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的反请求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仲裁反请求,是指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依据同一仲裁协议,以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与仲裁请求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或者排斥仲裁请求的独立请求。

仲裁反请求,是指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依据同一仲裁协议,以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与仲裁请求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或者排斥仲裁请求的独立请求。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反请求和答辩一样,是维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同时,仲裁机构将仲裁请求与反请求合并审理,能够有效地提高仲裁效率。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
01、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反请求。反请求的当事人限于仲裁请求的当事人。
02、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普通程序十日内、简易程序七日内向本会提交反请求申请书。逾期提交的,是否受理,由本会或者本会授权仲裁庭决定。
03、本会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反请求仲裁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在本会确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逾期未交纳仲裁费用的,视为撤回仲裁反请求。
04、本条对反请求的其他事项未作规定的,按照本规则关于仲裁请求的相关规定执行。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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