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例简述事故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区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前言 众所周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十分重要的文书,其中对于责任比例的划分是法院在审理相关纠纷过程中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在实际案件办理过程中,也存在统一以事故认定书中

前言
众所周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十分重要的文书,其中对于责任比例的划分是法院在审理相关纠纷过程中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在实际案件办理过程中,也存在统一以事故认定书中的全责、主次责、同等责任、无责来确定案件相对人的赔偿责任,但这种处理方式,无异于将事故责任等同于了侵权责任。
01、案例指引
事故责任是指交警等相关部门通过勘测、鉴定等技术手段就各方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力的大小进行的评判;而侵权责任承担与否需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被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存在与否、损害结果存在与否、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过小案例可以明确以上区别性:
案例一:B搭乘驾驶人A的电动自行车回家,在返程途中,与C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导致A、B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根据现场情况作出了就该起交通事故由C负全部责任、A、B无责的事故认定书。后因C未能支付相关赔偿款,A、B的家属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A违规未戴安全头盔、违反电动自行车搭乘规定,违规搭乘未戴安全头盔的B,二者行为存在过错,尽管二者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但其过错行为与该事故后果存在关联,即加重了损害后果。因此,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问题上,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C的相应责任。该案中,法院考虑到了被侵权人本身的过程,从而在认定侵权责任中,减轻了C的责任,而并非仅以“全责”的事故认定书径直认定C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案例二:D是牵引车司机,一天晚上,D正常在拉货行车过程中,空调部分零件因老化自行脱落,由于车辆声音过大,D并未发觉。1个小时以后,E骑着摩托车经过该路段时不慎碾压到该脱落物导致车辆冲撞栏杆受伤,交警部分经过研判,认为该事故系意外事件,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责任,后E经复议失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D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该起事故的发生系意外事件,但D在此过程中实施了侵权行为、具有过错、且造成了损害后果,该损害后果与D过失掉落零件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认定D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可见,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事故认定书仅仅是作为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仅能作为侵权损害责任承担的参考,而并不能将二者等同,应实际考虑该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侵权方、侵权方是否有过错、是否存在损害结果以及其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被侵权方的过错;不能以事故认定书的责任简要地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02、回归实务
笔者曾实际承办类似案件,具体案情如下:驾驶员F驾驶牵引车因疏忽大意追尾了驾驶员G驾驶的牵引车H及装有货柜的半挂车L,导致驾驶员F撞击至货柜的尾部而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司机F就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同时就牵引车H无道路运输资格证而从事道路运输做出了行政处罚。即本案中,牵引车H违反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在无资质的情况下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导致本不应出现集装箱的半挂车上出现了本案中的集装箱,本案案情与案例二存在一定类似,故承办过程中我们以事故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角度进行了争取,但很遗憾,最终一、二审法院以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G无责,驾驶员G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为由为支持相应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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