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对传统医疗模式管理及法律规制的机遇和挑战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与网络医疗服务有关的概念有互联网医疗服务、远程医疗服务、数字医疗服务、网络医疗服务等概念,本文讨论的互联网对传统医疗模式的影响,并不局限于某种具体的概念,而是相对于传统医疗服务模式出现的与互联网、网络

与网络医疗服务有关的概念有互联网医疗服务、远程医疗服务、数字医疗服务、网络医疗服务等概念,本文讨论的互联网对传统医疗模式的影响,并不局限于某种具体的概念,而是相对于传统医疗服务模式出现的与互联网、网络连接、数字化技术等有关的医疗服务模式,因而是最广义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概念。
一、互联网发展的特点
早期的互联网仅仅是信息存储和人们进行简单通信、信息交换的平台,人们进行信息交换往往是被动的、简单的、非智能化的,因而对高度复杂的医疗服务影响不大。
现如今,随着互联网呈现出存储能力越来越强,信息量越来越大、运算速度越来越快的新趋势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出现,尤其是出现了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这些新的概念,为网络智能化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对传统医疗服务模式的影响还真就逐渐显现出来了。远程医疗也随之受到影响,特别是促进了以每个患者的基因组信息为基础决定治疗方针的个体化医疗的发展。
二、国外远程医疗的发展状况
首先是在1906年,心电图发明者Vilhelm Einthoven就开始做通过电话线来进行远程齐询的试验;紧接着在1967年,美国MassachusettsGeneral Hospital的一位放射科医生在Boston建立了第一个病人和医生能够互动的远程医疗系统。而要说起远程医疗服务真正得到发展是在1990年代。
世界卫生组织在1997年,提出了远程医疗信息系统的概念,并在2010年公布的《远程医疗:在成员国当中的机遇和发展——第二次全球电子卫生保健调查报告》阐述: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首要关注的是服务水平依然不足的基本就医问题。远程医疗恰恰可以为此带来巨大的契机,为医疗保健服务拓宽获得渠道,尤其是幅员辽阔而又缺乏医疗人员的非洲国家,远程医疗可以为那里的人民带来福音。可见,从国际范围来看,人们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给予厚望,互联网对人类的医疗服务甚至可能带来革命性的影响。
三、我国远程医疗的现状
(一)规范性文件层面
首先,在立法层面,尚为空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仅有卫生部2009年5月1日颁布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但是这部行政规章所规定的“互联网保健信息服务”仅限于医疗机构“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与今天互联网背景下的医疗服务的概念相比,外延过分狭窄,覆盖面有限。
其次,在政策层面,一方面有1999年颁布的《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通知内容强调统筹规划、加强调控、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分级管理、逐步发展。另一方面有2014年颁布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意见中明确了远程医疗服务的概念,是指一方医疗机构(邀请方)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信息化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对卫生部出台的与互联网医疗服务有关的文件进行比较,其共同之处在于:第一,它们都是把远程医疗服务当做传统医疗模式的延伸,并没有什么新的东西,只是说现在还是在技术层面给我们传统的医疗提供技术上的支持,或者说换一种方式去实施这种传统的医疗行为而已。尤其在1999年那个文件,更是直接把这种远程医疗给它界定为医疗行为,因此既然是医疗行为,就提出了各种各样行政方面的要求。而到了2014年这个文件,其实确实没有什么太多的规定,而且我注意到,在1999年那个文件中,就提出了我们远程医疗、远程会诊建立模式的基本原则。我们今天再来看这个基本原则其实都没有突破,甚至还可能有所萎缩,我们看一系列的文件,这几个原则都没有得到落实。
再次,在技术规范层面,由于医疗行为具有极强的技术特点,医疗服务活动需要从患者身上获得非常真切、准确的健康信息。同时,远程医疗服务又阻断了进行医疗服务活动的医务人员采用传统方法获得这些信息。因此,如何采集患者的健康信息并最大限度减少信息损耗,需要非常好的设备和技术支持。由于互联网背景下的医疗服务涉及众多的分处各地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因此,无论在医疗行为上,还是在采集、传输信号方面,都需要有统一的标准。互联网医疗服务标准的制定将会直接影响到互联网医疗的成败。目前,与互联网医疗服务有关的标准有《远程会诊系统建设项目管理方案》(2010年卫办综函1046号)、《远程医疗系统项目技术方案》(2011年卫办综函102号)以及2013年《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送审稿)》。可见我国在该领域的标准尚属空白。
(二)实践层面
随着互联网普及,健康相关信息传播更容易,借助像“百度医生”这样的搜索引擎人们可以在互联网上查到任何与健康相关的信息。而医务人员也可以根据对方的提问,提供有针对性的健康咨询,甚至提出诊断意见和治疗建议。同时出现了各种远程会诊平台,比如,网站、商业会诊机构、医疗机构自行会诊、健康服务管理平台等。有的网站甚至成立一些年轻医务人员宣传自己、施展才华的专业平台。
当前在互联网背景下我国的医疗服务模式在悄悄发生改变,无论政府层面的态度如何,无论政府层面如何管制,在现实中互联网医疗模式已经在做出各种大胆的尝试,而其中的主角当然是在传统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务人员。
四、互联网发展对我国传统医疗模式挑战
(一)我国传统医疗模式存在的问题
世界卫生组织的文件里面已经展示了,如果我们实施这种远程医疗服务,它可以为我们带来18个方面的效益。那么,我国当前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开展的现状如何呢?首先,我们得看看当前我国医疗机构的现状。当前我国医疗资源分布非常的不均衡,优质医疗资源过分集中,边远、贫穷、落后的地方医疗资源非常的匮乏。正是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出现了“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怎么去解决?我们现在传统的医疗模式又是什么模式呢?我总结为各自为政,每家医院都是一个独立王国。第二个是两极分化。一些医疗机构还呈现出航空母舰式的发展模式,大医院,越做越大,我上星期去北京某家刚罗成的医院新楼,据说现状还只盖了一半,但就这一半,我看北京找不到哪家商场比它大,在那里看病真得找一个导
游,所以现在航空母舰级的医疗机构越来越多。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互联网医疗如果真正做起来的话,对我们的这种传统的医疗模式真是会产生一些影响。因此我们互联网医疗会面临这么几个现实问题,一个是可以提升全民的医疗卫生知识和保健的意识。其实现在应该说,我们老百姓对于健康方面的信息知之甚少,正是因为健康知识不够,所以就医才会盲目,所以这跟咱们的医疗纠纷也是有密切关系的。但是如果互联网医疗出现过后,或者普及过后,发挥作用过后,我想在普及知识方面,应该可以发挥作用。另外一个就是能够解决我们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的问题。第三,也可以解决看病难、看病贵,还有多点执业的问题,我想都可以逐渐得到解决。
概括的说来就是当前我国全民的医疗卫生知识和意识比较淡泊;存在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优质医疗资源过度集中现象;“看病难,看病贵”难以破解;医师多地点执业执行难。而互联网的出现,可以有效解决上述我国传统医疗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
(二)目前我国远程医疗发展面临的问题
现在我们的问题是什么?主要谈这么几点,一个是太乱,在实施层面,各家医疗机构自己搞远程会诊,商业机构也在搞,大家怎么搞?没有一个规范的东西。比如我曾经给一家专门从事远程医疗的机构去讲课,我就问他,你跟北京市卫生局或者跟卫生部有没有什么?其实我就想问他,是否得到了许可或者指导?结果他们老板跟我说,跟他们没有关系,我只提供平台,最后来会诊的是具体的医师,接受服务的是具体的服务,跟我没有关系,所以我也不需要许可。人家给我回答得非常明白,所以我们说现在互联网医疗模式做得非常的乱。
第二个就是躲,这个市场搞得这么乱,我们卫生行政机关确实应该好好来监管;但是我们卫生行政机关现在还真就是躲,从刚才的分析展示和两个文件的比较,就可以看出来,1999年的文件和今年发布的文件相比,都没有明确明显的差别。当然了,尤其最近两年,我在跟卫生部打交道过程中,我更明显的感觉到一个问题,就是卫生行政部门越来越想从医疗服务监管领域里面撤出去,很多事情不想做,甚至涉及到要他管的一些词、一些概念,这些人都非常敏感。比如说前两次我们在讨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我就提了两条建议,我说可以让医学会或者法医机构做,医学会怎么表示呢?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医学会来做,我一听他们这么说就明白了,一定要认可的话就意味着如果卫生行政机关的职能要介入其中,就可能会给他们自身引起一些法律上的麻烦,所以他们想回避;现在更多是一个躲。
第三,我们既然讲到远程医疗,更多的涉及到数据问题,这个数据怎么整合?怎么保护怎么利用?这都是现在面临比较急迫解决的问题。因此,这个远程医疗无序发展的状况,我们应该怎么去规制它?另外卫生行政部门怎么避免它逃避自己的职责。
如何解决远程医疗的无序发展问题;在当前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如何建立远程医疗的情况下我们如何管理行政部门逃避职责的行政不作为问题。
五、远程医疗发展面临问题与对策
(一)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
首先要解放思想。我这里讲的解放思想,首先是行政主管部门要解放思想,如果他们不能解放思想,我们这个远程医疗服务永远只是空谈,就像刚才讲的,1999年的文件和2014年的文件没有新的突破,谈什么远程医疗服务?我想首先是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要解放自己的思想,不能再简单把互联网医疗界定为传统医疗的延伸。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认真考虑是否仍然将远程医疗简单界定为传统医疗行为的延续以及是否应当引入第三方技术支持远程医疗的发展,这也是我们构建新的适合中国国情的远程医疗服务回避不了的问题。因为我们说专业问题,就得让专业的人来做,如果我们仍然按照意见,远程医疗就是医疗机构对医疗机构,那周围技术支持这块,医疗机构怎么去实现?其实这是不专业的,而且同样会形成资源的浪费。所以必然要引入第三方,只不过第三方怎么引入,怎么来规范规制,这是个问题。
其次就是立法,至少应当先立行政法规。像互联网这样突破传统、超越现实但又与传统医疗服务密不可分的服务模式,常常容易引发各种争议和纠纷,但传统的法律制度又难以规制和解决。因此,对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进行立法乃当前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
还有就是要定标准,尤其是技术标准的确定非常重要。刚才我讲了,现在我们缺乏标准,没有标准的话你这个远程医疗服务怎么做都是白忙。
(二)长远需要从法律层面解决的问题
最后,我再来讲一讲从法律层面需要去解决的问题,同样我这也只是提出问题,引出大家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讨论。有的问题我只讲要点,有的问题我会展开讨论。
1.政府职能部门如何开展监管的问题。
2.远程医疗服务的争议如何管辖和处理的问题。
3.医师如何参与到远程服务系统中来。
4.医师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是否属于医疗执业,这里就涉及到多点执业的问题了,前面的发言者对多点执业做了比较多的介绍。其实多点执业我不知道大家怎么看,我是不看好的,为什么呢?不管现在卫生部怎么规定,北京市怎么规定,应该说前提是不容乐观的,为什么?就是因为我们的医师在人事制度内,你制度不改,让人多点执业是空谈。为什么?就在前几天有人给我讲了一个故事,讲了一个实际的案例,我就不点名了,武汉的一家大医院,他们怎么做的呢?因为国家有规定多点执业,所以这些大医院随后就出台了他们的规定,我们要配合这个多点执业的要求,出台了具体的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核心的就两条,第一条所有跟我签约的医师,你要想多点执业的话,可以!但是原来的合同全部作废,我们重签,怎么签呢?根据你在我们医院服务的时间,我们再来讨论你的工资待遇、津贴、奖金以及其他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重新签一份劳动合同。那这样相当于我们医师跟这家医院的关系变成了工薪制。第二点我们医师更不愿意了,因为你是我的工作人员,同时你又到别的地方执业,我得知道你去哪儿了,因此每个准备多点执业的人,我得给你装一个定位器。核心这两条,所以办法公布之后没有人跟进。
其实我认为这个办法是合理的,因为你是我的人,我得管你,我得负责;所以我们说制度不改的话,多点执业永远是空谈。
5.我们远程医疗的辅助系统能不能跟上?比如首先,现在通过远程医疗会诊提出来,有个数据不清楚,需要做一个辅助检查,到哪儿去做?能不能现在有个面向社会服务的,专门做这种辅助检查的工作机构,比如说做血的化验,专门有这样的公司,但是怎么跟医疗机构配套衔接。另外,远程诊断的处方,怎么进行执行的问题,医师给你开出处方来了,必须要护士来执行,我们现在有没有可以自由执业的护士?有没有专门进行治疗的护理所?这是具体的问题。第三就是药品零售企业怎么去识别你的处方,因为处方需要有医师签名,我们这个远程所开出来的处方,可能是电子签名,那电子签名打到纸上怎么体现?这些都是我们可能需要去解决的问题。



  1. 这个健康档案如何建立、管理和使用?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隐私,按照我们国家的设想,健康档案就跟信用卡一样,一张卡片里面到哪儿都可以用,信息保密问题怎么办?
    7.这当中必不可少的有知识产权问题。

  2. 医疗服务提供的主体是谁?是医务人员还是由医疗机构?这个问题也要在立法上进一步理清。

  3. 这次的指导意见提出来一个相关的参与远程服务的人里面有医务人员、邀请方,还有提供规则的一方,另外还有技术支持者,这些各方的权利、义务还有职责怎么来分?这都是问题。
    10.其他的法律问题,比如说医疗广告的问题,我提供了远程医疗服务,我怎么去做这个医疗广告?我们传统的医疗广告,2007年的规定,医疗广告只能出现八项内容,诊疗科目可以出现,但是远程医疗不涉及到诊疗科目,怎么写?这就是问题。另外跨国服务的问题,远程医疗肯定避免不了跨国医疗服务。
    另外执业许可,还有税收,以及如何收费等,都是我们这个远程医疗服务需要去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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