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保全是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文件均对于保全事项进行详细规定。笔者在诉讼活动中时常需开展保全工作并处理其中多项细节问题,在本文中笔者主要从“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两个角度梳理在工作中的感受与经验,向读者简要介绍民事诉讼保全工作内容。
01申请保全人
《民事诉讼法》103条、104条规定在民事诉讼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若能在诉讼前期顺利保全对方财产,不仅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在案件审结后完成收回款项的工作目标,且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增加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调解的可能性,因此案件当事人在启动诉讼程序前后可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申请保全工作(立案前原告可根据《民事诉讼法》104条规定申请诉前保全,笔者在本文不对其进行详细论述,本文主要介绍诉讼中保全工作事项)。
(一)申请保全
1. 基本工作程序:
(1)原告或代理人提起网上立案申请。目前案件立案工作推行网络立案,因此作为原告或代理人均可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中申请案件网络立案,待案件显示审查通过后,可联系审理法院询问是否需将案件立案申请资料原件邮寄给法院(部分法院无需邮寄原件即可立案成功),持续与法院立案庭沟通,争取尽快取得案件受理通知书。
(2)取得案件受理通知书后联系保险机构取得保全担保文件。法律规定申请保全需提供担保,但是申请保全人提供自己的财产进行担保无疑会增加其经济压力,目前保险机构已推出财产保全担保服务,因此申请保全人在取得案件受理通知文书可立即联系保险机构取得担保文件。
(3)在人民法院确定承办法官后,应及时与法官对接申请保全事项。保全审查事项一般由承办法官负责并查出具裁定文件,因此在确定承办法官后申请保全人需及时联系承办法官开展保全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可能因存在案件较多等情况,在未确定案件承办法官之前将保全工作交由其他人员处理,因此在立案、申请保全工作阶段需与立案庭对接沟通,知悉审理法院的工作流程,减少工作经济与时间成本。
2.几个具体事项:
(1)减少与保险机构的对接时间。为了避免在完成财产保全工作之前被保全人将财产进行转移,因此保全工作需讲究时效性。通过笔者对接数个保险机构的经历了解到,目前市面上提供诉讼保全担保工作的保险机构开展此类工作的程序较为简便。若申请保全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机构要求准备相关诉讼资料并及时支付费用,一般1-2工作日可取得担保文件。申请保全人可在启动财产保全工作前与保险机构充分沟通,全面了解其费用、出具时限、资料审查要求等内容,便于后续快速开展工作。
(2)确定审理法院是否可进行网络查控、是否需申请保全人明确财产线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但是近年来各地区人民法院开始限制网络查控,比如贵州省内的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乌当区人民法院、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福建省部分人民法院,均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才可对相关财产开展保全工作,这无疑极大地提高了申请保全人的工作难度。因此为了避免在启动诉讼工作后处于被动的局面,笔者建议在案件立案前、申请财产保全工作前详细了解审理法院保全要求,便于制定后续诉讼策略、明确工作开展方向。
(3)与承办法官对接申请保全资料的要求与细节。大部分情况下保全的财产为被保全人的银行账户存款,笔者在办理部分案件中遇到过人民法院表示因不动产保全需详细核实财产情况,若坚持保全不动产财产则无法快速完成银行账户在内的财产保全工作的情况。因此,若申请保全人想要尽快保全对方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法院可能会存在申请保全资料的表述要求,如要求申请书写明“申请保全xxx名下银行账户存款xx元”,而不能概括地写“申请保全xxx名下xx元的财产”。在申请保全人掌握被保全人银行账户财产线索或人民法院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核实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在准备申请保全资料时可与法官对接文书要求,避免耽误工作时限。但是若申请保全人不掌握被保全人银行存款信息,则在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文书中不建议仅写“银行账户存款”之类的表述,避免出现因表述不全从而被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4)收集财产线索的方式。在人民法院不同意进行网络查控的情况下,笔者整理如下几种收集财产线索的方式:
①与承办法官沟通申请开具律师调查令等文书自行到银行、不动产权登记中心、车辆登记中心等部门调查被保全人财产信息(该方式必须经承办法官同意)。
②通过天眼查、启信宝、企查查等软件查询被保全企业的银行账户(相关软件登记的银行账户一般为企业基本户)。
③收集整理与被保全人的往来转账记录及书面文件,详细整理各个被保全人的银行账户。
④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建设工程官网、律师持介绍信调取备案合同等方式,查找被保全人的在建工程/对外到期债权线索。
(二)续封申请
1.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续封。财产保全具有期限限制,一般银行账户存款期限为一年,不动产为两年或三年,必须提前与承办法官沟通续封事项,避免出现脱保情况。
2.对接人民法院出具财产保全文书。人民法院开展财产保全、续封保全工作,一般是承办法官审查后出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移送执行局进行财产查封冻结,执行局再将查封冻结情况反馈给承办法官,相关工作会形成书面文件。为了便于掌握具体信息、为后续工作做准备,申请保全人应对接人民法院掌握相关具体文书。
(三)解除保全、申请执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申请保全人应申请解除保全的情形:
①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②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③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④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⑤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⑥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在前述情况下,申请保全人应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避免出现因工作不及时从而被对方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工作风险。
2.案件审理完毕确认被告(被保全人)应支付款项的,注意在财产保全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若人民法院生效文书认定被保全人应支付款项的,申请保全人应及时对接被保全人付款,若其不及时付款则应及时申请强制执行,避免脱保出现无法有效执行的情况。
02被保全人
被保全人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但是也应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从财产保全的程序以及实体工作中维护其合法权益。笔者梳理如下几项在被保全人可开展的工作内容:
(一)处理保全事项
1.要求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保全文书(财产保全裁定书、保全告知书等)。如前所述人民法院在开展财产保全工作时会形成数份法律文书,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人民法院并没有将详细的财产保全资料向被保全人送达,而被保全人仅能通过电话、现场查询等方式了解被保全的情况,为了避免出现被保全人没有证据证明其被保全的具体情况,被保全人在没有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保全告知书等文书的,被保全人可要求人民法院提供,或及时向银行查询并收集被保全的详细资料。
2.申请保全复议或执行异议。
①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被保全人如对保全裁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若被保全人认为不应该保全,可在收到保全裁定后5日内承办法官提出复议,法院收到保全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
②若被保全人认为法院的保全实施行为存在违法情况可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如认为被保全人认为保全时未遵守法定程序、超标的保全等情况),人民法院应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异议。若被保全人发现人民法院超额冻结银行账户存款,也可及时与承办法官对接说明情况,配合法官查明具体的保全情况。在笔者办理的案件中,关于银行存款账户这一严重影响被保全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若人民法院审查后确定超额保全的通常会及时进行解封,并非必须要求被保全人出具书面文件。
3.书面申请财产置换、提供担保。若被保全人认为被保全的财产严重影响其生活、生产经营活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置换或申请提供担保解除保全,但是由于不动产、动产的变现难度较大,人民法院大多不同意以不动产置换来解除银行账户的账户冻结,或通过提供反担保保函的形式解除保全。但是笔者建议无论人民法院是否同意,被保全人均应书面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请,并保存好申请的相关证据资料,证明被保全人已开展相关工作以期望减少被保全带来的经济损失。目前,保险机构推出了解除保全反担保业务,在实际工作可多了解保险机构的业务要求,做好提供反担保的准备。
(二)解除保全
案件结束后符合法律规定及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虽然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申请保全人应解除保全的情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较多申请保全人并不会主动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因此为了减少经济损失,被保全人应随时关注案件情况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并要求人民法院提供解除财产保全法律文书。
以上为笔者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保全工作的简要梳理。虽然法律较为详细的规定了财产保全的各项具体工作内容,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当事人以及代理律师都会面临不同的问题,各人民法院也存在不同的工作流程,因此在开展案件立案以及保全工作前应充分做好提前准备工作,熟知法律规定及审理法院工作要求,以期在诉讼中能够尽快地达成诉讼目标。
此外,各人民法院对于财产保全文书的公开机制也不相同,部分法院不公开财产保全具体情况,这给当事人申请执行或在后续提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诉讼中造成了较大的工作难度,因此笔者在前文中数次说明要求人民法院提供文书并做好相应的证据收集工作。而在银行方面,开户人在建立银行账户时也可选择查询账户情况程序简便的银行,减少在案件中向银行查询的工作难度及工作成本。
办案笔记—民事诉讼保全工作
作者:吴倩来源: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

在民事诉讼中保全是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文件均对于保全事项进行详细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