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经常要解答债权人提出的疑问,而在管理人开展债权申报通知时,债权人咨询较多的是“为什么要申报债权?不申报有什么影响?有补救措施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对债权人申报债权作了如下规定:“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据此,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那么,若是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对债权人有何影响?债权人有何补救措施吗?
首先,我们先看逾期申报债权的救济措施。
《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法律赋予了未按时申报债权的补救措施,即,逾期申报的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而破产财产最后分配的具体时间,视破产案件实际情况决定,若是案情简单、破产财产变现快、分配快的,可能在宣告破产裁定作出后数日内就完成最后分配。
重整与和解程序有特殊的规定,放在下文一并分析。
接下来,我们再看逾期申报债权对债权人的影响。
影响1、逾期申报债权会使债权人的权利受限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行使权利的主要场景是通过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表决权,以行使核查债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权利。《破产法》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即,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不得行使《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权利,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等。
重整与和解程序对逾期申报做了进一步的限制,《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破产法》第一百条规定“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笔者结合法律条文和破产实务,对债权人在不同节点补充申报的效果做了梳理:
影响2、逾期申报债权会使清偿金额减少
《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同时也规定“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简单举例,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其他债权人已得到10%的清偿,那么在下一次分配时,将视为逾期申报的债权人已获得10%的清偿,后续分配时扣除该部分债权金额。
重整与和解程序可参照上表,通常重整计划方案和和解协议中会对补充申报债权的清偿作出规定。
影响3、逾期申报债权会增加额外费用
《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据此,逾期申报债权的,不仅要承受清偿金额减少的风险,亦要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费用收取标准法律暂无明确规定,实务中管理人一般参照所在地法院规定的财产类案件诉讼费标准,并结合逾期申报对破产工作的影响程度、逾期时间、审查确认债权工作量等因素予以确定。
未在债权申报期申报债权,有何影响?可以补救吗?
作者:孔庆武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经常要解答债权人提出的疑问,而在管理人开展债权申报通知时,债权人咨询较多的是“为什么要申报债权?不申报有什么影响?有补救措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