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冒牌轴承” 判刑又罚款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徐某从刘某(已判刑)处购进大量假冒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轴公司)“HRB”注册商标的轴承,并销往黑龙江省铁力市、绥棱县、庆安县、嘉荫县等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徐某从刘某(已判刑)处购进大量假冒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轴公司)“HRB”注册商标的轴承,并销往黑龙江省铁力市、绥棱县、庆安县、嘉荫县等地。2014年3月26日,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铁力市建设大街兴达轴承商店将徐某抓获,并从徐某处查获假冒哈轴公司“HRB”注册商标的各型号轴承2577套(价值52800元)、销售明细5本。经对销售明细上记载的买家进行核实,徐某共销售给朱某等20人假冒哈轴公司“HRB”注册商标的各型号轴承6586套,销售金额87867元。
裁判结果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8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鉴于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扣押的假冒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HRB”注册商标的轴承2577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徐某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及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应坚持依法从重打击的原则。但针对被告人的具体行为特点,可区别情况在自由刑和财产刑方面予以从重处罚。如被告人无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生产、销售质次价高的产品,甚至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不论被告人获利大小,应严格限制适用缓刑。对于制假售价数量不大,产品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的被告人,可适用非监禁刑,但在财产刑的处罚上要予以从严掌握,一般应适用法律规定财产刑幅度的上限,从经济上对制假售假予以惩戒,同时对整个社会起到教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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