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是诉讼活动全面、客观、完整、权威的集中表述,是法院权威的源泉和衡量尺度,确认和调整当事人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对当事人而言就是具体、直接产生执行力的法律;对社会而言,裁判文书具有警示、提倡、宣传、引导等重要作用,是行为规范的具体化;对法官而言,制作裁判文书既是权力也是义务,既是荣誉更是责任,是一种很重的责任。法官是否认真负责,是否敬业尽职、是否体恤民众,在裁判文书中可以得到充分体现。裁判文书是连接法院和当事人、公众的沟通渠道。一份出色的裁判文书不仅是法官良好专业素养的体现,也是让当事人了解法律、认识法律进而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重要媒介。
一、 标准
一份合格的判决书,除了实体处理必须正确以外,我认为,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 文字“通、达、雅”。
1、通——通俗、通畅
判决书必须符合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民事审判面对的大多是普通群众,他们的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有限,对司法公正抱着朴素的观念,而且大部分不会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在民事审判中让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要求民事判决书既规范、严谨,又不能脱离普通群众的诉讼能力。在制作判决书时,既要会说法言法语,又要会说群众语言,做到朴实无华、通俗易懂,确保当事人读懂判决书。判决书作为语言文字作品,要做到文字通顺、文理通畅、转折承接自然连贯。优秀的判决书读起来,还应该能产生行云流水般的美感和乐感。
2、达——透彻、严谨
判决书对法律的解释,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上,不能脱离国情、案情空洞地谈法理,要正确处理法、理、情的关系,确保当事人理解判决书、信服判决结果。制作判决书,必须善于抓住矛盾焦点,有针对性地阐明认定事实的依据、作出判决的理由,说理透彻,论证清晰严谨,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服气,真正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3、雅——规范、标准
判决书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公文,首先应成为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范本。规范是判决书的基本要求,判决书不符合规范要求虽系细节问题,但忽视它就可能带来低级错误。规范化,一方面是指要符合语言文字的基本规范,要使用书面语,正确使用标点符号,符合中文写作的基本规范。要注意:称谓符合法律规定;慎重使用人称代词,确需使用时要紧跟姓名;慎重使用名词简称;不随便使用文言;不用模糊词语;不使用方言土语、行话、黑话(不得不使用时说明含义);不用繁体字、异体字、随意简化字;不出现错别字;不用污言秽语;正确使用标点符号;使用通用词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所有政府机关、公务员都要注重语言文字规范化。最高法院专门印发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高院也有专门的判决书技术规范。这方面,高院在2010年曾给所有法官下发过《语言文字规范及其应用》,内容系统、权威,建议大家看看,个人认为对提高自身语言文字规范水准很有帮助。另一方面,是指要使用法言法语,即符合法律规范,具有清晰、明确、众所周知内涵和外延的语言。比如涉房案件中,当事人经常会提出判令过户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这样提,作为法院在判决书中这样写,可能不是很合适。虽然人人都理解什么叫过户,但这显然不是法言法语,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提及、界定过“过户”,规范的说法应当是变更某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某某或者转移某房屋所有权至某某名下。
(二) 文风客观、理性、凝练
由其性质所决定,判决书的文风必须做到客观、理性、凝练。所谓客观,即判决书表述的所有内容均来自于当事人的主张、采信的证据或者法律规定,一辞一语均中性平和、言之有据。所谓理性,是指遣词用句不能掺杂法官的个人情感,整个文书真正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所谓凝练,是指用词精准、言简意赅,无闲文漫笔,做到无一字可改、无一字可加、无一字可减。确保文字凝练,要注意:语义的解释必须单一,排除歧异;不要乱用术语;减少赘字;避免滥用“的地得”。
(三)内容前后呼应、逻辑严密
合格的判决书,应当和规范的论文一样,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有理有据,论述全面,论证层层推进,结构严谨,逻辑缜密,结论顺理成章。为此,要保证做到九个一致:1、诉辩主张与卷宗一致,即判决书中的诉辩主张要与起诉书、答辩状及笔录记载一致;2、诉辩主张与请求权、抗辩权基础规范一致;3、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与主张一致;4、争点与诉讼主张一致;5、认定事实与事实争点一致;6、法律理由与法律争点一致;7、查明事实与判决依据事实一致;8、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范围一致;9、引用条文与判决主文一致。
二、准备
在着手制作判决书之前,应该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认真阅读所有笔录
通过阅读笔录,确认诉辩主张,确定各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双方举证情况、经过质证的证据范围。
(二)审核、认定证据效力
审核所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依据诉讼法及证据规则,认定应当采信、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
(三) 结合诉辩主张及证据采信情况,认定查明事实。
(四) 审查全部案卷
再次确认当事人最终明确、具体的诉辩主张,如果此时发现诉辩主张不清晰、具体的,可以谈话形式释明,要求当事人明确;确认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类申请,如调取证据的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保全异议申请,鉴定评估申请等等,都已经以口头或书面裁定形式进行了处理,未处理的,要及时处理,不准备准许的申请事项,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答复;根据证据情况,审查案件事实是否还有模糊不清的地方,如有,是否需要分配举证责任、限期举证,或者是否需要法院依职权调取。
在完成以上所有准备工作,对案件事实、程序合法性、实体处理均已达到内心确信后,就可以开始制作判决书了。
三、判决书的制作
衡量案件审理质量的时候,咱们经常说“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从何体现?程序合法,还可以说是由各种笔录和裁判文书共同体现。后二者,在我看来,就是从判决书中体现。因此,制作判决书时,要时时从案件的合法性、客观性这两个理念出发来考虑、斟酌。
大家都知道,判决书除了主体情况、庭审情况、交代上诉权利,要包括这么几个部分: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审理查明事实、本院认为、判决主文、案件受理费负担。我理解,原告诉称就是原告向法院提出问题和要求;被告辩称则是被告的回答,被告反诉的话自然是被告也向法院提出了问题和要求,原告作为反诉被告的答辩是其对反诉原告请求的回答;审理查明事实,是法院分析各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本院认为部分是法院解决问题的结论和理由;判决主文当然是对双方当事人提出问题的正式回答。查明事实部分和本院认为部分最为重要,稍后单独谈。下面具体谈谈其他各部分的写作。
(一)首部
首部记录当事人情况,是为了从法律上确定本案的所有主体情况。同时,这也是对民诉法一审程序中规定的“审核当事人情况”这一程序的体现。所以当事人情况要注意和庭审笔录保持一致,尤其是在当事人人数较多以及委托代理人多次更换的情况下。还要注意除了住所地以外的自然情况必须和法定登记机关登记的情况一致,不能简单按照当事人自报家门表述,尤其是对于其他组织,一定要注意和营业执照保持一致,否则就会闹出笑话,比如个人独资企业,本来就不是法人企业,当然不存在什么法定代表人,也不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负责人,工商营业执照上只登记有投资人一项。在表述其住所地后,就应当另起一行,表述其投资人情况。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也要留心和在年检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一致。住所地要注意以实际住所地为准。自然人有曾用名的,应当在其姓名后括号加注曾用名。外籍自然人有中文名的,也应当在其姓名后括号加注。
对于委托代理人,公民代理的,要注意将自然情况记载完整,要写明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等信息;律师代理人,则不必写性别、出生年月日。为什么呢?这还是前面说的主体合法性审查的问题,公民代理的,如果不写明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则其身份不唯一、不确定;律师则不同,因为他们都是经过执业许可登记的,其身份等于在获得执业许可时已经国家机关审核过了,性别、出生年月日在相关机构均有登记,其在法院审核时出示的律师执业证已经确立了他们身份的唯一性、合法性。还要注意,无论哪种情况,企业法人也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好,委托代理人都只可能是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不能写作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否则,这就是个完全没有基本法律常识的大笑话了。
按照文书样式和技术规范,当事人自然情况部分一般不写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但是对于始终未到庭、以公告方式送达传票的被告以及最终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自然人,个人认为还是要写上身份证号码,因为缺席的当事人未曾到庭经法庭核实身份情况,又无准确的住所地,无论是从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明确的被告,还是从便于执行的角度,都应当写上身份证号码。假如原告方无法提供,法院也无法查明身份证号码的,则这个被告既无确切住所,又无准确个人情况,我认为,这属于被告不明确,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理情况
案由注意以结案案由为准。注意此处的审判组织一定要和最后一次的庭审笔录以及文书最后的审判组织保持一致,否则不必看其他任何内容,就可以直接认定这个案件是程序违法了。实践中,对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要表述合议庭组成人员,大家做法不一。我想,简易程序判决书中要表述独任审判员姓名,普通程序理应更严谨、更正式,没有理由不表述吧。
(三)诉称、辩称、第三人述称
原告诉称、被告辩称部分要围绕诉讼请求清楚写明他们各自的主张和事实、理由,其他无关部分可以省略。除非是有明显错别字、病句、同义重复或者侮辱性、攻击性语言等必须删改的情况,这部分要尽量按照当事人的原话叙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法院应当说服其修改。即使当事人不予修改,承办法官也不应在裁判文书中加以引用,应从法律角度进行适当整理归纳。有第三人的,注意不要遗漏第三人述称意见。有反诉的,注意不要遗漏反诉诉称及辩称。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主张有变更、增加的,应当概括写入诉称、辩称对应的部分。
(四)判决主文部分
判决主文部分,要注意:
1、一定要清晰明确,不能有歧义。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银行贷款剩余部分,是否包括利息应当明确最好是写明具体款项;
2、不得在主文中使用简称;
3、涉及地名的,要准确全面,不应仅写某区;
4、一定不能漏判;
5、对于支持的多项诉讼请求,要分开表述;
6、对于有可执行内容的判决,确保判决的可执行性。一是要有确定的被执行对象(涉及财产的,不特定物必须有数额,特定物要明确、特定),二是要有执行期限;
7、判决主文涵盖范围要与诉讼请求、反诉请求范围一致。未全部支持诉讼请求或反诉请求的,要单列一条“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或反诉请求)”。
注意在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书中不要遗漏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告知词,不要将这个告知词夹在主文判项之间,要放在所有判项之后写明。
(五)诉讼费用负担问题
要明确一个概念,诉讼费用是指因诉讼产生的直接的、必要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司法鉴定费、评估费、司法专递费等等。强调一下,立案时法院收取的费用是案件受理费,属于诉讼费的一种,不能直接表述为诉讼费。
这部分要注意:写明诉讼费交纳时间;注意不要遗漏任何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费用;适用简易程序结案的,案件受理费要减半;有反诉的,不要遗漏反诉案件受理费;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之和不能超过总额。
这里多说一句,建议大家创建只包含最基本格式、固定语句的裁判文书模板,在制作文书的时候,不要直接在模板上编辑,而是新建一个WORD文档,以插入文件方式,将模板导入,再写上具体案件信息后另存。这样做既可以避免在旧文书上粘贴替换极易导致的一些低级错误,也更有效率。
四、查明事实的构成、注意事项及表述方式
(一)查明事实的构成
这部分应当包括以下几种事实:
1、属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要求的事实(下面简称基础事实)。例如侵权案件中,行为人有过错是认定侵权行为的四要件之一,双方对被告是否有侵权过错有争议的,必须查明。
2、当事人虽无异议但依法必须登记、备案、审批或者涉及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例如房屋产权问题,原、被告都说是原告的,但都未提交证据,法官必须要他们提交权属证明。又如债权债务转移问题,原、被告都认可他们之间的债务转移已经经过保证人同意,法院显然也是不能直接认定,必须要查明保证人是否同意。
3、关系到基础事实认定的支撑事实。包括法律规定有例外情形或别除条件的。例如存在抵押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法院必须查明抵押权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其参加诉讼。因为《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那么抵押权人是否同意双方买卖抵押房屋,或者买受人是否同意代为清偿抵押担保债务,就关系到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如果没有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意思表示或者抵押权已经消灭的证明,这个合同就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是无效的。也包括基础事实发生过程、条件和背景的。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借贷协议发生的原因、借款目的、用途等涉及借贷关系实质的事实。这类事实普遍存在于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收养关系案件(收养法生效之前成立的收养关系)、事实遗赠扶养案件中。还包括证明基础事实证据的法定要件的。如继承案件中代书遗嘱是否具备法定要件的事实。
4、与基础事实密不可分的关联事实。如有无关联诉讼及诉讼结果、执行情况,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情况,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情况,析产继承案件中的房屋坐落图或者财产明细表,合同类案件中标的物的权属现状(是否另行出售,是否存在查封、抵押)、流通情况,租赁合同案件中的装饰装修过程及价值。
5、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涉及的基础事实以外的其他事实。如分家析产案件中涉及的财产范围和权属情况,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
6、涉及主体资格、身份关系、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当事人变更等程序性事实,就不详细说了。
此外,对于当事人据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主要证据,对方又不予认可的,无论最终是否采信,也应当在查明事实部分给予客观表述,既要写明举证方认为有利于自己的方面,也要写明导致对方不认可的方面,还要写明各方质证观点。当然还要写明最终 影响法院不采信该证据的相关要素。
还有一句话要提醒一下,对于与本案诉讼请求、法律争点都无关的事实,就不必表述了。如果表述的话,不仅效果不好,甚至有时候还可能引起当事人缠诉、缠访,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二)注意事项
除了不能遗漏必须查明的事实以外,这部分还要注意:
1、对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需要证据证明的事实可以直接推定。这个基本上没有什么问题。强调三个问题,一是不能作出与生效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一致的认定。如果发现生效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不能直接自行认定,必须要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纠正后才能认定。二是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事实时,一定要慎重。必须是社会一般人都认可的法则,并且都能据此推导出的事实才能认定。比如受害人被撞得大腿骨折了,那么虽然医生没有开医嘱说加强营养,也没有说要专人护理,我们和社会上其他人根据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都会得出一致意见;受害人需要加强营养,需要专人护理,所以他要康复,就必然会有营养费、护理费的损失事实存在。去年,天津发生了一个“许云鹤案”,一老太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过来一个车的车主许云鹤下车将她扶起,老太告到法院说许云鹤撞伤了她,要赔偿。一审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许云鹤撞到老太的情况下,判决许云鹤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社会效果很差。结果对错不予置评,但一审法官在运用这一条认定事实时,就存在很大问题。他的判决理由是:车主发现王老太时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行人王老太突然发现车向其驶来,必然会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怎么就“定然”呢?我看就不一定,因为根本就不存在这么一个得到社会一般人或者说大多数人一致认可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老太发现四五米外有车就必然惊慌错乱,就必然倒地,倒地就必然是受驶来车辆的影响。三是自认涉及依法必须登记、备案、审批或者涉及第三人、公共利益的事实的,未经查证,不能径直认定。
2、对于证据证明内容含糊不清或存在证明事实截然相反的证据,事实认定两难的,要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认定:
真实的意思表示。要记住,确认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意思表示真实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件。存在多个证据而且内容互相矛盾时,通过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往往可以发现事实真相。如涉房案件中,当事人因为家庭成员间赠与,或者借名买卖等情况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房屋登记机关会要求他们提供相应材料,或者是公证书,或者是买卖合同等。公证费用很贵,当事人往往就会提交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没履行。这份合同不是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然我们也就不能认定其反映的内容。
准确解释文义。文义解释通常是法律解释方法之一,但是作为影响法官认定事实的因素时,文义解释对象不再是法律条文,而是待证事实本身。书证内容都以文字形式体现,总会存在表达上的不确定性,也使事实的认定具有了不确定性。如一张纸上写明“张某还欠款5000元”,原告李某持此起诉,认为是张某欠款5000元,而张某答辩说这不是欠条,是还款证明,为什么呢?“还”字应念“huan”,归还的还,不是还有的还。两种字义必然导致两种相反的事实认定。具体到这个案件,我想还要结合借款原由、目的、张某的日常语言习惯、一般人书写欠条和还款证明的通常做法来认定事实。又如一个医疗事故案件中,鉴定机关作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但鉴定结论中表述“医院不足之处,当时应尽量说服产妇留院观察。但是,即使留院观察,也可能仍不能避免胎儿死在宫内;或者入院后做剖宫产,新生儿死亡可能还不能避免”。法官认为“可能仍不能避免”意味着“可能能避免”,从而认定医院有使患者丧失救治机会的过错,医院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关系对应的民事法律保护的法益。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侧重保护的法益也不同。在事实认定时,不正确定位民事法律关系,将导致不正确的事实认定。如原告诉被告某软件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以自己的游戏账号被停止使用主张权利,但被告认为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法院查明被告与游戏者交易时要求注册者提供注册个人资料,并明示“以下资料请如实填写”,并要求填写“真实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身份证号”,而涉案账号被填写的内容无一与原告的一致,有一些属于不可能存在的地址、身份证号,原告也不能说明所填写的内容,但另一方面原告有该游戏账号的密码和游戏软件、点数卡,能否认定原告是游戏账号的所有者呢?法官认为“游戏账号注册者提高注册信息明显虚假,其行为违背了合同诚信原则,也致使发生纠纷或出现其他情况时无法确认合同当事人”,“互联网上行为所具有的容易隐瞒、不安全、难以识别和行为对象不确定等因素,致使人们迫切需要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维护网络安全与诚信,尤其涉及互联网上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更应当明确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情况”。他是从合同法保护所强调的保护交易安全、交易秩序的角度,没有认定原告是该游戏账号的持有者。但是,原告是一个个人,并不是以转手交易或用于生产经营为目的、商业市场中与软件公司势均力敌的市场主体。在本案中,双方的关系不存在需要考虑保护交易安全或者交易秩序的因素。双方的法律关系属于消费者与商品、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案如果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来考虑,即谁持有有效票据和物品,就认定谁是权利主体,应当是更贴近客观事实。
对于主观性事实,要以善意理性人的标准来认定。比如,《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处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就涉及到一个认定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的事实问题。以善意理性人的标准,鞭炮会爆炸,这是合理危险,墨水瓶、手机会爆炸,当然能够认定它们存在不合理危险。又如,商场里出售一件衣服,标价500元。原告买回去了,发现其他地方卖50元,起诉商场,认为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商场说了,我们商场专门卖高档商品,这件衣服一直卖这个价,不存在显失公平。那么法官不能完全以自己的日常消费水平来认定,不能说你家境殷实,平常不买低于一千块的衣服,就武断认定这个不构成显失公平,也不能说你生性节俭,没买过200元以上的衣服,就认定构成显失公平。而要以一个理想消费的善意消费者的角度,考虑这件衣服在理想消费活动中能否以500元的价格购买,据此来认定事实。
(三)表述方式
1、依据不同证据认定事实的表述方式
对于依据书证认定的事实,不涉及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可以直接概括表述。如婚姻关系、亲属关系。涉及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是合同类案件,也包括一些侵权类案件,必须对书证内容详细表述,文字表述一定要按照书证原文,其他可以精简,比如合同中的条款序号,合同条文中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部分。合同案件判决书中事实认定没有合同的具体约定内容,民间借贷合同案件判决书中事实认定没有提及借条或者借贷合同的具体约定,这都是非常低级的错误了。
对于依据证人证言认定的事实,要引用证人当庭作证的原话表述,并表述各方的质证意见。
对于依据视听资料认定的事实,要严格按照各方对真实性均无异议的质证意见来表述。
对于依据当事人陈述认定的事实,要引用原话,并表述其他当事人的意见。
2、事实表述顺序
主要有四种:第一、按照时间顺序。这是常规作法。在案件事实时间跨度长、案情复杂时,尤其有必要。
第二、突出焦点。 适于运用于事实争议较多的案件,方便理清事实分歧,抓住问题的关键。
第三、相同性质的事实集中表述。 如分家析产案件可以先集中表述当事人婚姻家庭变动情况,再集中表述家庭财产变动情况,不适宜用其他表述顺序,。
第四、综合归纳。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一证一认定,逐一列举证据名称、证明目的、是否采信的理由及据以认定的事实。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庞杂、证明力不直观的案件,应当运用此方式。
注意把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都一一罗列,确保认定的事实都有经过质证并认定的证据支持,采信的证据证明的事实在认定事实中都有反映。罗列时最好按照证据力强弱排列。
五、判决理由的构成、法律依据的适用及利益衡量
(一)判决理由的构成
判决理由也就是本院认为部分,要有以下内容:
1、简述判决法律依据的具体内容。这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公众直观了解定案法律依据;
2、根据查明事实作出的事实认定。注意这部分内容必须直接来源于查明事实部分,查明事实部分没有表述的,绝不能直接出现在本院认为部分。否则,据以断案的事实没有经过审理查明,那我们直接就能断定这是一个事实不清的错案;
3、证据采信情况及理由;
4、对法律关系性质、双方权利义务、民事责任的认定;
5、事实或法律争点的认定及理由;
6、对诉讼请求、反诉请求支持与否的具体理由。注意要全面涉及所有诉讼请求、反诉请求,不能遗漏;
7、对答辩意见、第三人陈述意见采信与否的具体理由;
8、据以作出实体判决的,能够对应到每一条判决主文或者诉讼请求、答辩意见的实体法法律依据;
9、据以进行诉讼程序、裁判的程序法法律依据。注意,对于缺席判决的,要援引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对于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的,要援引民诉法第六十四条。
对于第八点、第九点,要明确:法律援引依照司法解释规定,只援引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多个法律文件的,按照前述顺序引用;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其他法律。
这部分要特别注意:
所有认定的事实都必须是在查明事实部分已经出现的,即前面九个一致中的“查明事实与判决依据事实一致”;
对当事人有争议、与诉讼请求及反诉请求有关的争议问题全面作出有理有据的答复,即“争点与诉讼主张一致”、“认定事实与事实争点一致”、“法律理由与法律争点一致”;
引用条文与判决主文一致。
引述双方主张必须与诉辩主张、查明事实表述的庭审情况相一致。
(二)法律依据的寻找、适用
适用法律最重要的,当然是准确认定法律关系。在已经认定的事实基础上,分别对照原、被告主张的请求权基础要件构成。谁主张的请求权基础要件全部都有对应认定事实,就支持谁。有一个要件没有对应认定事实的,就不支持。注意,必须有法律依据,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没有法律依据,那还能叫依法判决吗?有特别法依据的,不应当引用一般法;有司法解释的,要引用司法解释。要避免所有判决几乎都只引用《民法通则》的情况。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主张的案由与我们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不符的,或者法律关系竞合的,不得主动变更案由,必须向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自行提出变更案由或选择案由并相应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判决驳回。
(三)利益衡量
民事案件审理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没有与案件事实及当事人的诉求相应的、明确的、清晰的、可适用的、唯一的法律规范,或者存在两种以上相互冲突的合法权利。这时,我们就要正确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来适用法律。
进行利益衡量时,法官应注意考量以下要素:
1、社会效果??教育、引导作用是司法的主要作用之一。在利益衡量时必须考虑到裁判可能引起的社会效果。
2、公共政策 司法权虽然应该独立于行政权,但这并不表明司法权就可以完全无视行政权。在相互独立的同时,司法权必须对行政权保持应有的尊重。在利益衡量时为公共政策留下一席之地,正是这种尊重的表现之一,也是对公众信赖利益的保护。
3、公序良俗?司法实践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否则,将影响到司法的权威、公信力和执行力。如某人购买的商品房尚未交付时,一民工在其订购的商品房内自缢身亡,某人因此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房地产公司以此不属法定解除合同理由为据,要求法院驳回起诉。法官认为,此虽不属法定解除合同理由,但按当地习俗,这种发生过意外死亡事件的房屋是不能再住人的,因此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4、立法目的?如民法规定的无效代理制度规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自己为民事行为的,无效。设某人代理其幼子与自己签订了把自己的房屋赠送给幼子的协议,不久病亡,其后妻提起诉讼,以法律禁止自己代理为由,主张该协议无效。民法规定禁止自己代理的立法目的是要防止代理人在决定合同内容时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通常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但本案是一位父亲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自己的儿子,不需要对方支付对价,且对方当事人是赠与人的儿子,纯粹获得利益,这样一个合同中不存在利益冲突,不会发生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形,因此本案不符合禁止自己代理的立法目的,应认定协议有效。
5、法律原则?司法裁判终极目的应当是维护、实现法律价值。利益衡量必须考虑、维护法律的基本原则,尤其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
6、衡平理念?在利益格局正在调整、法律制度未尽完善的今天,法官在追求、实现司法正义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审理双方当事人强弱悬殊的案件时,必须将衡平理念作为自己利益衡量的重要内容,注意使当事人之间保持利益的平衡。
7、替代机会可能性?确定一个权利优先于另一个权利,还要考虑假定的优先的权利和另一个权利是否存在替代机会。假如后一个非优先的权利存在可替代机会,那么假定就是合理的。但如果后一个非优先的权利没有合理的可替代的机会,而前一个假定优先的权利存在可替代的机会,那么这种假定就是不合理的。
8、大众话语 法官为价值判断时,应以社会通念为务,随时要求自己以谦虚之心为之,不能我行我素。这一要素实质上是决定法官裁断价值取舍的态度。在司法改革如火如荼的今日,许多法官怀着建设“法律帝国”的神圣心情,对高贵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无限向往,对带着泥土味儿的大众话语则往往轻蔑地以“法盲”一语蔽之。但是,“精英话语”青睐的“法治”内在地要求司法必须是“民主”、“正当”的,要求法官在自由裁量、利益衡量时必须考虑大众的立场(虽然不能听命于大众)。如我院审理的死胎处理案,某人怀胎7月后因胎死腹中于某医院行剖宫术,术后某医院将死胎径行处理,某人因此起诉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医院辩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娩出的死胎应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集中处置,这也是医疗机构长期以来的通行做法。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不适用于死胎。严格按照目前民法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以精英话语来看,医院无懈可击。但以大众话语来看,将一个已发育7个月、虽已死去可原本即将出生的胎儿、一个“人”,划分为“医疗废物”,而且是不许其父母问津的“医疗废物”,却无论如何是情感上难以接受、理智上难以理解,甚至可能引起公众兔死狐悲的感伤。法院认定,死胎“具有物的属性,应归娩出死胎的产妇所有,产妇享有对死胎的合法处分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死胎,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二千元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
浅谈民事判决书的制作
作者:韩炜来源:海坛特哥

裁判文书是诉讼活动全面、客观、完整、权威的集中表述,是法院权威的源泉和衡量尺度,确认和调整当事人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对当事人而言就是具体、直接产生执行力的法律;对社会而言,裁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