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和我们至正民商事团队已合作多次,众多案件,不同的案情,一摞又一摞的资料见证了我们之间的故事。
在2016年冬季的一个早晨,建工集团忽然遭遇恶意诉讼,合作公司的代理人意图利用自己代理人身份以及财务文件的疏漏牟取个人利益,这极大损害了公司利益。
建工集团立即委托至正团队处理,团队临危受命,火速指派资深律师查勘案情。我所律师快马加鞭,于三日之内收集齐备资料,并制定了周详的诉讼方案,大战一触即发。
法庭上,对方意图混淆个人与公司账目,妄言其所收到的工程款是建工集团打给他自己的,而并非他代理的公司,证据就是一份签署了自己姓名的结算单,在这份结算单上,并未像往常的结算单那样写下公司名称,而是他的姓名,以此为阵地,他虚构出了他作为施工队队长,多次带人完成了施工,但未收到工程款的事实。假使法院采信对方当事人说辞,那么建工集团不但会损失已被侵吞的工程款,还需再次向合作公司支付一次工程款。
对方的诉请非常简单,仅仅写明了要求我方支付工程款,提交的证据也仅是一份工程结算单,所有证伪的工作都由我所律师于庭前准备,律师团队甚至设想了如若最不利的后果发生,那么下一步团队将代建工集团以不当得利再次起诉对方,直至将所有工程款追回。
我所律师提交了双方几年内的银行流水,数十份财务凭证,所有工程结算单等证据,法官在质证过程中,多次言及以往数十份结算单签章栏全写着公司名称,唯独对方手里这一份写着人名,据出庭律师观察及推论,法官极可能按照双方交易习惯采信对方陈述。
第二次开庭,我所律师先声夺人,诘问对方既然有施工之事实,那么能否提供施工合同?既然是施工队长,那么能否提供施工工人名单,能否让他们出庭作证?既然有施工的事实,那么能否提供施工物料清单,购买发票?
对方辩称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一切都是口头协议,工人有工时上工,无工时也不知去处,至于票据,工程物料来源于主体工程剩余物料。换言之,现在工程已完工,人也找不到,合同亦没有,对方到底施没施工,谁也说不清楚。
法官再询问了几个问题,包括施工细节,以往付款情形等,对方是常在工地上游弋的人物,所有问题对答如流,声情并茂。
最后,双方在最后陈述中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可一种观念已悄然在法官的内心形成,即建工集团所作所言都有证据支持,而对方的证据仅仅只是一张结算单,那极有可能只是财务的一个小失误而已。
2017年6月,法院判令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在此案中,该建工集团仅因一张结算单书写失范便被卷入了恶意诉讼,险些损失巨额工程款,假如公司一线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一定法律意识,严加查防,便能防患于未然。至正律师团队诚恳建议各大工程公司定期作法律体检,法律培训。毕竟,官司不论输赢都是一件耗人耗力的费心事,不打官司,才是上上之选。
建设集团的危险“代理人”
作者:陈金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和我们至正民商事团队已合作多次,众多案件,不同的案情,一摞又一摞的资料见证了我们之间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