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与夏某以40万元购得一块土地用于建房。房屋建成后,王某与夏某对建房进行结算,并对房屋进行分配,签订了《分房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分得该栋房屋的一、二层门市,剩余楼层归夏某,并由夏某在2016年3月1日前补偿王某42万元利润款。办理产权证时,双方共同出资交纳了建安税,并约定双方各交自售房屋部分的销售税。夏某支付30万元给王某后,尚有12万元的利润款未支付。随即,夏某按规定缴纳了全栋房屋的土地报批、规划、房产、质监、行政罚款等“两违”办证费用共计20万元,后由于双方对该费用分摊比例存在争议,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夏某支付12万元的利润款及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利息,夏某反诉要求王某承担一半的“两违”办证费。
【争议焦点】
1.夏某是否应该支付王某利润款12万元;
2.夏某是否应该支付王某从2016年3月1日至今未还利润款的利息;
3.王某是否应该承担一半的“两违”办证费用10万元。
【仲裁结果】
1.夏某向王某支付利润款12万元;
2.王某向夏某支付“两违”办证费用10万元。
【专家评议】
仲裁庭认为,王某与夏某签订的《分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夏某向王某支付30万元利润款后,尚有12万元未予支付,应属违约,王某主张夏某支付余下的12万元利润款,仲裁庭应予以支持。
对于王某主张夏某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利息的仲裁请求,由于双方对违约方式的承担没有约定,且王某对该栋房屋的税费承担存在争议,夏某享有不安抗辩权,故对王某的双倍支付利息的主张,仲裁庭不予支持。
在反诉中,夏某要求王某支付“两违”建筑办证费用10万元,由于王某与夏某系合伙建房,双方在合伙前对合伙费用没有约定,房屋建成后,双方对合伙建房进行结算,并签订了《分房协议》,由双方共同出资缴纳建安税,销售税由双方各交自售房部分,由于本案的税费并未涉及自售房部分的销售税,且房屋由双方共同建设,应根据缴纳税费的性质及相关合同约定来确定“两违”办证费用的承担。仲裁庭裁决涉案房屋的税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即分别承担10万元。
【哈仲提示】
1.公民在履行合同时,合同中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及相关法律原则进行确定。本案中,双方没有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且双方在《分房协议》中只对建安费作了规定,未对其他费用作约定 ,这种情况下就应根据相关合同的规定、交易习惯和相关法律原则对违约金的承担、相关税费的承担进行确定。
2.《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出现上述情形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哈仲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协议时,需要对合同、协议的内容,特别是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细致的约定,以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合伙盖房引来的补偿争议
作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王某与夏某以40万元购得一块土地用于建房。房屋建成后,王某与夏某对建房进行结算,并对房屋进行分配,签订了《分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