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专业性强、处理时间和费用高昂,除了传统的诉讼、仲裁、调解争议解决方式外,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因具有专业、快捷和费用低等特点,近年来在建设工程领域尤为推崇。
今年4月,首例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案件的“评审意见书”通过贸仲江苏仲裁中心(以下简称“贸仲江苏中心”)发给当事方,意味着该案得到成功解决。该案的特别之处在于从当事方申请贸仲提供协助服务到评审组最终出具评审意见,仅用时 28天,高效化解了工程纠纷,有效保障了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并获得了当事方的高度认可,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背景介绍
案涉工程为PPP项目,被申请人依据项目协议将施工任务通过直接发包的形式委托给申请人,双方遂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总投资百亿以上。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合同进度款约定的付款条件发生争议,如不及时解决,将严重影响工程项目的整体推进。申请人遂提请评审专家针对合同中设置工程进度款支付条件的原意及申请人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评审。
在案涉《施工总承包合同》争议解决条款部分,双方特别对争议评审方式的选择、争议评审专家的确定、争议评审专家的决定以及争议评审专家决定的效力事先分别进行了明确约定。
案件受理流程
2021年3月27日:申请人之一A公司向贸仲提交申请,表示因涉案合同未明确约定争议评审机构及评审规则,又因工程所在地为南京,故申请适用贸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并申请由贸仲江苏中心提供相关程序协助。
2021年3月29日:申请人之一B公司、被申请人分别向贸仲提交申请,申请主要内容同上述申请人之一A公司申请的内容。
2021年3月30日-2021年4月7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关于争议评审专家确定的约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在贸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名册》中申请人之一A公司和申请人之一B公司共同选定评审专家XXX,被申请人选定评审专家XX,评审专家XXX和XX共同指定首席评审专家XX。在当事人分别与各自选定的评审专家以及共同指定的首席评审专家分别签订《评审组成员协议》后,本案评审组正式组成。
2021年4月8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向贸仲提交申请,申请由贸仲江苏中心为双方和评审组专家拟举行的调查会提供支持与帮助。
2021年4月9日:贸仲授权贸仲江苏中心为评审调查会提供场所及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2021年4月12日:本案评审调查会在贸仲江苏中心顺利进行。
2021年4月19日:鉴于双方共同申请,贸仲授权贸仲江苏中心为双方后续的争议评审程序提供辅助性秘书服务。
2021年4月20日-2021年4月21日:贸仲江苏中心协助双方及评审组提供秘书辅助服务。
2021年4月23日:评审组作出《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意见书》。

(从当事方于2021年3月27日首次申请贸仲提供协助服务到评审组最终于2021年4月23日出具评审意见,仅用时 28天)
争议评审结果
本案《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意见书》争议评审组作出可操作性的付款方式意见,并说明如当事人对评审意见有异议,应在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4天内向评审组和对方当事人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评审意见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评审意见对当事人不产生拘束力。
小结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是当事人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发生争议时,根据约定,将有关争议提交争议评审组进行评审,由评审组作出评审意见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为满足建设工程行业争议解决的特殊需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机制,进一步完善多元化争议解决服务体系,贸仲在充分考虑我国现有国情、制度基础和吸收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制定了《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
贸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在体例上尊重争议评审的特点,以常设评审组为主要模式、以临时评审组为补充模式。在评审组的程序安排上,突出专家评审的特色,以评审组为主导,由评审组自行决定和组织程序进行,同时规定贸仲可以在当事人请求并经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提供相应的服务:如代为指定评审专家、决定评审专家的回避事宜、为《评审组成员协议》的达成提供辅助性秘书服务、为评审组和当事人之间的会晤及评审调查会提供场所、设备以及必要的支持与协助;核阅评审意见草案等。在评审意见的效力上,规定效力的默认模式是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异议评审意见才产生约束力,同时允许当事人对评审意见的效力进行约定,评审意见依约定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规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注重规则的开放性和灵活性,以满足不同层次当事人的需要。
示范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福建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Fujian Sub-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IETAC'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专业性强、处理时间和费用高昂,除了传统的诉讼、仲裁、调解争议解决方式外,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因具有专业、快捷和费用低等特点,近年来在建设工程领域尤为推崇。
今年4月,首例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案件的“评审意见书”通过贸仲江苏仲裁中心(以下简称“贸仲江苏中心”)发给当事方,意味着该案得到成功解决。该案的特别之处在于从当事方申请贸仲提供协助服务到评审组最终出具评审意见,仅用时 28天,高效化解了工程纠纷,有效保障了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并获得了当事方的高度认可,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背景介绍
案涉工程为PPP项目,被申请人依据项目协议将施工任务通过直接发包的形式委托给申请人,双方遂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总投资百亿以上。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合同进度款约定的付款条件发生争议,如不及时解决,将严重影响工程项目的整体推进。申请人遂提请评审专家针对合同中设置工程进度款支付条件的原意及申请人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评审。
在案涉《施工总承包合同》争议解决条款部分,双方特别对争议评审方式的选择、争议评审专家的确定、争议评审专家的决定以及争议评审专家决定的效力事先分别进行了明确约定。
案件受理流程
2021年3月27日:申请人之一A公司向贸仲提交申请,表示因涉案合同未明确约定争议评审机构及评审规则,又因工程所在地为南京,故申请适用贸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并申请由贸仲江苏中心提供相关程序协助。
2021年3月29日:申请人之一B公司、被申请人分别向贸仲提交申请,申请主要内容同上述申请人之一A公司申请的内容。
2021年3月30日-2021年4月7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关于争议评审专家确定的约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在贸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名册》中申请人之一A公司和申请人之一B公司共同选定评审专家XXX,被申请人选定评审专家XX,评审专家XXX和XX共同指定首席评审专家XX。在当事人分别与各自选定的评审专家以及共同指定的首席评审专家分别签订《评审组成员协议》后,本案评审组正式组成。
2021年4月8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向贸仲提交申请,申请由贸仲江苏中心为双方和评审组专家拟举行的调查会提供支持与帮助。
2021年4月9日:贸仲授权贸仲江苏中心为评审调查会提供场所及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2021年4月12日:本案评审调查会在贸仲江苏中心顺利进行。
2021年4月19日:鉴于双方共同申请,贸仲授权贸仲江苏中心为双方后续的争议评审程序提供辅助性秘书服务。
2021年4月20日-2021年4月21日:贸仲江苏中心协助双方及评审组提供秘书辅助服务。
2021年4月23日:评审组作出《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意见书》。

(从当事方于2021年3月27日首次申请贸仲提供协助服务到评审组最终于2021年4月23日出具评审意见,仅用时 28天)
争议评审结果
本案《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意见书》争议评审组作出可操作性的付款方式意见,并说明如当事人对评审意见有异议,应在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4天内向评审组和对方当事人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评审意见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评审意见对当事人不产生拘束力。
小结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是当事人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发生争议时,根据约定,将有关争议提交争议评审组进行评审,由评审组作出评审意见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为满足建设工程行业争议解决的特殊需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机制,进一步完善多元化争议解决服务体系,贸仲在充分考虑我国现有国情、制度基础和吸收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制定了《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
贸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在体例上尊重争议评审的特点,以常设评审组为主要模式、以临时评审组为补充模式。在评审组的程序安排上,突出专家评审的特色,以评审组为主导,由评审组自行决定和组织程序进行,同时规定贸仲可以在当事人请求并经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提供相应的服务:如代为指定评审专家、决定评审专家的回避事宜、为《评审组成员协议》的达成提供辅助性秘书服务、为评审组和当事人之间的会晤及评审调查会提供场所、设备以及必要的支持与协助;核阅评审意见草案等。在评审意见的效力上,规定效力的默认模式是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异议评审意见才产生约束力,同时允许当事人对评审意见的效力进行约定,评审意见依约定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规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注重规则的开放性和灵活性,以满足不同层次当事人的需要。
示范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福建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Fujian Sub-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IETAC'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