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业反腐,刑事罪名如何认定?

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5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监局等1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健全完善行风治理体系,重点整治医药领域突出

5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监局等1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健全完善行风治理体系,重点整治医药领域突出腐败问题,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7月,国家卫健委、国务院国资委等十部门联合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接下来的医药反腐行动或将进一步加速。目前,已有多位医院院长、党委书记、药企高管、医药代表被采取强制措施。
PART.1 医药领域行政管理部门以权寻租的腐败问题
(一)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向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违规向药品企业、中介机构收取讲课费、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违规收受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三)在项目招采、基本药物等目录的编制、医药公司生产或代理的药品耗材进入医保目录、招采价格确定、医学科研项目申请、新药申报、新药临。床试验以及新药生产批件申报等过程中,泄露应保守的工作秘密以牟取利益。
PART.2 医疗卫生机构内“关键少数”和关键岗位的腐败问题。聚焦药品、器械、耗材“回扣式”销售、基建工程等易发多发腐败问题领域
(一)在医疗设备、耗材、药品、基建工程等招采时,在品类确定、招标文件编制等环节,设置倾向性、单一性和排他性参数;在付款资金审批环节,人为影响资金拨付进度等方面的问题。
(二)医药集中带量采购覆盖的药品耗材中,不参加集中采购,或参加但中选产品未进院、未按协议量使用中选品,大量采购高价非中选产品及其涉及的“带金销售”等情形,特别是种植牙等群众反映突出的领域。
(三)无正当理由采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等级为“中等, "严重”及“特别严重”企业的涉事产品,违规线下采购的产品。全部或部分自费特殊药品耗材等,在购销计划申报、采购审批、配送等环节中的行贿受贿问题。特别是已有低价产品在售,仍以各种名义申报备案(议价)采购高价非挂网产品的。
PART.3 接受医药领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的社会组织利用工作便利牟取利益的腐败问题
(一)违规接受医药企业等捐赠或资助,违规收取或使用会费等问题。
(二)以举办会议、学术活动名义强行索取赞助,或以学术会议为幌子,为医药企业非法输送利益提供平台的问题。
(三)违规开展评比、表彰、达标等活动或开展资质认证等,并借此向参与对象收取费用或"搭车销售"的问题。
PART.4 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腐败问题
(一)公立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通过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全部所需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线下采购金额过大频次过多,以及在高值耗材管理、内部基础管理、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存在的腐败问题。
(二)虚计精神状况检测、血液透析、针灸、推拿等诊疗服务次数,篡改肿瘤患者基因检测结果,虚增收费项目等行为中的腐败问题。
(三)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引导患者到院外自费购买药品、转嫁费用中的腐败问题;与医药企业开展不正当合作,篡改基因检测报告等为欺诈骗保提供便利的腐败问题。
PART.5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在购销领域的腐败问题
(一)假借赞助费、咨询费、讲课费、推广费等各种名义或形式给予医疗机构或者其内设科室、从业人员回扣的行为。
(二)假借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捐赠资助进行利益输送的不法行为。
(三)组织参与串换药品耗材、篡改基因检测结果等欺诈骗保行为。
PART.6 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问题
(一)利用医疗资源损公肥私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红包"等牟取个人不当利益的行风问题。
(二)经线上或线下途径转介患者,向患者强制或变相强制推介基因检测、院外购药等各类第三方服务的不正之风行为。
(三)假借学术讲座、科研合作、临床试验、无偿捐赠等方式,收受生产经营企业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回扣的问题。
医药行业反腐高频罪名汇总如下:
1、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2、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5、单位行贿罪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6、对单位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7、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归该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依照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案释法
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刑初463号刑事判决书为例,1984出生的杨某某,在仅仅一年多的时间为销售医疗器材,向多名医院工作人员多次行贿,总数额近两百万元。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以湖南广赫商贸有限公司和湖南康赫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向醴陵市湖南师范大学湘东附属医院(下称“湘东附院”)、醴陵市中医院(下称“市中医院”)销售心内科高值耗材产品。
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促使湘东附院、市中医院多使用其销售的心内科高值耗材产品,杨某某以支付回扣的方式分别向湘东附院介入室主任谭某(另案处理)和醴陵市中医院心血管一科主任黄某(另案处理)、心血管二科主任周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194万余元,其中杨某某以支付回扣的方式共17次向谭某行贿159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杨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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