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信和•大知产(2018年第6期)

来源:浩天法律评论

文章摘要
浩天信和提示 ·张雯任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 2018年8月1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六次会议,任命张雯为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命李经纬、姜颖、佘贵清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副

浩天信和提示
·张雯任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
2018年8月1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六次会议,任命张雯为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命李经纬、姜颖、佘贵清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命杜灵军等40名同志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员。
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按照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北京市相关部门,正全力以赴推进北京互联网法院筹建工作。新设立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将按照网上发生的各类纠纷主要在网上诉讼审理的原则,以互联网审判方式集中审理互联网案件为突破,在深度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基础上创新互联网审判机制,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构建新型互联网案件诉讼程序和司法规则,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北京互联网法院将集中管辖全市辖区内特定类型涉互联网第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思维、互联网技术已经广泛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时至今日,电商、共享经济、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的发展日新月异,相应的涉互联网诉讼案件数量激增,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给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构建全方位、立体化、多维度的审判体系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使命,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密切关注并主动研究新类型案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快速回应“互联网+”模式下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涉互联网领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最高院本次发布的第一批10个典型案例包含了涉互联网领域内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隐私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多类型案件。这10个典型案例在遵循立法本意、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还充分体现出尊重互联网领域自身特点这一理念,对于统一涉互联网新类型案件的裁判标准,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
·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一审获胜
8月16日,金庸诉“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江南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法院认为,该案中,江南利用读者对金庸作品中武侠人物的喜爱提升自身作品的关注度后,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出版且发行量巨大,其行为已超出必要限度。尤其是江南2002年首次出版时把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将自己的作品直接指向金庸作品,借助金庸作品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意图尤为明显。因此,法院认定江南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与文化产业公认的商业道德相背离,应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一审判决引起学术界对于本案是否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平衡同人小说特有的基础作品与新文化产品传播之矛盾的热烈讨论。
·多部门将联合开展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
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8个部门,向各地印发了有关开展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通知指出,要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
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开展涉产权保护的法规文件清理,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建立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
浩天信和知产观察
· 《汉语大词典》引纠纷,“搜狗百科”被诉索赔2000余万
因认为“搜狗百科”未经许可使用《汉语大词典》的词条内容,上海辞书出版社有限公司将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2369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上海辞书出版社诉称,涉案作品《汉语大词典》是一部大型历史性的汉语语文辞典。基于涉案作品的法人作品性质,《汉语大词典》编纂处作为唯一法人单位,享有完整的著作权。由于《汉语大词典》编纂处已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授权给辞书出版社,因此,辞书出版社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
原告发现,搜狗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搜狗百科”中,大量使用涉案作品的词条内容,且不注明内容来源。经公证查实,涉及侵权词条共计26332千字。
原告上海辞书出版社认为,搜狗公司作为中国知名的互联网企业之一,却实施上述不当行为,已经侵害了其署名权、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恶劣,性质严重,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浩天信和评论:
从最早的“维基百科”到“百度百科”,再到今天的“搜狗百科”。该等平台均系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的平台,每一个人均有权在平台上制作、发布、编辑信息。基于查看“搜狗百科”网页,每个用户均可在该平台上创建词条。但是,就目前海淀法院登载的本案的相关信息以及现有的新闻报道,我们并不知悉该等词条的创建者、上传者是谁。所以,针对“搜狗”是否系本案的侵权主体需要待更多事实确认后再予以探究。
此外,针对《汉语大词典》中的每一个单独的词条是否系作品的问题,亦待进一步考量。但本人认为《汉语大词典》中的每一个词汇释义不能构成作品。因为一个时期内对语言的解释、释义通常不会有较大的差异。所以,一个“词条释义”的独创性非常的低。《汉语大词典》编纂处系基于对词汇的整体编排、选择而获得《汉语大词典》整体性的著作权。
但是,搜狗在其信息服务平台上未标注出词条释义来源的行为确实有失偏颇,维基百科、百度百科亦应引以为戒。
(评论人:张妍)
·上海欢乐谷擅自播放音乐被判侵权
上海欢乐谷所属上海华侨城投资发展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音乐作品,被音著协以侵犯音乐作品表演权为由告上法庭。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华侨城公司侵权使用音乐事实成立,涉案单曲赔偿音著协音乐著作权使用费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6000多元。
近年来,随着乐园游的热度升温,全国各地纷纷建起各类主题乐园招揽游客。2017年以来,上海迪士尼乐园、杭州宋城旅游区乐园、苏州华谊兄弟主题乐园等均已与音著协达成许可合作协议,获得了合法使用音乐的著作权许可。下一步,音著协将重点开展针对主题乐园的许可和维权工作。目前,北京欢乐谷背景音乐侵权案也正在审理之中。
浩天信和评论: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依据表演主体的不同,表演可分为演艺人表演及机械装置表演。游乐场、酒店、咖啡厅等经营性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背景音乐即侵犯音乐作品作者的机械表演权。
近日,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就音著协诉上海欢乐谷所属上海华侨城投资发展公司侵犯音乐作品表演权一案做出判决,认定华侨城公司侵权使用音乐事实成立并判决华侨城公司赔偿著作权使用费及合理费用。
经营者在其营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虽然并未直接利用背景音乐获利,但该背景音乐可以起到营造氛围,提高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愉悦程度,进而对其经营业务起到相当的促进作用,故经营者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否则,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评论人:高鹤)
·最高院公报案例:著作权登记晚于商标申请日,如何主张侵害在先著作权?
(2017)最高法行再35号杰杰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金华市百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裁判要旨:当事人以商标标志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需要综合考量相关证据予以认定。在著作权登记证明晚于诉争商标申请日时,可以结合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的商标注册证,包含商标标志的网站页面、报刊内容、产品实物等证据,确认商标标志的形成时间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日的事实。在仅凭商标注册证不足以证明在先著作权时,可以综合考量全案证据,在确认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可以认定当事人对该商标标志享有在先著作权。
浩天信和评论:
《商标法》(2014年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前述规定中的权利即包括著作权。
但著作权并非像专利或商标需通过行政机关确权或授权取得,作品的著作权在作品完成时即自动产生,在作品未经著作权登记机构登记或未发表的情况下造成证明著作权归属存在一定难度。因此,不能仅凭著作权登记证登记日期判定注册商标是否侵犯在先著作权。确认商标标志的形成时间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日的事实也可以结合作品的底稿原件、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报刊杂志、著作权转让合同、网站公开信息、产品实物等证据。根据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在仅凭商标注册证不足以证明在先著作权时,可以综合考量全案证据,在确认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可以认定当事人对该商标标志享有在先著作权。
因商标注册周期较长,商标申请人可在商标申请前通过作品登记、对创作过程以及实际使用情况的记录宣传等方式保留在先证据,即使注册商标的在被恶意抢注的情况下也可通过主张作品的在先著作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从另一方面提醒我们,为降低注册商标的侵权风险,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使用权属清晰并经权利人同意的商标标志,切勿在商标标志来源不明、权属不清晰的情况下随意使用并注册。
(评论人:杜晓军)
·未经许可将“斗战神”作游戏推广词 腾讯状告对方侵权胜诉
江西中某科技有限公司将“斗战神”作为“决战武林”游戏推广的关键词,以获取更多的点击量。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将江西中某科技有限公司和“决战武林”游戏的著作权方上海墨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日前,南山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江西中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维权合理开支3.5万元。
在本案发生之前,两原告曾与江西中某公司在福田法院就该公司擅自在360搜索网站上设置两原告的另一商标“剑灵”为搜索关键词,并在针对使用该标识的纠纷过程签订了《和解协议书》,江西中某公司除一次性赔付两原告25万元外,还保证以后不再侵权。 在酌定赔偿数额时,法院对江西中某公司曾因类似侵权行为被两原告起诉并进行赔偿后在短时间内再次侵权的事实予以了着重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
浩天信和评论: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行业的迅速发展,与其相关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层出不穷。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损害注册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导致市场混淆,应当认定侵犯商标专用权。实务中,侵权商标专用权的同时往往伴随着不正当竞争,此种情况下权利人能否获得双重保护?
理论和实务界针对此问题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正当竞争属于补充性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基于权力客体享有的专有权,而不正当竞争是基于对违反诚实商业惯例的行为认识,其直接对行为进行评价,故应优先考虑适用前者对权利进行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能从多角度获得法律保护,存在多个权利客体并存的现象,应当分类保护。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二审法院采用第二种观点,认定被告存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既侵犯商标专用权,又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但基于被告的同一行为,在已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不再同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调整。
技术发展催生了低成本侵权的可能性,游戏运营商“搭便车”攀附知名游戏更是成为一种不良现象。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还需强有力的行业监管及健全的法律救济来保驾护航。
(评论人:胡正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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