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 谁来管?

来源: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沙雅某粮油公司不服沙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不给阿某补缴社保。沙雅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裁定驳回粮油公司的起诉。

近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沙雅某粮油公司不服沙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不给阿某补缴社保。沙雅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裁定驳回粮油公司的起诉。
2010年6月25日,阿某在沙雅县某粮油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在工作期间该公司未给阿某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2月阿某离开粮油公司。因粮油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保,阿某先行申请劳动仲裁,沙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粮油公司给阿某补缴社会保险。粮油公司不服,到沙雅县人民法院起诉阿某。
沙雅法院经审理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行政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粮油公司的起诉。
法官提示:追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行政机关的职权,上述法律、法规对此规定得非常清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依法行使上述职权时,自然要对有关劳动合同及其效力进行必要审查。劳动者对于上述机关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不作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方式来寻求救济,而不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应该申请社会保险部门向用人单位强制追缴所欠保险费。人民法院可结合案件的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部门依法办理此类案件,向用人单位追缴所欠保险;建议该部门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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