于中国内地裁决进行认可和执行时,依据的是“两个安排”,但于其他国家或地区承认和执行时亦是依据《纽约公约》。
10. 豁免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仲裁员豁免,二是仲裁机构豁免。
除了以上CIArb的“伦敦十原则”外,还有《环球仲裁评论》(Global Arbitration Review, GAR)于2017年发布全球仲裁地调研。发布时纳入全球六个地点,希望全球当事人来评选,指出该地作为仲裁地点的显著优势与不足。
接下来,我想跟大家分享, CIArb的“伦敦十原则”以及GAR调研下结合香港的具体分析。
一是立法。大家知道,香港和内地是两个不同法律传统的司法管辖区。香港是《示范法》的司法管辖区。实际上,《香港仲裁条例》有很多比《示范法》更跟紧国际仲裁实践的规定,比如2016年引入知识产权争议可仲裁、第三方资助等等。
二是司法。香港高等法院有很多专业的法官,但审理跟仲裁有关案件的法官只有一位,即陈美兰(Mimmie Chan)法官。如果大家想了解过去几年香港法院对仲裁的司法态度,只需要去看这位法官的裁判即可。香港有一个支持仲裁的、稳定的、可预期的司法体系。
三是法律专业人士。香港是个神奇的地方。由于历史、地缘等各方原因,香港汇聚大量精通英美法和大陆法的人才,包括一流的仲裁员和争议解决律师等。
四是法学教育。香港有多所法学院都提供争议解决或国际仲裁专门项目。
五是选择代理权。境外律师在香港参与仲裁程序没有任何限制。即使在香港法院诉讼中区分“事务律师”和“大律师”,在香港的仲裁程序中也没有这种区别。
六是可进入性和安全性。前面已讲,此处不赘。
七是设施。HKIAC位于香港中环的庭审设施,多年被GAR评选为“全球最佳庭审地点”。
另外,在全世界执行香港裁决都是便利的。尤其值得关注的是,HKIAC裁决在内地法院保有极佳执行记录。得益于《两地保全安排》,香港还是内地之外唯一一个可以在内地人民法院获得保全措施的司法管辖区。
今天特别感谢主办方邀请我参加会议。哈尔滨地处中国东北亚地区,有意愿建设东北亚国际仲裁中心的想法非常值得鼓励。借此机会,我代表个人,想提几点不成熟的建议,请各位批评指正。
一是立法方面。我们是否可以考虑采纳《示范法》?如大家所知,内地作为一个司法管辖区,仲裁地在哈尔滨、北京或者上海,本身不具备仲裁地的特别意义。如果立法不是一个区域性仲裁中心能解决的问题,那么我们可否从司法和行政两个方面来加大对区域国际仲裁中心的支持?比如说在司法层面,可否考虑在本地法院里面设有专门从事涉外仲裁或仲裁司法监督和支持的法官?在行政层面,如何提供对区域性或国际化仲裁中心建成的更大支持?
二是人才培养方面。立法和司法一定程度上都受到国家大框架的约束。但对于人才的培养,我认为可以做很多。这里人才培养包括三个维度:
第一是关于仲裁员的培养。无论涉外仲裁案件数量多少,仲裁员本身是没有国别或区域限制。比如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可大力吸引在全世界已经非常优秀的仲裁员来纳入名册,利用他们的经验和本地仲裁员进行交流。
第二是律师的培养。律师是仲裁的最终用户之一,仲裁律师水平高低决定仲裁业态。仲裁律师水平越高,仲裁行业发展水平会更高一点。因此,作为区域化仲裁机构,可以花些力气培养仲裁律师,形成仲裁共同体。
第三是法学院仲裁人才的培养。举例,HKIAC已经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和复旦大学法学院合作开设《国际仲裁公开课》,每次课程都吸引超过1000名学生报名参与。优秀的师资本身也没有区域限制。
三是携手加大中国法的域外传播。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大中国法的域外传播。如果我们看一下境外仲裁机构的每年发布的年报,会很容易发现在跨境交易合同当中,英国法仍是最常见的准据法。在HKIAC的实践中,最常见的还有香港法。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最常见的还有新加坡法。当然,HKIAC比较特别,中国法作为准据法的适用已跃居第三,仅次于香港法和英国法。所以,我个人的观点是:国际仲裁是实践涉外法律服务的最佳场所,也是中国法域外传播的最佳场所。在今天会议的语境外,我们内地和境外仲裁机构在加大中国法域外传播上,是否可以一起做点工作?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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