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民事主体之胎儿赠与的保护(二)

来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娩出前,胎儿接受他人赠与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独立的接受赠与权,赠与合同成立、有效并生效。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娩出前,胎儿接受他人赠与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独立的接受赠与权,赠与合同成立、有效并生效。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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