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主要着力点介绍及简析

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日前,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各界翘首以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规定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日前,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各界翘首以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规定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读条例并对比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笔者发现本次的条例的主要着力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定义或方式
条例对政府采购法未予以明确或容易产生歧义的一些概念及表述一并作出明确定义或解释。
例如条例第二条对“财政性资金”及“服务”,第三条对“集中采购目录”、第七条对“工程”、第十二条对“采购代理机构”都作出了明确的定义;条例第二十条采用列举方式对“不合理条件”作出归纳性的解释;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则分别就何谓“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及“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作出补充解释;条例第六条及第八条则将采购政策实施及采购信息披露的方式作出进一步细化。
2、加强管理
条例加强了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管理,着重强调了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的应尽义务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
例如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第十四条再次强调,“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第十三条则明确了对采购机构的资质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3、提高处罚力度
为了彻底杜绝政府采购领域出现的腐败现象,条例在加强管理采购当事人的同时,也提高了对采购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情形,条例明确规定给予限期改正、警告、罚款,同时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例如条例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现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时的罚金数额范围(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分为10万元以下及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两档);第六十三条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二条则分别用列举方式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供应商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予以说明。
4、建立与PPP的衔接
由于在条例公布之前,国务院及财政部发布的若干关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出PPP的实质为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服务,因此本次条例的出台,与前述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作出了有效的衔接,有助于完善当前PPP适用的法律体系。
例如条例第二条第四款提到“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而后者便是PPP主要的适用领域;
又如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提出“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以及条例第四十五条“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这些规定与财政部财金[2014]113号文中关于ppp项目采购及验收的规定基本一致;
此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该条所解释的何谓“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则为ppp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提供了法律依据。
乐观的预见,条例的公布和实施,必将从制度上推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并有助于我国PPP项目进一步的推广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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