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 读 提 示
电子游戏发展至今,已有不少游戏玩法规则,不同游戏玩法规则也都被开发出极具代表性的作品。但是,游戏玩法规则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应通过何种途径保护,以及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目前存在较大争议。近日,广东省高院一则相关判决,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案 情 经 过
《我的世界》原名为《Minecraft》,是由瑞典Mojang公司于2009年开发的沙盒类游戏,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大的知名度。2016年5月,网易公司获得该游戏在中国区域的独家运营权,有权针对任何知识产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维权。
2016年,由深圳迷你玩公司运营的《迷你世界》正式在手机安卓端、iOS端及电脑端等平台上线。
2019年,网易公司认为,《迷你世界》多个游戏核心基本元素抄袭《我的世界》,在游戏整体画面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引起玩家混淆,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迷你玩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5000万元等。
二审法院广东高院经审理,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1)粤民终1035号《民事判决书》(下称“我的世界案”),判决迷你玩公司删除涉及侵权的230个游戏元素,并赔偿网易公司5000万元,但驳回网易公司关于迷你世界停服的请求。
法院说理
(一)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要限于画面表达
判断视听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当基于视听画面表达上的异同,并且排除非画面内容的干扰。二审法院认为:
“视听作品通过特定顺序的画面衔接和串联来表达某个孤立静止画面难以表达的内容,其独创性源于作者将各式作品或非作品的内容要素转化为连续动态画面的创作过程,而非来自于内容要素本身。画面可能构成对内容的演绎,但两者之间的独创性没有必然关系。……因此,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要限于画面表达,而不能延伸至非画面内容,否则将偏离视听作品独创性表达之所在。”
(二)游戏玩法规则不必然与画面表达有必然联系
游戏玩法规则不必然归属于游戏画面著作权的范畴。通用的底层规则属于公有领域,自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对于形成独创性表达的游戏玩法规则,有能形成视听表达的内容,也有非视听表达的规则,即,游戏玩法规则不能与画面做等同替换。二审法院认为:
“游戏玩法规则能被视听画面具体表达,并不意味着其当然涵盖于游戏画面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游戏中某些玩法属于简单、基础、抽象的思想,或者某些通用、常规的规则本身属于公有领域,这部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自不必多言。但是,即使对于游戏玩法规则范畴内已经形成独创性表达的那一部分内容,如其构成作品,也可能与游戏画面作为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有所不同,两者属于不同性质的客体,不可混为一谈。……若简单、笼统地将画面表达与非画面内容合二为一,实则将性质不同的独创性表达在同一作品的范畴内子予以等同替换,超出了游戏画面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三)游戏元素相似,不等于视听画面实质性相似,应着眼于整体画面
游戏元素仅为视听画面的内容要素之一,相同的游戏玩法规则在实际表达也会存在差异。如,“食用蛋糕可以恢复饥饿值”这一设定,《我的世界》是通过恢复“鸡腿”表示,而《迷你世界》是通过增加“饥饿条+数值”来体现。即对于相同的游戏玩法规则也会因为具体表达方式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示画面。二审法院认为:
“不能以游戏元素的相似性直接推定游戏视听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游戏开发者按照相同的玩法规则来设计游戏资源/元素时,可以形成不同的表达。两款游戏中存在多处游戏元素及其组合的设计相同、相似但画面表达却有较大差异的情形。……两款游戏中工具箱/工作台、熔炼炉/熔炉、融合附魔箱/附魔台、修理台/铁砧等有单独操作界面,虽然展示的合成、烧炼、附魔或修理过程存在相似之处,但在美术形象及动画效果上有较大差异。综合来看,两款游戏整体画面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结 语
广东省高院虽然认为,游戏玩法规则等非画面内容排除在游戏整体画面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内,但仍旧认定迷你玩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网易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存在抄袭的美术元素,也责令迷你玩公司予以删除。
广东省高院最后强调:“游戏企业要以身作则,更加重视游戏对青少年的正面教育引导,弘扬‘尊重创新、摒弃抄袭’的价值观念,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以自主知识产权为己正名。”
游戏玩法规则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吗?
作者:王仁显来源:公司法探

阅 读 提 示 电子游戏发展至今,已有不少游戏玩法规则,不同游戏玩法规则也都被开发出极具代表性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