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法律知识问答 · 女职工篇(四)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女职工篇 4 女职工辞职或者协议离职后发现已经怀孕,是否可以反悔, 主张离职或者离职协议无效?

女职工篇
4 女职工辞职或者协议离职后发现已经怀孕,是否可以反悔, 主张离职或者离职协议无效?
协议解除或者预告辞职反应的都是女职工自身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虽然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禁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女职工预告辞职。因此如 协议解除或预告辞职不存在强迫、欺诈或者重大误解,则应认定协议生效、辞职行为成立,进而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禁止女职工再行反悔。有部分人认为孕期女职工在协议签订前怀孕但自身不知 道的,可视为存在重大误解,主张撤销协议。且不说女职工怀孕不自知的证明责任难度比较大,仅从解除协议和女职工怀孕两件事的关联性来看,这两者本身是独立的事件,不具备关联性。女职工协议解除可能基于其他原因,即便女职工知悉其怀孕的情况,仍然有可能做出 协议解除的决定。而重大误解是对协议内容的误解,而非对协议之外情况的误解,因此以重大误解主张撤销协议,并不妥当。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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